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企业廉洁合规监测评估平台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 书香四季

吴建雄:监督、调查、处置法律规范研究(十)

发布时间 : 2023-07-05 浏览量 : 135415

第九章 监察法附则研究 

第一节 部队监察工作规定
 

监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这是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的特殊规定,主要目的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军事监察工作具体规定进行立法授权。

一、部队监察工作规定基本内涵

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子以追究。因此,监察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适用全国的法律,武装力量也必须遵守执行。但是,武装力量的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从实际出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条授权作为军事立法机关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起草军事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法规。军事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应当依据监察法的基本原则、精神,结合军事监察工作的特殊情况制定。

二、部队监察工作规定法理分析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一方面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原则上要以本法为依据;另一方面,由于其主体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这种区别对待,既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符合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科学立法的品质。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全面从严治军,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本条规定就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军的要求。“根据本法制定军队和武警部队监察工作具体规定”,是深入推进军队和武警部队反腐败斗争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坚强领导下,立起高压严治的刚性标准,全军开启了一场除弊祛腐、激浊扬清的涅槃之变,彻底扭转了积重难返的局面。但也要清醒看到,我军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决不能有差不多、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决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水逸的想法,决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否则,不正之风和腐败就会卷土重来,气焰更加嚣张,得来不易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就会面临半途而废、前功尽弃的危险。
制定军队监察工作具体规定,要体现严字当头、一严到底,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体现到日常监督抓早抓小上,体现到法纪标尺精准运用上,体现到责任压力一贯到底上,真正让高压严治成为常态,绝不能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特别是要突出执纪审查重点,组织整合力量严査快办大案要案,持续用力全面彻底肃清郭徐流毒影响,扎实搞好军级以上党委机关“两个清理”回头看,从严抓好专项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治,严肃查处涉案涉圈人员问题线索,坚决查处不知戒惧、以身试法的顶风行为,切实做到除恶务尽、不留隐患。
制定军队监察工作规定,要紧町“四风”顽疾,按照十九大后习主席和军委立的新规矩提的新要求,分析开列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多样性变异性的问题清单,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新动向新表现,找出可能反弹的风险点,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真正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狠下功夫,努力管出习惯、抓出成效。 

第二节  监察法施行的规定 

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这是关于监察法的施行日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废止日期的规定,主要目的是确保实现两部法律在时间力上的无缝衔接,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真空或者冲突。
法律的施行日期不同于法律的通过日期和公布日期,它是法律正式生效的唯一标志。比如,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本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日是《决定》的施行日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的内容此时生效。该法修改内容从通过公布到正式施行,中间大约有三个月的时间。
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法生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法律的失效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制定、颁布了新的法律,原法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新的法律相抵角触,而全部或部分自然失效;二是新的法律载明原法律失效或部分失效。三是对不合时宜的法律在清理之后公告失效。这此方式同还用于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改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正式发布实施,2010年6月25日修改,明确规定了我国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领导体制、管辖、职责、权限、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监察法通过后,监察机关性质、职能、监察对象、监察权限和程序等均发生重大调整。因此,在本法生效的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不具有实际作用,也就丧失了其法的效力,有必要宣布对其予以废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法治反腐研究会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