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月13日晚公告,公司10日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董来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行政监管决定书》,公司涉嫌违规事实如下:
1.合同管理不规范。部分合同存在审批程序不完备、合同形式不完备、签署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2.采购管理不规范。采购审批缺少采购计划审批表、书面询价记录、供应商盖章的报价单等材料。
3.签收单管理不规范。部分签收单上客户未填写签收日期;部分签收单发货日期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董来山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董来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目前均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来源: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