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近日对宁波金宝达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建立营业日志作出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宁波金宝达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建立营业日志案
象文广旅体罚字〔2023〕7号
当 事 人:宁波金宝达大酒店有限公司
证照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D)
法定代表人: 叶良平
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日志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营业日志的违法行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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