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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雄: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思想指南和行动纲领(五)

发布时间 : 2023-04-27 浏览量 : 77853

反腐败战略思想的实践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战略思想不断在实践中推进,其零容忍的反腐理念,壮士断腕的坚定态度,“打虎拍蝇”的基本任务,高压反腐的政治定力,依法反腐的法治方式,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预防措施,廉洁政治的价值目标等思想要素,已经转化为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行动,呈现出高压反腐、威慑常在;依法反腐、标本兼治;科学反腐、持续长效;彻底反腐、永在路上的实践特征,形成了同仇敌忾的磅礴伟力。



第十四章

高压反腐 威慑常在


高压反腐蕴含着唯物论的基本观点,体现了对高度集聚的腐败存量和来势凶猛的腐败增量严峻形势的客观估价。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坚决减少存量、遏制增量”。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这一论述阐明了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查处腐败案件,严惩腐败分子,通过发现、揭露、查证、惩处的执纪执法活动,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威慑常在。


一、反腐决心的零容忍

2014 1 14 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同年 10 23 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习近平还指出,对腐败行为“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习近平对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强调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当腐败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时刻,我们执政党的态度、决心、勇气如何,往往决定反腐败斗争的胜负。习近平提出,必须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败。正因为我们党有如此坚定的反腐败的态度、决心、勇气,抓住了扼制腐败蔓延的关键,为清除业已固化的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创造了条件。

(一)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

任何腐败行为,无不从“小恶”开始,无不从一般违规违纪开始。如果建立“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思想和制度,就可以杜绝一切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党员干部的无限腐败堕落,最终保证党员干部的清廉清正。2013 12 9 日,习近平在听取河北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汇报时指出,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防火墙、防波堤的作用。他还指出,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就要把制度篱笆扎起来。放权不是放任,制度要落实,不能是“样子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以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制度机制创新为核心,强化各项制度规范的执行力,使各级领导干部从心底里形成把法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的制度意识,通过推行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从而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防火墙、防波堤的作用。此外,全国各地把转变政府职能作用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推动改革深化取得新进展,加快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效能。在全国分批次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政府机关时刻突出为民务实清廉的教育主题,将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贯穿活动的始终。努力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为群众干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同时各地通过对实践活动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使教育实践活动无缝对接、上下联动,使作风建设的整体效应不断获得提升。

(二)对闯雷区、踩红线零容忍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关键在于真抓和严管。

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度完善,一手抓制度执行。党纪国法能否得到遵循,制度是否能够贯彻执行,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于逾越“红线”者和闯“雷区”者是否给予坚决的惩治。如果对闯“雷区”者和越“红线”者不处罚,留“暗门”、开“天窗”,腐败行为就会成为“破窗效应”。因此必须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者,给予坚决严肃查处,不得因权势大而破规,不能因问题小而姑息,不能因违者众而放任。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官员的问责机制,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各项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与法规制度的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范围,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推动力。将问责的主体、对象、内容、事项、程序和方式制度化、程序化,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在反腐倡廉建设中释放出来。

(三)对腐败犯罪行为零容忍

历朝历代的治国理政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廉洁兴邦,腐败丧权。今天面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我们党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就是一项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2012 11 17 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就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这一论述表明了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既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更不是虚无缥缈的英雄主义幻想,而是一种旗帜鲜明的坚定政治立场。2014 317 日至18日,习近平在河南省兰考县实地指导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对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赵雪廷说,要当“铁包公”,对腐败“零容忍”。同年1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习近平用 14 个“公”字阐述了反腐败的一系列理念后指出:“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20141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习近平还强调,对腐败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查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此后,很快在全党掀起了势如破竹的反腐旋风,坚决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反对腐败,就是对腐败分子不管其职位高低,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做到毫不手软、毫不留情和毫不懈怠,以高效的反腐倡廉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反腐“动员令”,既是我们党对多年来反腐败斗争规律的深刻认识和科学总结,也是我们党不可动摇的政治路线和政治立场,更是提升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集中表现。


二、反腐范围的全覆盖

全面的反腐肃贪打破了选择性执法、封闭性执法的反腐困局,摒弃了以人划线、以身份划线、以是否在职划线等“人治”思维,党的十八大以来,不管是军队、机关、国企等领域,还是纪委监察机关、反腐职能部门,反腐的触角已经延伸到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截至 2016 3月的统计,中央决定立案查处中管干部 150 余人,45 名军级以上军官被宣布查处,海外追逃 502 人,挽回经济损失 387 亿元;中央纪委委员梁滨、申维辰等人的落马,则为“监督者如何被监督”的问题破题。反腐败呈现出无禁区、无例外、无死角、无空当的空前态势。

(一)“老虎”、“苍蝇”一起打

习近平曾多次强调反腐的重要性,强调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就必须坚决打击贪污腐败,既要坚持打“老虎”,也要坚决拍“苍蝇”。20131 22 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习近平的“‘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思想和实践,既严厉有效地惩处了腐败分子,又极大地鼓舞了全党全国人民的信心。

事实证明,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老虎”、“苍蝇”的腐败性质是一样的。腐败行为不论大小均可影响和危害社会,腐败是人民反映强烈和深恶痛绝的行为,也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苍蝇”不打,必然会成为“老虎”;“小案”不查,必然演变成为“大案”。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就既要对小贪小腐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更要对大贪污大腐败分子予以严厉惩处。只有同时对“老虎”、“苍蝇”一起打,才能体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反腐败态度,形成对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预示着反对腐败既抓大不放小,也抓小不放大,既要查出地位卑微的“小人物”,也要打击位高权重的“大人物”,对党内和群众身边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予以清除。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大小人物的区别,只有违法不违法、违纪不违纪之分。只要有人违法乱纪,就要坚决予以惩治、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绝不给其喘息的机会。当前铁的规定和措施已经颁布实施,贪污腐败的案子一件件被查处,从而给社会公众极大信心,也让大小贪官望而生畏。

(二)坚决反对特权现象

干部腐败的主要根子就是特权。特权就是掌权者针对某一客体采取其随意的行为。凡手握公权力者都有产生特权欲望的可能。不良作风是官员特权行为的外在表现,特权思想是官员不良作风的思想根源。一切特权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特权的本质是追求超越法律或者政策规定的特殊化、差异化的非法待遇或权利,它助长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事实上,特权与腐败之间并没有截然不同的明确界限,特权包含腐败因素,腐败往往通过特权行为来实现;特权对腐败有着催化剂和推动器的作用,特权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演变为腐败,所以反腐败必须先反特权。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各级领导干部决不允许搞特权。2013 1 22 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如果任由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肆虐,必然使干部队伍整体性质发生腐化,必然导致国家法律制度的废弛,最终也必然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习近平对反对特权的重要论述,深刻总结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经验,指明了当前和今后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方向。对于如何防止党员干部把公共权力作为以权谋私的特权,习近平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反对特权,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就是加强作风建设,以优良的革命作风营造反对特权的良好外部环境。反特权的核心就是管住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为权力设置用权的边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以舆论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有效制约科学机制,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出现。当前党中央强调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强调从领导干部做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求领导干部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既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又要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同时通过案件查处,实现权力依法、规范运行,进而清除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三)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习近平强调,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我们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须贯彻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切入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在之后开展的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集中到作风建设上,重点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四风”问题。通过紧盯违纪问题、严明纪律要求、加强通报曝光,形成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严肃处理,2013 年共查处违规问题 2.4 万起,处理 3 万多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600 多人。中央纪委分 4 次对 32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问题及时曝光,发挥了警示和教育作用。2014 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5.3 万起,处理党员干部 7.1 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3 万人。中央纪委分 7次对 33 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 2015 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3.7 万起、4.9 万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4 万人。中央纪委对 30 起典型问题通报曝光。2016 年,中央纪委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44 起,涉及中管干部 11 人;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4.1 万起,处理党员干部 5.8 万人,给予纪律处分 4.3万人。⑤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扭住“四风”不放,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坚持以上率下、管住“关键少数”。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越往后执纪越严,以推动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三、反腐态势的高强度

高压反腐既是我国反腐败阶段性工作部署的结果,也将是我国未来政治的一种常态。这种新常态将使整个政治生态发生根本性变化,使公共权力系统内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意识到廉洁从政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并时刻感觉到纪律和法律的“高压电”存在。习近平指出,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一)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习近平强调,反腐败必须做到有腐必惩。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有腐必惩、伸手必被捉”的反腐败压倒性态势,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反映、检举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极大地提高了腐败行为的发现机率。群众监督和及时查处所产生的冲击效应,释放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正能量,营造了“伸手必捉”的反腐氛围。

1. 有案必查,没有例外

习近平指出,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从 2013 年初至 2014 年底,全国纪检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 40 多万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 2 万余人,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受到处理的有 10 万余人,中央纪委通报曝光 60 多起典型案件。2015 年下半年开始,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月集中通报群众身边腐败的一批典型案例,对于一些大办婚丧事宴等一些小贪小腐的问题,对于截留农村低保户“养命钱”、骗取农业保险“救灾钱”、冒领已故五保户老人“死人钱”、克扣贫困家庭“扶贫款”等民生领域的腐败也被大量通报。2015 年,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 90 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 人。坚决查处了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人,向党内外证明我们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决心,敢于直面问题进行自我革新的非凡勇气。刹住了大家认为不可能刹住的各种歪风,充分表明不论涉案金额大小、官位高低,只要涉及腐败决不姑息的坚定决心。2015 12 月,又有郭伯雄、周本顺等省部级以上干部落马。至 2016 年底,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审查中管干部 240 人,处分 223 人,移送司法机关 105 人。所谓“反腐转段”、“一阵风”等言论不攻自破。反腐力度不断深入,正风执纪越来越严。

2. 查办案件,及时高效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是高压反腐的重要体现。“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反腐败斗争是否成功,实际也体现在对腐败分子是否及时有效的打击。事实上,惩治腐败分子越快,对腐败分子震慑力度越大。因此,一旦发现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就要采取露头就打,快速处理,及时纠正。对于一些已经发现和查处的腐败行为,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给予法律、行政、经济等处罚措施,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特别对于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要切实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予以依法剥夺,而且在经济上依法给予强有力的处罚。

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上,2015 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 40834 54249 人;查办各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100 万元以上案件 4490 件,同比上升 22.5%;查办原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的 4568 人,同比上升 13%,其中原是厅局级以上干部的 769 人;依法对令计划、苏荣、白恩培、朱明国、周本顺、杨栋梁、何家成等 41 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依法立案侦查,对周永康、蒋洁敏、李崇禧、李东生、申维辰等 22 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依法提起公诉;查办受贿犯罪案件13210 人,查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围猎”干部等行贿犯罪案件 8217 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13040 人;查办涉及“三农”领域虚报冒领、克扣侵占惠农扶贫资金等相关职务犯罪 11839 人;查办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8699 人。

2016 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严肃查办腐败犯罪。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 47650 人,其中原县处级干部 2882 人、原厅局级干部 446 人。依法对王珉等 21 名原省部级干部立案侦查,对令计划、苏荣、白恩培等 48 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涉农资金管理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17410 人。查办受贿犯罪 10472 人、行贿犯罪7375 人。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 11916 人,推动治理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依法查办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的职务犯罪。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8703 人、司法工作人员 2183 人。

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及时受理,从立案到审理,从审理到判决,从判决到执行,办案时限均控制在法定标准之内。其中不少群众关注的案件依法公开审判,准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彰显了法治反腐的权威,昭示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3. 落实责任,强化追究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把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摆到重要位置。突出强调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2014 年至 2015 年上半年,全国共有 9000 多个领导干部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因任内连续发生 3 个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被免去领导职务;云南德宏 27 个“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中央纪委坚决执行习近平关于“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的要求,坚决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67 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9 人。此后又对南充拉票贿选案进行彻底调查,对全部 477 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2016 年严肃查处辽宁省委换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以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共查处 955 人,其中中管干部 34 人,并通报全党。坚决查处这些案件,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各级纪委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做好问责工作,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了换届风清气正。在落实责任、强化追责的过程中,对发现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坚决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二)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威力

查处腐败案件的前提是及时发现腐败和揭露腐败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从第一次巡视会议专门研究工作部署,到五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习近平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强调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并提出一个中心、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全覆盖”等要求,推动巡视内容、方式方法、制度建设创新,形成了中央巡视工作的总方针。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中央巡视组完成对 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覆盖。 事实证明,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有效管用的反腐制度,是反腐的一把“利剑”。习近平指出巡视工作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一中心进行,就是要发现和反映问题,无论是谁,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巡视组要当好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苍蝇”,确保巡视收到效果。

1. 用好巡视利剑

巡视工作按照“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和明确“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巡视范围从省级“四套班子”人员扩大到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一级巡视对象也以中央巡视对象为参照。对于巡视发现的线索,凡是涉及腐败问题的,都要一查到底,一网打尽,有多少就处理多少。因巡视成果运用不到位又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发挥巡视遏制腐败的作用。中央巡视组前 8 轮巡视共巡视 149 家单位党组织,实现对 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全覆盖。 这 9 轮巡视中,巡视组的数量不断增加。从 2013 5 月的 10组,到 2014 3 月的 13 组,再到 2015 10 月的 15 组,2016 2 月,第九轮巡视工作专项巡视了 32 家单位,并对 4 个省进行了“回头看”。可以看出巡视的速度加快,巡视的密度加大。数据显示,仅 2015 年就完成对 83 个单位的巡视。巡视的形式也不断丰富,9 轮巡视中,有 2 次常规巡视、4 次专项巡视,以及 2 次常规、专项并行的巡视;2015 年,中央采用“一托二”、“一托三”等巡视方式加快巡视步伐,一个巡视组巡视两到三家单位,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分领域、分类别巡视,以发现共性问题。被实施杀“回马枪”巡视的 4 个省份中,安徽、湖南属于 2013 10 月的第二轮巡视;辽宁、山东属于 2014 3 月的第三轮巡视。巡视和巡察相结合,形成全国一盘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巡视队伍建设,加强对省区市和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的领导,省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部由纪委书记担任。各省区市党委贯彻巡视工作条例,16 个省区市已经实现巡视全覆盖;60 个中央单位党组织建立了巡视制度;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 15 个副省级城市开展市县巡察,巡视和巡察有机衔接的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2. 创新巡视方法

巡视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改总结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检查是否真学真做真整改。开展政治常识测验,抽查干部档案,核查党费收缴情况,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剖析个性问题、查找共性问题,2016 年,中央巡视组就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送 45 份专题报告,推动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杀好“回马枪”是增强巡视工作实效的有效方式。2014 6 26 日,习近平在听取中央巡视组 2014 年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就要求“巡视整改落实的情况都要‘回头看’,要揪住不放”。同年 10 16 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 2014 年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再次强调:“要加强‘回头看’,巡视过的 31 个省区市,不是一巡视了就完事,而要出其不意,杀个‘回马枪’,让心存侥幸的感到震慑常在”。同时,习近平还明确指出了巡视“回马枪”的目的在于“震慑”,即:“通过‘回头看’,一方面切实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另一方面对新的问题线索深入了解,可以形成更大威慑力。要带着问题去,盯着线索查,使有问题的人无处藏身。”可以说,强调巡视工作的“震慑力”,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机制,是反腐进入制度化、常态化的表现。

在习近平强调巡视工作要“回头看”以后,2014 11 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在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后中央巡视将发生重大变化,下一阶段工作重点转向专项巡视,要针对已巡视过的地方或部门杀个“回马枪”。而河北、河南、江西等地,也都自行开展过“回马枪”式巡视。例如在河北,自 2014 年开始就将巡视“回马枪”与正常巡视统筹安排、交叉实施,目前已分 3 个批次,对省内 93 个地方(单位)进行了“回头看”。 在河南,省委巡视组采取了“发布公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核对资料、现场走访、受理举报”等方式开展“回头看”工作。这些“专项巡视”和地方巡视,都被认为是中央巡视工作“回马枪”的一种“演习”。专项巡视的全面展开,加快巡视节奏频率,扩大巡视范围,做到了闻风而动、出其不意,哪里有问题反映就奔向哪里巡视。在 2016 年初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中,“回马枪”被再次提及,指出深化专项巡视要在“必要时杀个‘回马枪’,开展‘回头看’”。从“回头看”巡视工作放在9 轮巡视的大背景中考察,可以发现这一做法体现了巡视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回头看”既是巡视制度的进一步创新,更是巡视监督永远在路上的集中体现,表明巡视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要举措,巡视制度和专项巡视必须始终坚持,绝不能半途而废。

3. 突出巡视重点

巡视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可根据需要排出巡视工作小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不断创新巡视工作,突出巡视工作的重点。习近平指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现在的巡视有点‘八府巡按’的意思了,群众说‘包老爷来了’,有‘青天’之感,有问题的干部害怕了。”习近平强调:“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要抓住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为所欲为、自鸣得意的,还有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进一步提拔重用的年轻干部等干部问题线索,要重点查处。同时,要坚决防止带病提拔,纪委、组织部对有的问题未查完,疑虑很大的干部,不要贸然提拔。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要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顶风作案的,要严肃查处,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巡视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核心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 15 次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点问题、列清单,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展现出顽强的意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 77 次会议落实党中央部署,研究分析巡视情况。2016 年,中央巡视组分 3 轮、巡视 91 个中央部门党组织,完成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全覆盖;对 12 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纪律和选人用人等情况,检查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巡视的政治定位越来越准确,成效越来越显著。

强化巡视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视反馈会议,原原本本向被巡视党委(党组)书记反馈巡视情况,直指问题、点明要害。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约谈被巡视党组织负责人,对突出问题要求即知即改;对共性问题提前打招呼,促其自查自纠。要求被巡视党组织主动认领责任,开列问题清单、整改任务和责任清单,狠抓整改落实,防止把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加大反馈、整改情况公开力度,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中央巡视组深化再巡视,紧盯政治纪律和换届纪律,重点检查政治立场和政治担当,着力发现拉帮结派、拉票贿选问题,查找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改不到位、边改边犯现象,释放巡视不是一阵风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党内监督的严肃性和韧劲。

(三)深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认真贯彻习近平关于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先后启动“猎狐”、“天网”等行动,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反腐败法律的对接,签署反腐败国际合作协议,以更加严密的合围部署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谋篇定策。

1. 深入推进追逃追赃

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历史经验深刻分析后作出的重要决定。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贪官携款外逃”成为经济犯罪与腐败问题的新动向。2001 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卷款出逃美国,2003 年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涉案外逃等都是典型案例。外逃事件的接连发生,让一些腐败分子心存侥幸,甚至有一些“老虎”、“苍蝇”始终做着躲进国外“避罪天堂”,逃避法律制裁的美梦。可见只有切断腐败分子的外逃之路,才能实现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了反腐败战场的格局,形成内外夹击的两个反腐败阵地,从根本上压缩了腐败生存的空间。

通过引渡、遣返外逃的腐败分子,能够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这既能保证在查处腐败分子上的公正性,又能保证对腐败分子刑罚执行上的公平性,从而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力,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党和国家向那些腐败分子发出的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能够有效遏制当前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从近期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看,很多腐败分子都是以外逃他国作为后路,虽然最后未遂,但事前都抱有这样的一个打算。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就是不管腐败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并绳之以法,决不能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全国各地都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2014 年到 2016 年底,共追回外逃人员 2566 人,追赃金额 86.4 亿元,“百名红通人员”已有 37 人落网。全面加强防逃工作,新增外逃人数逐年下降。 辉煌战绩体现了党中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赢得了党心民心和国际社会的尊重。

2. 促进反腐败法律对接

多年以来,贪官外逃一直是反腐败斗争中备受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但是我国现行反腐败法律与国际反腐刑事法律的对接性和协调性不够,导致打击腐败犯罪不力。当前在国际反腐败中,世界各国不仅存在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适用以及法律分类等法律机制方面的不同,同时也存在对腐败犯罪主体认定和腐败案件量刑方式的不同。因此,推进法治方式反腐,要不断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同时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反腐败法律的对接。《北京反腐败宣言》在 APEC 会议上签订、《二十国集团 2015-2016 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在二十国集团峰会核准支持和亚太经合组织反腐执法合作网络落户北京;G20 杭州峰会制定了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的高级原则,在华设立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制定了《二十国集团 2017-2018 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均反映了我国反腐败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调配合,显示出了法治反腐的强有力效果。2015 年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国际场合呼吁反腐,为中国与各国的反腐合作注入极大动力。2015 5 月,习近平与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深化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倡导合作共赢的联合声明,其中明确要加强反腐败合作,这是中共十八大以来首次将加强反腐败合作写入与外国签署的联合声明中。同年 9 月,习近平在访美后发布的“成果清单”显示:中美将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双方共同确定的重大腐败案件的办理,并还将通过包机的方式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而在海外追赃问题上,中美首次明确将通过商谈互认和执行没收的判决。习近平在访美时所说:“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大力查处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就是要顺应人民要求。这其中没有什么权力斗争,没有什么‘纸牌屋’。中国愿同国际社会积极开展反腐追逃合作。”“让腐败分子在海外永无‘避罪天堂’。”

3. 开辟海外反腐败战场

公布外逃人员信息。对于外逃贪官,习近平指出:“中央媒体要及时发声,揭露外逃腐败分子违纪违法、逃避惩罚的真面目。对一些证据确凿、定性清晰的外逃腐败分子,可以考虑向全世界公布,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使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样震慑力就会更强。” 2015 年海外“猎狐”行动成效显著,4 22 日,对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员,我国首次向全球公布百份追逃“红色通缉令”,包括杨秀珠、李华波等一批长期潜逃国外的贪官上榜,以此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全球追缉力度。当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绩斐然,首次实现了外逃人员库存的反转,一大批长期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落网,我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话语权不断增强,显示了党中央对腐败分子哪怕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来的坚强决心。

开辟反腐败海外战场,让我们占据道义制高点,牢牢掌握了反腐败的主动权。反腐败国际合作,意味着我们必须面对不同的文化、法律以及政治制度等难题,这检验着我们党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能力和智慧。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情势,党中央表现出善于化危为机的政治智慧和坚定不移的战略定力。腐败是对所有法治国家的威胁。站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点,中国共产党不断放大反腐败的正义声音,占领国际道义高地。习近平多次在外交活动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积极推动反腐败和追逃追赃合作,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启动“天网”行动、集中曝光“百名红通人员”等果敢举措,让那些“贪了就跑”的腐败分子彻底结束了“一跑就了”的美梦。以前在海外招摇过市的“企业家”、“商界强人”一夜之间变成家喻户晓的逃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开辟反腐败海外战场,使我们在国际舞台发出响亮的“中国声音”。党的十八大以来,追逃追赃从启动,到提速换挡,再到全面推进和攻坚克难,我国持续坚决的反腐败行动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尊重,中国的反腐败经验也被许多国家所借鉴。随着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中国更加有力地肩负起大国责任,积极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向务实方向发展。在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下,我们主动提出一系列反腐败国际合作倡议,“拒绝避风港”,“通过更加灵活的手段追回腐败所得”,“推进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被纳入越来越多的多边合作框架。中国的反腐败战略主动以及追逃追赃实践,为拓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路径与方法起到了示范作用,对推动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意义深远。



第十五章

依法反腐 标本兼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习近平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这些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内涵特征,将法治的普遍性和统一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治理性和约束性、实效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予以高度概括,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把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党标本兼治反腐败方针的科学内涵。


一、依法反腐的规范性

依法反腐的规范性,主要指反腐败执纪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正当和正义的程序不仅是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而且是执纪执法的过程成为社会和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正、公平的过程。依法反腐的程序正当和程序正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战略思想伟大实践最显著的重要特征之一。

(一)反腐败方式考量

依法反腐蕴含着历史思维的思想方法,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斗争基本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坚持了重典惩腐、民主监督等思想精髓,摒弃了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打棍子、扣帽子,搞扩大化等运动性做法,把反腐败纳入法治框架。回顾反腐败的历史进程,反腐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运动式反腐,即依靠群众大规模的运动方式反对腐败,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速胜论”,毕其功于一役将腐败予以遏制。二是权力式反腐,即通过以权力为主导,以权力者的意志和决心推动反腐败的开展。这种反腐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但往往会因领导人及其个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三是制度式反腐,即通过健全廉政制度和党纪政纪,营造反腐败的制度环境。然而由于反腐败制度缺少配套规定,容易导致制度执行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大打折扣。四是法治式反腐,即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规则,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以法律方式为公共权力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权力运作机制,使权力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法治反腐是依法反腐的表现形式,注重从“顶层设计”人手,着力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方面,发挥对公共权力的指引、规范、制约的作用。显然,法治反腐是制度式反腐的新超越,也是我们当前反腐路径的必然选择;法治反腐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的法治特征。

习近平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意味着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本方式。依法反腐是我国长期反腐败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是反腐败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反腐败实践的当下和战略目标看,我国反腐模式正从传统型反腐模式向依法反腐模式转变,反腐策略正从零散型、应急型反腐向整体性、系统性反腐转变,当前反腐突出重视法治和制度的重要性。党中央反腐败思想既立足宏观大局,从党、国家和民族的兴衰着眼,提出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如果任凭腐败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又从细处着手,对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生活,提出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问题;从“三严三实”,到讲规矩,守纪律;从“打老虎”、“拍苍蝇”,到各行各业风气的根本好转。各项反腐措施、手段和方式,各项反腐制度或者廉政建设措施的出台,体现了法治框架规制下开展依法反腐败工作的新特征,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战略思想。从世界各国预防、惩治腐败的实践状况看,治理腐败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权力滥用问题;只有以法律的方式解决腐败性问题,才能使社会始终处于法律秩序的控制之中;如果以非法律的方式解决腐败性问题,必然使法律规则的权威丧失,甚至破坏整个社会秩序。因此,党中央反腐败战略思想的首要实践特征就是体现了法治反腐这一核心内容。因为法治方式反腐是反腐败斗争的应然选择,也是党风廉政建设治标与治本的应然归宿。

(二)反腐败程序正义

法治方式反腐可以通过法治的公正性原则,使反腐走向法治性轨道,实现反腐过程和反腐结果的公正性。程序正义要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坚持法律的正当平等原则,而且还要在执法和审判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即在执法和审判中,既体现实体正义,又体现程序正义。同理,反腐败也不仅需要反腐败的实体结果正义,而且需要反腐败过程的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是任何法律实施中的过程和演进形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法律就失去了实施的公正和生命。法律对一切利益和行为的调整都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法治方式反腐也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确保个案处理的实体公正,强调反腐败过程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 在法律基本价值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两个最基本的表现形式。英美法传统看法更是认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高举反腐正义之剑,规范反腐正义之途,在法治社会与国家建设进程中,彰显反腐力量,以真正的公平正义服众,以真正的法治反腐精神深入人心。

1.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习近平 2015 2 2 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说:“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从近年来一系列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不管是一般的普通干部,还是国家领导人,只要触犯了党纪和法律,只要危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会毫无例外受到党纪法律的追究和惩罚。这实际上体现了法治反腐的根本特征——法治方式反腐没有针对性和选择性,不论是谁涉及腐败、滥用权力,不论他的官位多高、权力多大,一旦触碰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相应的纪律法律惩治。既要剥夺腐败分子的人身自由,又要剥夺腐败分子的个人荣誉和相应财产,从而对全体党员干部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法治反腐的路径,不是通过个别案例查处的警示性予以告诫,而是通过推进实施有案必查、有腐必究的反腐模式,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从而树立反腐无禁区、对腐败“零容忍”的反腐败思路,把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扎扎实实地贯彻执行。因此当前反腐败实践体现了反腐过程的法律平等性。

2. 执纪执法严格规范

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查办腐败案件事关当事人地位、声誉、资格、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权利的剥夺,如果不能做到严格规范,依法依规,就会使公众产生对纪律法律的否定与蔑视、对社会公正的怀疑与失望。规范执法的真谛是确保反腐执法的公正性,彰显纪律法律的正义性。其一,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的评价标准,完善执纪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违反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的惩戒等措施,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二,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调查、侦查、审判理念,遵循调查、侦查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立案条件。其三,明晰违纪调查与司法侦查法律边界,健全执纪执法衔接机制。纪检监察对腐败案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后,对其涉及的违法问题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不构成职务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对构成犯罪的线索及时受理;构建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法反腐运行机制。

在近年来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中,司法机关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既在腐败案件立案、起诉和审理上体现法律公正,更在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和刑罚执行上体现公正。办案机关在具体案件办理时,始终做到不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对任何公民、单位或者集体依法检举、揭发的各种腐败问题,司法机关均应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案件审理上不管是涉及什么人的案件,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让阳光司法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在案件裁判上,严格坚持同案同判原则,做到被告人之间和罪与罪之间量刑均衡、量刑平衡,杜绝“法外开恩”,因人而异。在刑罚的执行上,严格控制、监督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减、缓、免刑和监外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审判机关和监狱机关及时在全国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的减、缓、免刑和监外执行情况,确保刑罚执行公正,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逃离法律的制裁,严格禁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实践证明,法治方式反腐不但可以确保反腐过程的公正,而且可以保障反腐结果的公正。

3. 实事求是公正执法

法治方式反腐可以通过法治的公正性原则,使反腐走向法治性轨道,实现反腐过程和反腐结果的公正性。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论党纪政纪、执法司法都要以执法对象的平等性和追求案件的真实性为价值目标,这是执纪执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实体公正强调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纪律法律,都要受到纪律法律的追究和惩处。做到查办贪污贿赂与查办渎职犯罪并重,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要案与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并重,查办受贿案件与行贿案件并重,查办贪贿数额大的案件与贪贿数额较小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并重;办案活动以纪律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和普通群众的界限,不能把证人和普通群众当作犯罪嫌疑人来对待;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腐败案件,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知情权,在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中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增强办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反腐败法治价值

法治反腐的价值目标就是实体公正与公平。公平、正义、平等的观念具有普遍性,也是法律的一种重要价值,有人认为它是现存经济关系在保守或者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公平是建立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之上,它是对利益的一种制衡。法治公平的目标是通过立法公平、执法公平、司法公平来实现的,也是检验和判断社会法治体系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准。 国家一般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调整社会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以确保结果公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上的公平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标准,而社会正义为法律公平的实现提供前提和保障。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器,社会正义是其实现的价值目标,法律通过严格的实施,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和社会资源,不仅为利益分配提供机会公平,而且矫正分配结果的失衡实现结果公平,以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 此外,法律能够通过立法来分配正义,通过严格执法平衡正义,通过公正司法保障正义。因此,可以说没有法治的推进,人们面临和经受的苦难和灾难就会更多。当前反腐败实践中,从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败立法入手,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各类反腐机关始终把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办案人员的行为准则,并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不搞选择性执法、象征性执法或宽容性执法。在具体办案中,公平地对待任何人,依法全面收集违纪违法的各种证据,改变“口供至上”的传统观念和做法;大力推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异地侦查、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制度,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实施审判公开,并对社会全程直播和微博直播,以强化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上述举措无不反映出法律的程序性价值,也是法治思维和方式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体现。


二、依法反腐的控权性

控权是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控权的价值不应该仅仅在于对权力本身的约束,更应该成为一种贯彻于行政行为始终的理念。故在法治社会中,对公民个体和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能为”,而对政府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能为”。法律以一个统一的行为规则,对社会各个主体相同的利益、行为、请求和主张作出相同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权力者以问题的特殊性排斥法律普遍性规则的约束,也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反腐败斗争实际上是法治原则的本质内涵和要求,因为法治的权利平等、权力制约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实质上就蕴含着反腐败的基本价值追求。当前反腐败的推进,体现了以下法治特点。

(一)以法规约束权力

习近平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权力没有约束,结果必然是这样。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目前暴露出来的各种腐败行为,大多源于对权力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要保证党员干部始终按照正确的方式正常使用权力,杜绝权力蜕变和滥用,客观上需要制定权力运行的各种法律规则,以法律规则的方式确立权力授予、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的方式和要求。事实证明,用法治手段制约权力、规范权力和监督权力,是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 因为法治反腐,在客观上必须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在各种权力间构建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权力制约关系,使权力始终处于一种均衡状态,以杜绝绝对权力出现绝对腐败的行为。法律作为约束和限制权力的一种社会控制力量,是基于社会本身对良好社会秩序的渴求,从而产生了约束和规制权力的基本价值内涵。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强制性迫使权力者按照法律既定的方式行使权力,不管什么权力都应当受制于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法律的价值之一就是为了防止权力者的权力滥用。以法律制约权力,杜绝公共权力滥用,确保公民权利不受各种权力的非法侵袭,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要义。 立法权、司法权组成的“权力”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就是通过以法律制约权力而实现,它体现了政治文明的新发展。

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国家机构的设立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机构运行也离不开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成员均没有超越法律的授权而自由行为的权利,依法运行是国家机构应当首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是首要的义务和应尽的职责。只有各种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则限制和约束,法律规则的刚性和惩罚原则才能促使权力者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行事。 因此,法治规则下的行政权力不存在脱离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力,也不存在凌驾法律之上的任何权威。 它严格要求权力的运行规则依赖于法律规则的预先安排,并由此确立和遵守权力运行的普遍戒律。法治不仅使权力运行合乎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可以满足人们对理性权力秩序的强烈愿望。同时法治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定相应的法律程序、边界和限度,可以为权力运行提供合法性依据与正当性理由,杜绝权力任意和任性发生的腐败及因腐败行为导致的社会破坏性。

(二)以法制规范权力

习近平提出:“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习近平的讲话深刻表明了运用法律规则规范权力的现代宪法精神,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根本方向和必然路径。而强大政府的建立,需要政府将法律作为治国理政和评判社会各种问题的最高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压制和束缚人的本性,而在于建立平等权利使公民个体共存的条件。如果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行使,就失去权力赖以存在的理由。因此,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必须严格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依法评价和依法监督。那么,一切行使权力的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对此,习近平指出:“执政党对资源的支配权力很大,应该有一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要分开,不能公权私用。”这预示着,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各种权力的范围和权力行使的方式均来源于法律,又受制于法律。凡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权力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力均不得额外行使,否则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执法纠错问责机制的要求。强调法律是权力行使的依据和标准,各级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预先规定;在法律面前,权力不是一项可以豁免责任的理由,而是一项应当做什么的作为义务或不得做什么的不作为义务。这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最终才能遏制与防止腐败的发生。腐败归根结底其根本表现形式就是权力滥用,因此加强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无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本质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权就要坚持法律高于权力的原则,让权力在法律的规制下良性规范运行。要规范公共权力,就要依法确立运用公共权力的准则、范围、区域、方式和程序,建立规避法定职责或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成为一个规则。落实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要求,就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探索固化为党内法规。如建立有利于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的配套机制;健全权力清单制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阻隔借国企改革之名行利益输送的通道等。制度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大多数人能遵守为前提,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使制度兼具必要性和可行性。要针对时弊、突出重点,宽严适度、不留死角。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广泛听取党员、干部意见,找出最大公约数,使多数人听得懂、做得到,从而增加对制度的认同。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由低到高、由浅入深、由简入繁、循序渐进,在探索过程中不断完善,将制度之“笼”越织越密、越扎越紧。

(三)以法纪监督权力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权力监督必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以国家监督为主体,以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为保障,而监督的戒尺和利器就是党纪与国法。

1. 严格执纪强化党内监督

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语境下,一方面通过思想自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来落实权力监督要求;一方面通过严格执行党纪强化党内监督。党纪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大量腐败案件表明,一把手监督常常是薄弱环节,一把手监督难题亟待破解。党内监督必须在实现对“最大多数”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精准监督”,其重点就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首先要在观念上解决好“严是爱,松是害”的问题。

实行严格的党内监督,是对一把手爱护、保护、维护的体现。其次,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用刚性制度管住一把手,保证其正确用权、廉洁用权。上级纪委要把下级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理。同级纪委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再次,发扬党内民主,依靠全体党员的监督,盯好“关键少数”,加大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充分体现“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治上先治长”的实践导向。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落实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压实责任”,即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特别是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要“建立责任体系”,即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承担全面监督责任,纪律检查机关承担专门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承担职能监督责任,党的基层组织承担日常监督责任,普通党员承担民主监督责任,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落实这些监督责任,党内监督“宽松软”的情况将得到根本性改变,党内监督“严紧硬”的格局将会实质性生成,党内监督的权力监督价值功能就能得到充分体现。

2. 以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

中国特色的法治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靠纪律管住党员干部,靠法律惩治腐败分子,这是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共同发力。在惩治和预防以权力异化为本质的反腐败斗争中,纪律和法律具有作用和效力上的时序性,纪律红线突破,往往是法律底线触碰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突破,纪律红线必然失守,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响应的机制。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祸;只有坚持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只有坚持严格执法,才能使破纪违法和犯罪的腐败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通过准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依法剥夺腐败分子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使腐败分子为他们的严重危害付出应有的代价,体现国家刑罚的强大威慑力,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强化对公共权力的法律监督必须汇聚监督合力。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立法者对法律执行的监督,是授权者对权力行使和运行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政府监督是行政权运行中,上级对下级履职行为的层级监督,具有行政管控的法律效力;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依法反腐的专门机构,具有法定的独立性、专门性和权威性,依法履行惩治和预防腐败违法、腐败犯罪的执法、司法职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力量;审计监督通过加强对国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和揭露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问题,维护公共权力机关的廉洁性,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汇聚以党内监督为核心的反腐合力,就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法治防线。


三、依法反腐的治本性

依法反腐强调标本兼治。治本和治标内在统一、相辅相成。没有离开“标”的“本”,也没有离开“本”的“标”。治标是为了治本,治本才能巩固治标的成效。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创造条件,治本为治标巩固成果、根除病源。当前,我国社会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而反腐败则是我们党化解新风险、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的必然举措。同时,反腐败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反腐治本就是要突破以反腐谈反腐、就法律谈法律的反腐败模式,而是将制约反腐败体制机制的整个问题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全面考虑,将预防腐败的思想和理念贯穿到“四个全面”总体布局之中,将惩治腐败的各项措施贯穿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反腐败斗争的科学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各项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当前推进改革的艰巨程度、敏感程度、复杂程度前所未有。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然而腐败阻碍了社会发展,不言而喻已是当前社会发展的“癌细胞”,只有反腐才能助力经济发展,廉洁才能增强经济发展的免疫力。因为暗箱操作多,市场公平就少;潜规则多,正当竞争就少。一个腐败行为横行的市场肯定不是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反腐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反腐并不会影响发展,相反腐败现象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 惩治腐败,打击各种权力寻租行为,清除社会和市场交易运行的各类绊脚石,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才会真正降低,公平经营、交易的市场经济环境才能真正营造。有人认为反腐阻碍了经济发展,造成经济萧条,越反社会发展越慢。事实上推进反腐,可以破除改革中各种阻力和腐败行为,并对经济发展中的违法腐败行为予以制裁,以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

从目前全国经济发展的总体势头看,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基本面是好的,尽管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不如前些年,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算得上是经济发展的高速度。现在出现的一些经济增速减缓的现象,并非是由于反腐败造成的结果,或者由于反腐败导致经济增长潜力耗尽。其真正原因在于世界整体经济复苏乏力,以及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正处于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的艰难时期,不得不“自我减速加压”的结果。从腐败与反腐败的两者关系看,反腐并不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恰恰相反它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反腐剂”和“推进剂”。历史证明,反腐败与推动经济发展存在相互制约、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经济发展需要反腐败来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市场环境,良好的社会和市场环境又可以减少或者直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美国政治学者约瑟夫·奈也曾如此评价正在中国上演的这部永不落幕的反腐“连续剧”,他认为“反腐就是增加中共的软实力”。

1. 反腐营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当前国家从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农业、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对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将依法予以加强和改善,反对市场垄断行为,加大对工程领域、土地开发、房屋拆迁的招投标监督与规范,防治利益个体化和集团化,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诚实性和公正性要求,杜绝公司企业违法参与投标、串标和围标的行为。对于违背社会诚实信用原则、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公司企业严格禁止从事相关行业,以促进与维护市场合理竞争和公平竞争的有序秩序。

2. 反腐构建安全交易的市场环境

法治方式反腐意味着,在反腐过程中可以利用法律强化对各种利益矛盾、冲突的调整和融合,突出以法治的方式解决利益矛盾、冲突的能力。因为市场的变动性和激烈性特点,决定市场交易可能随时面临一些交易风险,法治反腐可以杜绝公共权力和官员为个人私利介入市场交易的违法行为非法干扰与影响市场主体合法交易的安全。

3. 反腐规范市场监督的法治氛围

企业组织是从事商品生产、市场交换的市场主体,也是经济上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要素。法治反腐的目的之一就是建立完善对各行业的企业组织管理、监督制度,并形成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和界定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规范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整体转让制度。防止利用利润分配和整体转让进行行贿、受贿行为,确保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二)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是用法律形式规范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约束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监督与规范公司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行为,以确保市场各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平等的市场竞争。事实证明,公司企业组织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凭借其资金优势拉拢或者腐蚀党员干部,是导致政府部门或其官员陷入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自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西方私人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经营行为道德准则”或者“经营行为规范”,将西方私人企业的自我管理机制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从而逐步演变成为具有明确操作标准的、具有自我约束力的道德行为准则,杜绝了公司企业组织利用公司资金拉拢腐蚀官员的可能性。历史经验表明,反腐与改革并重,才能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的发展,才能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漏洞使腐败行为肆意横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要保持社会经济稳步高效持续增长,就要着力构建全社会更广泛领域的公平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公正。近年来,从严惩腐败到重拳打击市场垄断,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到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相关改革举措意在破除利益藩篱,中央的目的就是着力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让经济社会的发展红利更有效地惠及全体公民。从教育、医疗到住房、养老,从收入分配到社会保障,着力针对惩治腐败、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接连打出组合拳,其目的就是遏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可见,反腐不仅是改革推进的助力器,更是保障顺利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与前提。

(三)保障和促进廉政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习近平多次强调,建设廉洁政治,才能使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在全党、全国形成一种良好的政治生态。因此当前推进的反腐败斗争,无疑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是如何应对“四大考验”和化解“四种危险”,强化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要建设廉洁政治,毋庸置疑其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腐败。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上看,要建设廉洁政治,法律的作用最具能动性。解决各种腐败问题,关键也要通过法律解决。 因此综合各种因素,用法治方式反腐是实现廉洁政治的根本途径和客观要求。法治反腐可以通过法律的原则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扼住权力的喉咙,约束与制约权力的“任性”,让权力始终在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下,服从于法治逻辑和制度逻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得脱离或者超越法律的规制“任性”而为。事实上,法治反腐不言自明也成了治理党员干部“庸政”、“懒政”和“怠政”现象的有力举措,是全面构建干部“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的有效机制,从而最终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目标。

1. 保障和促进干部清正

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是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干部清正的主要判断标准。干部清正的形成,要求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对手中的权力常怀律己之心,对已有的法律常怀敬畏之心,自觉按照党纪国法,依法办事、勤政廉政,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和不正之风,远离各种腐败行为。党的各级组织要敢于较真碰硬,见物见人见细节,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党委书记要有个“婆婆嘴”,常念监督的“经”,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板起脸来批评教育,防止小病拖成大病。要坦诚相见、开诚布公,让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空气清洁剂,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进步。党的各级组织要拿出滴水穿石的劲头、铁杵磨针的功夫,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中见常态、见长效。

2. 保障和促进政府清廉

与民争利的政府,显然不是一个清廉的政府。如果政府机关不清廉,而要政府官员清正,其难度必然更大。政府要清廉,各级行政机关就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做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权益的统一,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决杜绝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行为。要确保政府清廉,就需要旗帜鲜明反对腐败,从严惩治各种腐败行为。同时通过创新行政管理模式,加强行政绩效管理、行政决策和行政问责机制,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通过用法律限定、规范和监督政府的行为,使政府的各项权力行为符合已有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并及时查处偏离法律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行为,确保政府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

3. 保障和促进政治清明

建设廉洁政治,必须建设法治政治;实现政治清明,首先要实现政治法治。法治方式反腐,就是使国家和社会实现政通人和、公平正义、弊绝风清、法治有序的政治局面。要保证政治清明,就要通过大力反腐来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国家行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反腐,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法治方式反腐,促进社会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自律尽责、诚实守信、廉洁奉公等价值观念和道德操守,营造崇廉尚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章

科学反腐 持续长效


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既是反腐倡廉工作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治是否具有实效的衡量标准。习近平提出的“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的系列论述和总体要求,蕴含着反腐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的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高瞻远瞩,贯穿着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和思想方法,为反腐败部署的科学性、腐败治理的系统性、反腐工作的创造性和反腐发力的实效性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


一、反腐败部署的科学性

反腐败斗争是当下在我国各个领域全面开展的一项工作。习近平指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当前反腐败斗争进行了系统性和全局性的安排,揭示了反腐败战略部署科学推进的实践意义。

(一)建构新型反腐败体系

从党的反腐败历史实践看,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也是中国人民反对腐败的斗争史。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看,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形成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才能确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作出符合国情和社会客观发展规律的反腐倡廉战略决策与工作部署,才能有效地发动、组织全党和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最终使反腐倡廉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平稳、健康地向前推进。

1. 坚持科学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下开展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大局的高度,部署反腐败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强化了反腐败斗争的法治方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研究“十三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反腐败斗争的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化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反腐导向。这一系列的重大部署,清晰地表明了党中央战略思想与战略决策高度契合,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高度统一,治国理念与治国布局高度一致,问题导向与规律导向高度协调。

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和错综复杂的利益调整,党中央贯彻习近平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的重要指示,制定了目标明确、计划周延、程序科学、方法得当的顶层设计方案。中共中央下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 2017 年工作规划》,其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规划从反腐败斗争总的工作原则,以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出发,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地转变作风、反对腐败;同时各级党委必须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党的建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各级纪委机关则要充分发挥党内纪律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分解,搞好组织协调,加强检查监督。其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也必须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责任,做到相互间密切配合,多措并举,整体推进,从而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工作合力。

按照规划的部署安排,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当地的总体工作规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设计、系统规划、强化治理和查办重大案件中的重大部署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会商等事宜做好统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办理程序,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新需要。在坚持“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共同推进的同时,各级党委、纪委机关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尽职尽责,守土有责,并大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社会各项改革计划要突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总体要求,并且要与防范腐败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杜绝社会改革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一切腐败漏洞,保障社会改革健康顺利地推进。在坚持党委对反腐败执纪执法工作领导的同时,注意防止和避免地方、部门保护和利益固化对腐败案件查处工作的影响和干扰。对于一些非法干扰、阻碍案件查办、以权压法或者以纪代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全民守法”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方针。“十六字方针”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同时也为全面推进法治反腐指明了方向和进路。党中央修订出台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监督制度;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的健全方面,也正在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不同程度地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行政审批公开制及权力运行流程控制,防止和减少权力的滥用;在对国有企业监督制度方面,中央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对一些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单位加强了巡察巡视工作,增强了财务审计力度。为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颁布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深化和完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为重点,突出“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的改革:“两个为主”是指各级纪检机关在查办腐败案件时以上级纪检机关的领导为主,但案件线索的处置和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还必须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在纪检机关领导人选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检机关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两个全覆盖”是指中央纪委全面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全覆盖,并实行名称和管理统一;改进中央和各省区市的巡视制度,做到巡视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全覆盖。同时,加强反腐执纪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要求反腐执纪执法机关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和敢于担当,加强执纪问责和法律监督的力度,深化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顶层设计的不断优化。

2. 保障促进改革发展

当前反腐败中“打虎拍蝇”取得实效,但是反腐败不能仅仅着眼于此,也不仅仅限于眼前的一些反腐行为,而应通过反腐败的实际行动改变权力运行结构和利益分配格局,直至整个政治生态环境。各级党委、政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与经济生态结合起来,为“十三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更加良好的政务环境。各地各部门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制度约束为重点,以正风肃纪为抓手,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放好权,管住钱,抓落实,惩贪腐,持续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源头反腐,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重点是通过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减少权力寻租。坚持补齐短板,加强关键领域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是严管公共资金,对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民生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科学把握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职能定位,全面担当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的多元使命。综合运用多元化的执法方式,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服务、保护等功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方式多元、功能多元、效果多元的侦防工作新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反腐执法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要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牢牢把握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解放发展生产力的根本要求,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推动工作创新发展;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坚持在全部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的人本观念,努力建设过硬的侦查预防队伍。各地党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关于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的指示,把构建良好的新型政商关系作为新常态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面。“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坚持转变作风,持续优化政务生态,重点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大力倡俭治奢。坚持惩防结合,推动廉政责任落地见效,重点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及时查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腐败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

各级党委政府和反腐职能部门在“三不机制”建设中,坚持把惩治作为预防腐败的前提,以“惩治”破局,积极推进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反腐败原则,坚决查处腐败分子,保持持续反腐的高压态势,竭力营造“不敢腐”的政治氛围。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前提下,加强治本力度,通过选好干部、用好干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权力运行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督,推进党员干部的激励和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使党员干部“不能腐”。拒腐防变的根本是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通过对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和道德教育,坚定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和服务宗旨意识,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三个自信”,从而使党员干部“不想腐”。从“不敢腐”、“不能腐”再到“不想腐”是反腐败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发展过程,是党中央反腐败的总体战略目标。

(二)营建新型反腐败体制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先例可循的伟大事业,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就需要打破一些思想观念的束缚和利益固化的藩篱,从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力量源泉。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反腐败工作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行了部署,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 35 条、第 36 条和第 37 条分别对“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和“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焕发出了新的体制和机制活力。

1. 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容易导致腐败。权力过于集中,没有有效监督制约是多年来的积弊,因此要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三不机制”的构建目标,就必须改革完善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习近平认为,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使权力者更加敬畏人民的监督。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就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民主监督制度。习近平指出:“要完善党内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实行权责对应,坚决反对特权,防止滥用职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形成科学的监督体系,才能确保权力合法、阳光地运行,才能确保权力为人民谋利益,同时也表明加强和改进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对权力监督的关键。只有通过建构新型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两个责任”严格贯彻落实并形成合力,才能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同时,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规定,中纪委先后在中央党和国家机关设置了 47 家派驻纪检组,实现派驻机构对 139 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覆盖。纪检机构派驻的全覆盖,意味着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党内各个部门和单位,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从而实现对党内监督无死角、无空白,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党的纪检工作是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完善纪检工作体制,对实现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3 4 月至 5 月,中央纪委对内设机构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将原有 8 个纪检监察室扩至 10 个。2014 3 17 日,中央纪委机关又进行了一次机构改革,整合 6 个内设机构。此次改革是在前一次改革基础上进行的调整,突出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要求,更加突出监督执纪的职能中心和工作重心的作用。同年 6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制定下发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从而拉开了纪检机关职能转变的序幕。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要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党内监督。当前应以落实“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作为纪检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将放大“做强主业、担当主责”作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主要任务,将“把纪律挺在前面”作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原则。今后纪检监察机关着重负责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查处,对于党员干部违反法律的腐败行为,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使纪检机关通过内调结构的方式,树立严肃执纪的强大威信力,为从严治党提供持续有效的强力支撑。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 2017 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各级纪检机关应充分发挥党内专门纪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并将党内监督和惩处腐败作为工作重心,形成对腐败势力严厉打击的工作态势。工作重心的明确有利于纪检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上集中发力,更加突出反腐工作重点和效率。此外在实践中要改变“党委主体责任虚化,纪委监督责任软化”的不良倾向,扎扎实实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使各级地方党委在管人管钱管事管权上,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主体责任,实现各级党委从“要我反腐”到“我要反腐”的工作职能大转变,竭力支持各级纪检机关依法依纪履行监督和监察职责,从而使党的监管链条从“第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的全面构建。

3. 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形势下,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为标志,全面从严治党再动员、再出发。我国反腐模式从传统反腐向法治反腐转变,反腐策略正从零散型应急反腐向整体型系统反腐转化。党中央充分估计到,彻底根除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使命。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和错综复杂的利益调整,必须健全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党对腐败的治理不仅体现在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而且必须体现在反腐败国家治理的组织载体与执法活动之中。改革反腐败体制机构,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既加强党内监督,又加强国家监察,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执纪权和执法权有机衔接,是打赢反腐攻坚战、持久战的必然选择。这一改革涉及政府和检察两大国家机构权力分割和调整,涉及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检察干警的成建制转隶,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实践探索中,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坚决摈弃狭隘的利益观和部门观,以出自忠诚的真担当、牢记使命的大担当、直面问题的铁担当完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为完善相关法律和改革全面铺开积累经验。

4. 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

习近平指出,“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域外各国反腐败经验证明,法治才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只有厉行法治,才能发挥法治的作用,才能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才能更加科学有效地治理腐败。因此,完善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必定能够预防腐败,防止权力滥用。事实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个系统工程,不管是思想组织建设、制度体系完善,还是反腐的查处力度,都离不开法律作保障。那么,要实现科学有效的治理腐败,就必须注重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适时修改、制定反腐败相关法律制度,用法律规范权力运行,才能杜绝法律漏洞与防范腐败的行为发生。当前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治理国家方式的制约,许多廉政法律和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失效、失灵现象严重;一些权力滥用、权力失范、权力不明、监督不畅和惩处不力又没有法律制度规范制约的问题;一些法律本身存在不完善、不配套,或者法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等问题。为改革和完善权力运行过程中和权力配置中需要法律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此外,还要通过制定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真正树立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设置新型司法反腐体例

司法审判是反腐败整个体系中最后和最为重要的一个关键环节,当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捍卫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在反腐败斗争中,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配合协作,发挥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保障和打击作用。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按照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移送审判的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情节与事实,确保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质量和办案成果,维护法律权威,最终实现刑罚引导、惩戒、教育、防范等功能。当前司法机关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针对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司法不公、司法不透明、司法不文明的状况,按照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着力对存在的诸如司法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薄弱、司法外部环境不良、司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便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1.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任何权利如果不具有可诉性,既会失去对权力的监督,也会失去权力具体的保护路径。同时,如果社会公民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会选择私力救济或群体抗争的方式实现其目的,这显然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依法对应该受理的案件,应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落实上述决定内容,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 20154 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决定从 2015 5 1 日起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人民法院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立案机制的改变,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只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施立案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分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先后于 2015 1 28 日和 31 日在深圳和沈阳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确保了国家法律统一适用和法制统一。同时,北京、上海等地方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统一集中审理跨区域的民商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等,着力弥补省级统管未能完全解决的一些司法体制问题,从体制上排除司法审判受到地方因素非法干扰的状况,确保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处理,有效杜绝了司法腐败的衍生,促进国家法律统一且正确实施。

2.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司法腐败本身是腐败的一种,要加大反腐败力度,就要强力推进和建立现代司法裁判原则,才能最终保证反腐败的公正公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13 年以来,我国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现与纠正,引起了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对疑罪无、庭审中心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强烈关注。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严格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将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和裁判结果的形成均在法庭上进行,推进直接言词原则的全面落实,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让法庭成为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通过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带动司法审判的一系列改革和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并最终促使公正司法的形成。这一原则目前已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推进和建立,并释放出强大的生命力,从而为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3. 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为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及时对司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进行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为进一步构建司法公开提出了具体指引。司法公开是防止腐败的最有力方式,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近年来,人民法院以司法公开的方式大力推动司法公正取得明显成效。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流程中的所有审判环节,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严格做到都向当事人依法公开;对所有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严格依法网上公开,并积极为当事人、普通民众参与旁听案件审理和获取法院审判的各种信息提供便利。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赢得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有效防范和杜绝了司法腐败的发生。

4. 建立干预司法登记备案制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机关的个案处理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5 3 月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突出问题,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防止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以此对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的行为亮出“红线”和底牌,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制度保障。紧接着,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并结合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监督留痕等改革举措,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举报和公开制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15 11 6 日和 2016 2 1 日,中央政法委先后两次对12 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有效震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等非法干扰司法审判的违法人员。

5. 完善办案责任制

腐败历来是司法公正的天敌。如何在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司法廉洁,一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先后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公德教育,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规定,并积极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司法机关中顺利开展。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建立的突出问题,指明了确保司法廉洁的具体改革思路。该决定明确要求对司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和交往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坚决惩治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司法捕客行为。坚决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廉洁性和纯洁性,建立与完善对司法领域腐败的零容忍。该决定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法律工作人员实行终身禁业原则,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防范裁判错误和枉法裁判的行为,大力推进对主审法官、合议庭和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的建立完善,严格贯彻“谁办案谁负责”原则。与此同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严格建立和区分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从而实现案件质量的评价机制与违法审判的问责机制和惩戒机制相衔接,违法人员的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相衔接,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和捍卫司法廉洁。


二、腐败治理的系统性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是哪一个部门的工作,都需要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出统筹安排、综合推进。习近平强调:“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不仅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儒法并用,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才能相得益彰。”“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但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为此,习近平就从严治党,狠抓作风建设,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推出了一系列“组合拳”。

(一)构筑政治规矩防线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 严明讲政治的品格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党的生命线。党的纪律有多方面,但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就是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等方面的集中体现,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能使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

习近平的讲话告诫我们,严明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履行本职工作和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的关系,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对中央决策的贯彻执行和部署实行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和行为。习近平强调:“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讲政治是突出的特点和优势。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就是一句空话。我国曾经有过政治挂帅、搞‘阶级斗争为纲’的时期,那是错误的。但是,我们也不能说政治就不讲了、少讲了,共产党不讲政治还叫共产党吗?‘纪纲一废,何事不生?’”习近平同时十分明确地指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

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和严肃性,并将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七个有之”,对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告诫全体党员干部要守住政治立场。“我们惩治腐败的决心丝毫不能动摇,惩治这一手始终不能软。”“要保持政治定力,持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使有问题的干部及早收手、收敛,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习近平在总结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经验教训时提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既要坚持和发扬实践中积累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又有必要积极借鉴挖掘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文化遗产和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防止出现山头主义和朋党政治。他强调:“党面临的最大风险和挑战是来自党内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权力寻租,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形成利益集团,挑战党的领导。”习近平认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为此他强调,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要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要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就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2. 严明讲规矩的戒律

2015 1 13 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就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之后全国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把纪律挺在前面成为全党共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

没有规矩不能成为政党,更不能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规矩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在党的纪律和规矩中,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第一位的。党章、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讲规矩是党员干部党性考验的重要方面,是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各级党组织必须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守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努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氛围。按照习近平的讲话精神,党的规矩可以概括为: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只要党员干部做到了守纪律讲规矩,就能有效远离腐败。2015 10 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条例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准则明确规定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2015 年以来,各级纪委机关的通报中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明确信号。中央纪委对河北省原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是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

(二)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当人们默认腐败是一种正常行为方式时,就形成了“腐败的民俗学”,即思想腐败实际上是腐败的根基。因此,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法治反腐的思想前提。近年来,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群众不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通过深入学习习近平反腐败的重要论述和腐败案例的警示教育等思想教育方式,逐步树立“不想腐”的思想防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廉政教育与廉政文化

习近平指出,我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道德建设特别是为政者的道德建设。古人认为:“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所以要“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这些都是中国历史上形成和留下的思想遗产,虽然包含有封建社会的一些糟粕,但很多观点至今仍然富有启发意义。比如,“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克勤于邦,克俭于家”,“做戒无虞,罔失法度。罔游于逸,罔淫于乐”,“直而温,简而廉”,“公生明,廉生威”,“无教逸欲有邦,兢兢业业”,等等。对此,我们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使之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坚守着家国天下的情怀,以仁为本,忠恕至上,在性格上体现出温和与理性,在执政上体现着“人本”和“民本”理念,重视且关注社会中的弱势和边缘群体。古为今用,这些至理名言在对当下加强清廉文化教育,提升国人清廉素质,一定会起到借鉴作用。

习近平的讲话精神,反映出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古代廉政文化和总结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有利于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从习近平的上述讲话中也可以看出,要强力和持续反对腐败,就应积极构建廉政文化的良好氛围,不断加强廉政文化教育、宣传的力度,从而推动形成按法律和制度办事的良好氛围,形成以廉洁鼓舞士气,以廉政带动民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格局。当前出现一些腐败现象,从文化层面上看,是廉政文化生活的粗鄙和廉洁文化内涵的缺乏,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精神生活平庸空虚。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否认的确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产生的文化土壤,如“笑贫不笑贪”、“朝里有人好做官”、“马无夜草不肥”、“天下乌鸦一般黑”等消极的腐败思想,无不时刻影响与腐蚀着一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党员干部。要消除此类腐败心理和腐败文化的影响,离不开重拳“打老虎”、“拍苍蝇”的雷霆手段,但也离不开未雨绸缪,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良好的廉政文化思想引导。因此,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文化熏陶可以将“廉”字深深植根于党员干部的内心之中,作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追求的精神境界,并转化为一种自我约束的高尚自律力。同时这种自律力是一种发自党员干部灵魂深处的天地正气,相对于法律制度外在强制的他律来说,更具有不可动摇的内在坚定性。为此习近平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

2. 依法反腐与以德反腐

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从德治与法治结合上,对于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更具有根本性和实质性意义。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习近平的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法律和道德两者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发挥法律和道德的共同作用。法律和道德同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享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以其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点,衡量、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并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调整约束公民的行为。道德通过习惯的教化,通过社会认可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觉悟,以此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惩治腐败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样也需要发挥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作用,才能达到反腐的理想成效。为此习近平提出“反腐倡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命题。这一命题的提出,揭示了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同时,还要坚持运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反腐倡廉新理念。因为,法治的作用并非万能,法律必须同道德紧密结合,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法律是社会的价值理想和道德追求,而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两者在功能上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往往需要道德为依托,一般而言只有合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公民自觉遵行;同时法律也可通过强制性调整规范公民的行为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对道德具有强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规范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秩序,不仅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也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当前要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就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

(三)构筑作风纪律防线

习近平强调:“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抓改进工作作风,各项工作都很重要,但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2013 6 18 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从 20136 月开始,教育实践活动自上而下分两批开展,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高度重视、踊跃参与,“四风”问题得到了有力纠正,影响群众利益的症结难点得到突破,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热烈响应、热情支持。习近平反腐败思想在作风建设上,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 严明中央八项规定党的十八大后,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第一个重要规矩就是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切中当前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害,对于全党、全军加强作风建设起到了有效引领作用。八项规定只是党员干部作风转变的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它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终极目标,只是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必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气。必须不折不扣执行改进工作作风相关规定,将八项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之中。作风是否确实好转,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要始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改进工作作风,及时整改群众反映的不满意的现象和问题。针对有人担心八项规定执行起来会不会是一阵风,或者是流于形式,习近平指出,能不能打消干部群众的这个疑问,关键看我们怎么做。他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八项规定的落实,不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做到善始善终、善做善成,自觉接受全党和全体人民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同时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率先垂范,带头模范执行八项规定,带动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通过严格贯彻八项规定,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刹住了许多人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也进一步端正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公私观、是非观、义利观。

2. 狠刹“四风”问题

通常腐败案件的背后存在着党风不正方面的问题,显然改进党的作风与防治腐败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清除腐败滋生的条件,习近平强调,“要旗帜鲜明同陈规陋习、顽痒痼疾作斗争,以党的优良作风带动民风和社会风气好转。”反“四风”就是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个切入点和着力点。在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把聚焦作风建设和解决作风问题作为主要任务,重点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习近平指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使全党同志牢记并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优良作风把人民紧紧凝聚在一起,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为此,习近平多次强调,作风问题无小事;作风问题在党内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作风建设要从领导干部做起;抓作风建设要重视基层风气问题;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必须抓常、抓细、抓长;改进作风要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等等。这些论述都体现了通过端正党风为反腐倡廉打牢“自我净化”基础的全局性安排。然而解决“四风”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必须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经常抓,抓出习惯、抓出长效,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强化执纪监督,把顶风违纪搞“四风”列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经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问题有所收敛,但是不能松劲,必须清醒认识到“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反复性、变异性和传染性。“四风”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坚持标本兼治,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使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三、反腐工作的创造性

“唯改革才有出路,改革要常讲常新。”习近平始终把全面深化改革置于重要位置,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改革工作会议,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推动重大改革任务的突破,体现了推进改革的责任担当和决心意志。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里子”变革,在内涵深化,因此要坚定信心和决心,始终把推进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立足实际、不等不靠,从具体问题抓起、从重大任务改起,推动反腐败工作创新,促进各项制度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创新工作模式

工作模式上的创造性突出表现在坚持纪在法前,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这一工作模式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既积极运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管住“大多数”,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又坚决处理“少数”和“极少数”,决不让腐败分子在党内藏身。“四种形态”的腐败预防措施,是防止党员干部破纪的第一道防线。

1.“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惩戒在于警示,治病为了救人,目的都是帮助犯错误的党员改正缺点,避免讳疾忌医、有病不治,达到不可救药的地步。毛泽东在 1942 年延安整风期间,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成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永葆肌体健康的重要法宝。习近平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就是传承了延安整风经验,目的在于不断提高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也体现了这一方针。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关心爱护。

2.“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面,要害在从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体现纪比法严的要求。如果不重视把严明纪律的要求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风气就很难实现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对全体党员提出遵守党规党纪的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党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该重处分的就要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应当作出职务调整。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到位、严到份,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

3.“四种形态”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

反腐败和打仗一样,既要伐兵攻城,也要伐谋为上。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正风肃纪、铁腕反腐,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蔓延势头初步遏制,在不敢腐上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面临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只有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有“虫子”就啄出来,治病树、拔烂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创新制度体系

创造性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不断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从制定中央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近 5 年的时间里,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过 50 部,超过现行 150 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一部部党内法规,既体现出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实践证明,制度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大多数人能遵守为前提,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使制度兼具必要性和可行性。要针对时弊、突出重点,宽严适度、不留死角。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广泛听取党员、干部意见,找出最大公约数,使多数人听得懂、做得到,从而增加对制度的认同。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由低到高、由浅入深、由简入繁、循序渐进,在探索过程中不断完善,将制度之“笼”越织越密、越扎越紧。

1.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推动新形势下的制度创新

习近平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要求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把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纳入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中央纪委召开七次专题会议,分 2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总结党的历史经验,针对突出问题,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把“重音”放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上,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第一次用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监督职责,强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任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2. 创造性推进巡视巡察制度建设

截至 2015 年底,中央巡视组开展了 8 轮巡视,巡视了 100 多个地区和单位,实现了对地方和中管央企的全覆盖。以巡视监督为尖兵的党内监督和纪律审查工作持续发力,一大批“老虎”、“苍蝇”被绳之以法。

如今,巡视发现问题的能力越来越强,震慑作用越来越大,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发挥了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继续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向全覆盖目标迈进。巡视内容要更加聚焦,坚持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巡视,坚持政治巡视而不是业务巡视。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遵循党章,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选人用人和腐败问题,更好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创新巡视方式,坚持以纪律为尺子,深化专项巡视,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精准发现,定点突破。被巡视党组织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挖出深层原因,堵塞制度漏洞。

3. 创造性推进派驻制度建设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2014 年中央纪委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中央办公厅等单位设立七家派驻机构,并首次实行综合派驻,为实现派驻全覆盖创新了方法、探索了路径;2015 年,进一步内部挖潜、盘活存量,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通过组织制度创新,用两年时间完成了改革任务。共设置 47 家派驻机构,其中,综合派驻 27 家、单独派驻 20 家,实现对 139 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为使派驻机构干部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在新的形势任务和体制机制下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中央纪委对各派驻机构的 150 余名负责人进行了上岗培训,全面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执纪队伍。

4. 创造性推进自身规范建设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要敢于坚持原则,完善配套措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对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要盯住不放,问责一个、警醒一点、促进一方工作,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为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监督,中纪委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日益扩大的纪委监督执纪权进行严格的规范,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彰显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法治原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示了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了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流程,建立了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部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旨在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创新文化建设

创新文化建设就是依靠文化自信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提出,要抓好思想教育这个根本,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政治文化对政治生态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我们的党内政治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以革命文化为源头、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体、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党性的文化。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坚守正道,必须坚定文化自信。没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底蕴和滋养,信仰信念就难以深沉而执着。李大钊说“威武不能挫其气,利禄不能动其心”,蔡和森说“忠诚印寸心,浩然充两间”,瞿秋白说“我是江南第一燕,为衔春色上云梢”,悸代英说“已接忧患寻常事,留得豪情作楚囚”,这些用生命写下的诗篇,无不渗透着中华文化强调的气节和风骨。

人性是善是恶,是古今中外争论不休的话题。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来看,善和恶对立统一于人性矛盾运动中,善长一分、恶去一分,善进一尺、恶退一尺,人性的改造就是扬善去恶、以善逐恶的过程。人生在世,追求的是一份生命价值和意义,只有牢牢记住道德和法律基准底线,其人生追求才是合乎社会共同价值的,才是安全、健康的,才是有益于自己,也有益于社会的。

习近平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 党员、干部时常接受文化熏陶,不断提升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就能去庸俗、远低俗、不媚俗,做到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守,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粗增大布裹生涯,腹有诗书气自华。”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感悟、传承、弘扬中华文化,以学益智、以学修身,融会贯通、形成觉悟,以文化自信支撑政治定力。

习近平强调,对先人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我们要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采取兼收并蓄的态度。我们的先人们有大量劝导人们向上向善的警句名言,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省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言必信,行必果”、“德不孤,必有邻”、“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等。这些有益的思想观点要结合时代条件加以继承和发扬,以坚守中国人的价值观,保持做人干事的精神风骨。善于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凝结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道德理念来明是非、辨善恶、知廉耻,自觉做为政以德、正心修身的模范。


四、反腐发力的实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着力从严从细抓管党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严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着力从作风建设这个环节突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着力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惩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注重反腐发力的实效性,增强人民群众在治理腐败中的获得感。

(一)以“民智”增强实效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人民群众中蕴藏着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实践反复证明,坚持了群众路线,党的工作就能胜利;背离群众路线,党的工作就会遭受挫折。共产党的政治就是人民的政治,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因此,要发现党员干部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必须创新思路和载体,为群众建言献策搭建广阔的平台,为群众建言献策创造条件。要时刻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注意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切实联系群众。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政府公共事务决策,将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人民群众对党风政风和法律政策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对党员干部作风如何、形象怎样、清廉与否,感受最真切、最有评判权。因此,党员干部的作风转变须臾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渠道,不仅能够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地开展反腐败工作,也能够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在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方面,既要将人民群众请上来,也要让党员干部走下去,倾听群众呼声、意见和建议,向人民群众探讨作风建设的方式方法,实现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无缝对接。要持续深入反对“四风”问题改进党员干部的作风,就要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使人民群众紧盯党员干部作风领域出现的问题,及时跟进应对措施,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从根本上使党风政风纯洁起来。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这不仅更新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也给群众建言提供了新途径、新手段。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要站在时代的潮头,把科技革命与监督创新深度融合起来,通过理念的转变、科技的运用、机制的创新,实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融合、精准高效。借鉴一些地方、部门在人民群众身边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开通随手拍一键举报等做法,让人民群众建言更加方便快捷。大力推广信访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信访应用和远程视频接访,方便人民群众网上投诉、评价,进一步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信访”新模式。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重要信息和线索及时跟进,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正能量。党和国家机关应建立情况明、可监控的数据库,推动各类监督信息跨地区、跨部门互通共享,提高群众建言献策的工作效率。

(二)以“民心”见证实效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要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受中央纪委委托,国家统计局于 2016 10 月底至 11月底开展了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入户调查的方式,在 21 个省(区、市)共调查样本 25200 户,其中有 8945名受访群众留言,占比 35.5%。调查报告显示,92.9% 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比 2012 年提高 17.9 个百分点。与往年相比,2016 年群众的满意度、信心度、重视度、遏制度指标均有所提高。93.1% 的群众对遏制腐败现象表示有信心,比 2012 年提高 13.8个百分点。93.0% 的群众认为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政领导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比 2012 年提高 12.8 个百分点。90.9% 的群众认为当前党员干部违纪案件高发势头得到遏制,比 2012 年提高 5.5 个百分点。调查报告显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标本兼治措施得到人民群众高度认可。92.1% 的群众认为 2016 年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正“四风”有效果,比 2013 年提高 10.8 个百分点。90.1% 的群众认为治理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有效,比 2012 年提高18.1 个百分点。关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调查报告显示,40.0% 的群众选择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远未绝迹,排第一位;25.4% 的群众选择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排第二位;21.1% 的群众选择“四风”问题树倒根在,仍有反弹压力,排第三位。关于当前哪些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然突出,调查报告显示,49.0%的群众选择教育医疗卫生,排第一位;47.9% 的群众选择选人用人,排第二位;39.6% 的群众选择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排第三位;39.0% 的群众选择扶贫和惠民资金管理,排第四位;34.2% 的群众选择行政审批,排第五位。调查指出,上述数据表明,目前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须臾不可松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提出:“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决防止反弹回潮。”“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级级向基层延伸,让广大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增加获得感,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习近平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并严肃指出:“我们说‘老虎’、‘苍蝇’一起打,有的群众说‘老虎’离得太远,但‘苍蝇’每天扑面。这就告诉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习近平要求我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反腐败中让老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以“民生”体现实效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日益提高,群体利益诉求多元,民生建设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都决定了党和政府要用更多精力和更大努力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解决好与群众息息相关的诸如医疗、养老、教育、就业、食药品安全等民生问题,是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最首要、最直接的关键所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在政治和全局意义上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正风肃纪、强力惩腐的显著成效举世瞩目,在高压反腐、破立并行成为新常态的形势下,实现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是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让人民群众不仅衷心拥护党中央反腐败决策,而且有更多的反腐败获得感的必然选择,是对群众期盼反腐、支持反腐、关心反腐的最好回应。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基层乡镇干部拥有对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权、处置权不断扩大。基层腐败问题也随之突出,特别是村民小组一级的腐败问题,呈高发态势。他们有的目无法纪,滥用职权,如在预留地开发过程中秘密与开发商谈判开发事宜,暗箱操作,中饱私囊;有的欺上瞒下,群体受贿,贪贿涉及村社干部中的支部书记、议事小组成员、群众代表、妇女代表等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有的前赴后继,非法侵占,前任和继任分别采取虚假列支、虚开发票、与开发商同谋等手段大肆敛财,少则数万余,多则百万元;有的卖光分光,假公济私,以牺牲村社集体经济利益为代价,换得自己及相关人的一夜暴富。这些老百姓身边的腐败,不仅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削弱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社会思想混乱,直接危及社会基层政权稳定。

1. 在查处腐败违纪违规上见实效

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加强对资源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解决非法开采和官商勾结“收黑钱、干黑事、谋黑利”等问题;加强对党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克扣粮食直补款、农村医保、养老保险等问题;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认真纠正各种名目的不正当收费、集资、摊派。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过错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2. 在查处腐败违法犯罪上见实效

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定职责,依法查办乡村干部挪用、贪污、侵占专项资金及政府给予农民的扶贫、救灾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规避招标、以租代征土地和矿产资源、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司法办案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资源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等。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办案龙头作用,特别是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群体化等新趋势,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积极运用多种办案措施,统筹办案力量,运用侦查谋略,以小案挖大案,以此案挖彼案,以个案挖群案,以串案挖类案,形成反腐败执法向基层延伸的高压态势,打好具有反腐败“最后一公里”特征的阵地战、分割战、攻坚战、整体战。

3. 在完善防范机制上见实效

反腐败向基层延伸的治本措施是以制度管人、管钱、管事。要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强化财务公开,做到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都严格按要求开展;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效管理,防止和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强化民主理财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过群众集体讨论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土地承包、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对村民小组“三资”和财务的监管;充分发挥镇、村委会的作用,监督指导村民小组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从制度上防止村民小组干部出现腐败。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基层干部任期内要由上级组织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村社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公开,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十七章

彻底反腐 永在路上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腐败自有人类文明史以来就一直存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从严治党关乎人心向背,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定立场方向,聚焦当前目标任务,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是一阵子,踩着不变步伐,把握力度和节奏,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这一论述揭示了党中央反腐败战略思想中“彻底反腐,永在路上”的实践要求。

彻底反腐蕴含着价值论的基本观点,集中体现了反腐败斗争对廉洁政治、国家富强、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景和追求。彻底反腐就是坚持“零容忍”理念,瞄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义无反顾地“打虎拍蝇”、“破立并行”,逐步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设政治生态上的绿水青山。而要做到彻底反腐就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一、反腐败必须除恶务尽

除恶务尽是彻底反腐的内在逻辑。“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深刻指出:“如果不除恶务尽,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不仅恶化政治生态,更会严重损害党心民心。”这一论述揭示了彻底反腐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也反映出反腐败斗争是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

(一)反腐没有“拐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拐点”,隔一段时间,就有相关论调冒头。针对这一现象,习近平指出:“在反腐败问题上,社会上有一些不同认识。有的人认为反腐败是刮一阵风,搞一段时间就会过去,现在打枪,暂且低头;有的人认为反腐败查下去会打击面过大,影响经济发展,导致消费需求萎缩,甚至把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与反腐败力度加大扯在一起;有的人认为反腐败会让干部变得缩手缩脚、明哲保身,不愿意干事了;等等。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

全面从严治党,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而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说明打造廉洁政治生态,是我们党长期面临的艰巨政治任务。有案必查、有腐必反的高压态势,不是一时一阵的短期行为。特别是现在反腐败斗争呈现的法治方式,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是运动反腐、权力反腐的新超越。还要看到,法治反腐的法律和制度除了本身具有稳定性、长效性的特点外,法治社会还更多地赋予了法律的权威性,这样就保证了反腐败斗争会持续、稳定、长效地进行下去,而并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因领导人个人的决心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治是现代文明发展的结晶,也是未来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势与走向,在反腐败工作上具有其他反腐方式或途径无法比拟的优势。纪律和法律可以预先为各种涉腐和腐败行为设置“红线”和“雷区”,只要有人违反党纪国法,就要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反腐败没有“拐点”,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偏离有案必查、有腐必反的原则,即使在反腐败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也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这个原则,这是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重要前提和基本要求。

(二)反腐没有休止符

习近平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上述论述,揭示了当前腐败现象的自然属性和时间属性,揭示腐败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执政党执政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重大考验和课题。对于腐败行为,必须要有“经常抓、长期抓”的思想意识和心理准备,通过抓住“常”、“长”二字不放松,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反腐败制度,才能遏制直至消灭各种腐败行为,我们党才能不断加强执政的主动权,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习近平强调:“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要做到反腐不休止、不停步,就要在实践中强化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推进反腐败责任追究的严肃性,通过健全各种制度、细化各种责任,通过以上率下的方式,使各级党委在解决反腐问题上实实在在做出成效。全国各地横下一条心扎实贯彻八项规定、纠正“四风”问题,避免作风反弹,大力强化执法执纪监督力度,在对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中收获防范腐败行为的新长效,在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中保持高压反腐的新局面。反腐没有休止符,全国各地始终抓住反腐工作不放松,尺度不减、力度不退,通过及时查处腐败行为、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反腐法治新常态

法治反腐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和程序,创设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的法治反腐思想得到全面贯彻。实践证明,法治反腐是反腐败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抓手的重大变革,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必由之路。反腐法治新常态必须坚持以下两点:

1. 以党纪与国法共同推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病根未除,有一部分人希望反腐是一时一刻的运动,现在潜伏但时刻盼望回到原有的纸醉金迷的日子,因此目前防止反弹任务艰巨。在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因此必须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坚定信心决心,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两者均明确规定了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历史责任和使命,因此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自身的实际行动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就要带头遵守法律。必须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始终将纪律挺在前面,不断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惩治力度,尽量减少腐败存量,控制腐败增量。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惩治腐败的职能作用,决不允许“法外施恩”、“法不责众”,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坚持以党纪国法协同推进法治反腐的有效进行。

2. 以立法与执法共同推进

推进法治方式反腐,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治方式反腐应当建立健全反腐败的各种保障机制和问责机制,不仅要对党员干部规定“干什么”,还要规定“怎么干”,“保证干”。在完善反腐败立法的同时要强化执法力度,保证反腐败法律的严格执行,确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形成“零容忍”的反腐败态势。领导干部要处于执法中的关键与示范的重要地位,因此,习近平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要从领导干部抓起,要善于抓住关键的少数。“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坚持立法与执法的协同,才能保证反腐败取得实效,才能保证反腐工作常态化进行。


二、反腐败必须建制筑笼

强化不能腐的防范力是彻底反腐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指出,反腐败斗争一定要坚持破立并举,注重建章立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邓小平同志有句至理名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一)着力构建制度体系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做好“破”和“立”这两篇文章。从实际出发制定制度,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制度既在理论上站得住,又在实践中行得通。反腐败工作要紧紧围绕权力范围限定、权力界限厘定、权力裁量规定、权力运行法定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依法科学合理设计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防止权力寻租,使权力的授予、行使、监督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均有法律制度规定,以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1. 坚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全面推进法治方式反腐,就要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健全执政党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从而强化制度对权力的制约力度。党中央通过、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不仅明确了党内监督制度应当健全的主要内容,而且强调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必须具有重点突破性和问题导向性。针对当前存在一些制度的机制化程度低、刚性约束不强等问题,大力加强程序性、操作性的制度建设,优化或者重构相关工作流程,将法律制度上的“不准”,向实际运行机制上的“不能”转化,实现以制度约束权力、控制权力的权力运行模式。对各种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合理配置、限定和规范,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适当分解与平衡,使三种权力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厘清权力事项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权力配置的硬性制度规定,依法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重点岗位的权力、上一层级的权力分解配置,从制度机制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或者分散导致的权力任意。

2.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人是事业兴衰的根本,是制度与法治运行的主要要素。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均离不开人,任何腐败现象与行为,也无不基于人的沦陷和堕落。人在任何时候均是影响制度与法治运行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其根本也在于对人的管理。习近平指出:“要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蔓延势头。此外,要大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流程,防止权力滥用。要着力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的完善,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人和事的监管,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形成严格的制度约束,让党员干部始终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地行使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根本之策。

3. 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习近平指出:“要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习近平的重要讲话指明了从体制机制上预防腐败发生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对目前仍保留的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强调要公布审批目录清单,在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对那些反映多、意见大、又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的,还是要继续取消下放”。可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流程,是以制度的方式规范政府的“权力边界”、“权力事项”和“权力家底”;也是向社会公开政府权力行使过程,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有力方式,从而倒逼政府职能转变和加速行政体制改革,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流程,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既是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的有力举措,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治本之策。

4. 坚持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资产资源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发生腐败屡禁不止,数额之大、腐败之深令人瞠目结舌。防范和减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习近平指出:“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就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力度,防范腐败的发生。

(二)着力增强制度执行力

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不仅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如果制度得不到执行,再好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从一定意义而言,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的后果更糟糕、更严重。只有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才能发挥制度的应有功能与作用,才能确保各项反腐措施落实到实处。习近平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习近平进一步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使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使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习近平的上述讲话精神,充分表明了制度必须执行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1. 不让制度变“稻草人”、“纸老虎”

要想制度具有执行力,不让制度变“稻草人”、“纸老虎”,就必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要有完整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套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样才能既增强反腐败的力度,又有效地惩治腐败分子。让制度的执行力度得到增强,就不会使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而应该将制度当成“真老虎”和“包青天”。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用制度管人管事,腐败才会逐渐减少直至销声匿迹。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仅仅是摆设,制度就会给腐败提供机会,更会纵容腐败。如今落马的高官,无不是因为他们把制度当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才会在腐败的道路上愈陷愈深、不能自拔。

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案件的查处,高度体现了我们党在治理腐败方面做到了言行一致,深得党心民心,体现了我们党对腐败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在认真落实反腐执纪问责问题上,习近平多次强调,“言出纪随,寸步不让,不要让人感觉到好像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尽管我们的法规制度存在一些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关键问题就是已有的法规制度事实上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因此,必须要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才能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2. 突出制度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习近平认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牛栏关猫是不行的!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针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层面、机制层面、立法层面推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相关制度,以规范约束权力、强化监督权力,从根本上逐步形成以制度建设为龙头的反腐败斗争工作体系。2013 5 月至 2016 3 月,党和国家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等 50 余项规定,突出制度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3. 强化制度的监督性和约束力

习近平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加大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监督传递压力,以压力推动落实,坚持把强化问责作为推动法规制度落实的核心关键和落脚点,以严格的管理、严厉的措施、严肃的问责保障法规制度刚性运行,推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改革开放以来,很多人习惯了“遇到绿灯赶紧走、遇到黄灯抢着走、遇到红灯绕着走”,形成了违纪违法的“破窗效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检查开了“天窗”,制度执行留了“暗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日常监督要“紧”。法规制度要落实到位,既要抓常态,也要抓长久,核心就是念好日常监督的“紧箍咒”,让各项纪律和规矩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如每年都重点针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围绕领导班子换届等重大事项和春节、五一、中秋等重要节点,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使党员干部自觉养成讲规矩、守纪律的好习惯。探索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巡察,进一步强化讲规矩、守纪律意识,确保各项法规制度执行不走样。二是抓早抓小要“实”。法规制度要落到实处,就要切实转变政绩观,坚决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到最前沿,牢牢守住第一道防线。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心谈话、教育提醒,逐渐使信访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监督执纪方式经常化,防止党员干部“小问题”酿成大错误、违纪滑向违法。三是纪律审查要“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的是严明的纪律。要切实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坚决严肃查处,做到“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

(三)着力筑牢权力之笼

从当前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丰厚的腐败回报和低廉的腐败成本是各种腐败发生的最直接动因。潜在的腐败危险一旦遇上腐败的各种社会原因推波助澜,区域式、塌方式、系统性的腐败就会屡屡发生。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深刻分析反腐败严峻形势后提出,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强化不敢腐的威慑力。要形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就是使执纪执法机关严格依法依纪发现、揭露和查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使违纪违法腐败分子在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上付出应有的腐败代价,以加大腐败行为的投入成本,使抱有腐败侥幸心理的人员望而生畏。要构建不敢腐的机制,就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出现的各种腐败问题抓早、抓小,并强化执纪问责监督的力度。对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要建立平衡制约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住重点人、盯紧重点事、抓住重点问题,提高问题发现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大力加强巡察巡视工作,始终把落实“两个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巡察巡视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各级各地各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巡视工作利剑常举,威慑常在。再好的制度,有时也难以做到百密无疏。因此防范腐败的滋生,还要加强制度与制度间的衔接与配合,要在制度之外,跟进配套措施,使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制度之间互为支撑,织密法网,严肃法纪。要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发现一个惩治一个,并严格根据党纪法律予以惩处,不姑息不迁就、不心慈不手软、不养痈为患,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威慑作用,减少与防控冒险贪腐的行为。强化不能腐的防范力。一定内外因条件和一定空间条件的结合往往是腐败滋生的因素。一些地方或者部门领导权力高度集中,班子“一言堂”严重,各种监督措施、监督制度虚设等,就容易给想腐败的人员在制度上留下一条通往腐败的便利通道。要构建“不能腐”的有效反腐机制,就要紧紧抓住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关键环节,围绕人、事、权建构决策科学、执行严格、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始终在法律和制度制约下良性运行,使权力拥有者难以实施腐败行为,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为个人或者小团体谋利益。因此要在法律、制度上设定各种权力运行的界限和程序,优化权力的结构,对各种权力的行使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适度分解,使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在高度统一的基础上保持相互制约。同时要合理分解单位一把手、重点工作岗位、上一层级机关的权力配置,严密设定权限范围、权力界限,控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力的幅度,规范权力运行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反腐败举报、反馈和防控制度,加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执行力度,利用财产申报制度,监督党员干部廉洁奉公,使权力拥有者始终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运行,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

强化不想腐的自律力。要让人不想腐,其理想信念是否坚定,道德品质是否高尚,意志意念是否坚强坚韧是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因此要构建“不想腐”的反腐机制,就要持续不断地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和行为规范教育,使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和公共权力时,能够始终保持一尘不染、两袖清风,始终保持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永葆共产党人的崇高本色。一个人的定力来自于内心意志的坚定和理想信念的支撑。如果一个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坚定,就能有效地拒腐防变。如果一个党员干部将信将疑党的奋斗目标,为人为事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就不可能严格恪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坚守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远大抱负,也不可能固守人民公仆的基本道德底线,并最终倒在各种糖衣炮弹的诱惑面前。习近平提出,党员干部要做到“三严三实”的政治品格和做人准则,即“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以规范自身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党员干部要做到“三严三实”,首先要把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作为思想基础,要把讲政治、守规矩摆在前面,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党员干部要形成不想腐的自制力,必须始终坚守“永不动摇信仰”的执着信念,保持讲政治的品格和定力;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和维护中央权威;任何时候都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要有讲党性的高贵品格,严格以党章党纪约束规范个人的言行,对党忠诚、向党负责;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国家法律,发扬与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将“七个有之”和“五个必须”作为警戒和准绳,牢记讲规矩、守纪律的根本底线。


三、反腐败必须协同推进

反腐败斗争的协同推进旨在强化不想腐的自律力,这是彻底反腐的根本要求。强化不想腐的自律力必须立足于查办案件,着眼于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实现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同时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常态化、制度化、法治化。

(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反腐倡廉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把治标与治本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中。“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反腐败实践证明,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习近平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我们一直强调标本兼治。”治标,着重突出“惩”的功能,对腐败分子起到惩治、震慑、遏制的作用。治本,着重在于“防”的功能,通过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警示、阻拦的作用。在当前腐败存量相对比较大的前提下,治标可以有力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治标也可倒逼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加强。

中外反腐败经验表明,要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威慑力,就要加大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力度;要构建不能腐的防范和预防机制,就要坚持完善和健全权力制约的法律制度;要构建不想腐的自律意识和思想道德防线,就要坚持对党员干部深入细致地进行理想和信念教育,这样才能有效压缩与铲除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反腐败实践充分说明,既要保持查办腐败案件的强劲势头,遏制正在发生的腐败现象,又要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加大治本力度,必须坚持标本兼治,一个重要的方面就要不断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让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促进、实现和保障廉政建设的重要功能作用,以全面推进法治反腐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就要深化相关反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力度。要始终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强法律制度执行力的建设,为反腐败斗争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从而通过制度建设巩固已有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果。破立并行、标本兼治是新时期腐败治理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推进反腐败斗争,收获了一个又一个“丰收年”:论“老虎”级别之高,有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等倒台;论数量之多,有万庆良、王珉等 50 多名省部级干部落马;论复杂程度,有山西的“塌方式腐败”等。“打虎拍蝇”没有禁区,反对腐败没有特区,正风肃纪没有盲区。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我们党实现自我净化,我们的社会迎来了清气上扬、浊气下降的景象。反腐治标为反腐治本扫清障碍,创造条件;反腐治本巩固反腐治标成果,完善体制机制。党中央着力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着力健全选人用人管人制度,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四个着力”既有放眼全局的顶层设计,也有切中时弊的具体部署,为重构良好政治生态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破立并行,通过“破”来遏制腐败增量,通过“立”来重构政治生态,我们才能在反腐败斗争的路上无坚不摧、无往不胜,真正打赢这场反腐持久战。

(二)教育与惩治相结合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必须把反腐倡廉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大量事实证明,一些不正之风或腐败盛行的地方和部门,往往从党内政治生活弱化开始。因此,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教育要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主题,坚决克服党组织对党员管理软弱涣散,民主集中制成为摆设,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把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搞成了猫鼠关系或带有封建人身依附性质的君臣父子关系等突出问题。要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性,高度警惕和防止任何偏离党的主张的思想和言论,把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摆在首位;牢牢把握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坚决防止和纠正党内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倾向,把确保党员政治上坚定、经济上廉洁、作风上过硬作为底线要求;牢牢把握党内政治生活时代性,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故步自封、不思进取、为政不为现象,强化党员干部在四个战略布局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以理论上的清醒、政治上的坚定、责任上的担当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既要加强思想教育的引导功能,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不搞不教而诛。习近平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因此在反腐败过程中,要善于“抓大”、“严小”,出重拳、下猛药,使“抓大”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同时又要从小问题入手抓起,使“严小”成为一种良好的习惯。

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必须抓好制度教育与制度建设。让每项制度规定得明确具体,将一些“大力提倡”的劝导性规定变为一种法律制度的“硬性规定”,将一些“自由裁量”的主观性规定转化为一种可供操作的客观性的“具体标准”,从而减少各种权力行使的自由范围与弹性空间,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当前既要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完善权力制度制约机制,用法律制度监督制约权力,做到权力内容法定、界限法定、运行法定和后果法定,又要注重预防腐败的制度设计,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细微行为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且要明确违反这些规定的严重后果,从而在前端杜绝腐败发生的可能。同时要依法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不断扩大公开事项领域、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示、听证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与堵漏建制相结合。在查办各种腐败犯罪案件时,应当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案件,注意正确区分工作失误与违法违纪的界限,既依法打击极少数,又教育挽救大多数,以分化瓦解腐败分子;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腐败犯罪分子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宽严适当,以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要找准引发案件体制和机制上的漏洞,及时进行查漏补缺;注意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亡羊补牢,建章立制,把失控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切断腐败犯罪行为动机与易发腐败条件的联系,实现惩治结果向预防结果转变。此外,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讲求办案策略,认真把握办案时机,把执纪执法作为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基本路径,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功能,但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根本性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党组织和党员身处人民群众之中,人民群众对他们的情况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对他们的活动监督范围广、信息准,可以有效弥补党内监督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深入开展。同时,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党组织或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只有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人民群众监督才能取得实效。可以说,党内监督是自律,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是他律。只有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效衔接,才能促进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起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制定实施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部署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依纪惩治腐败,推动党的建设开创新局面,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有的地方和单位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既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作用,又要发挥好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实践证明,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消除监督死角、盲区,及时发现、解决党内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反腐败必须把握规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立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进而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直至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充分表明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证明,彻底反腐必须不断总结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把握时代性,体现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一)反腐工作的四点启示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四点启示,这就是:

1. 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

习近平指出,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向着理想信念高标准努力,同时要以党的纪律为尺子,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高标准必须把固本培元的思想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从正风反腐的实践看,腐败案件的发生往往始于理想的迷失、信念的动摇。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防线出现松动,甚至降格以求、放任自流,就容易走上违纪违法之路。因此,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思想防线的核心,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始终站稳政治立场。只有稳住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才能在胜利和顺境面前不骄傲不急躁,在困难和逆境面前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风险和困难考验,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坚持守底线必须把令行禁止、接受监督作为从政履职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从制度层面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要求、做出了安排。我们要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为契机,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应紧密结合这些年发生的腐败案件,寻找漏洞、吸取教训,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应当说,万变不离其宗。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守住党纪国法的红线、底线,考验的是在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面前的选择,最终检验的是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2. 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

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抓惩治和抓责任相统一,对‘四风’问题露头就打、执纪必严”。要针对“四风”蔓延到群众眼皮底下的情况,立行立改、雷厉风行,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推进,每年都有新招数,不断释放新信号,让全社会感到党中央的决心,推动党内正气上升、社会风气上扬。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同时深挖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有效防止反弹回潮。要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着力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针对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状况,抓住惩治不放松,坚决铲除“污染源”。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藏身之地。坚决把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遏制住,把不敢腐的问题解决好,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以实际行动表明党中央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绝不是一句空话。

坚持抓惩治与抓责任相统一,就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不是摆设,能否发挥作用,关键看敢不敢较真碰硬。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手电筒对着自己照,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要敢于坚持原则,完善配套措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对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要盯住不放,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要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要层层传导,压实责任。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特别是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要“建立责任体系”,即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委(党组)承担全面监督责任,纪律检查机关承担专门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承担职能监督责任,党的基层组织承担日常监督责任,普通党员承担民主监督责任,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落实这些监督责任,党内监督“宽松软”的情况将得到根本性改变,党内监督“严紧硬”的格局将会实质性生成,正风反腐、拒腐防变价值功能就得到充分体现。

3. 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相统一

习近平指出,要“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深化改革,破立并举,确保公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从这些年揭露出来的一些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看,其犯罪情节之恶劣、涉案金额之巨大,都是触目惊心的。这些领导干部在成长过程中都曾为党和国家做了一些工作,也做出了一定成绩,但是他们律己不严、蜕化变质,最终堕入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泥潭,既令人无比痛心,教训也极其深刻。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健全,已经有的铁笼子门没关上,没上锁;或者栅栏太宽了,或者栅栏是用麻秆做的,不起作用。

我们共产党人的权力无论大小,都是人民给的,也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人民把权力交给了我们,我们在使用权力的时候就要让人民放心。怎么样才能让人民放心呢?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相统一。就是要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这些年发生的腐败案例,寻找漏洞,吸取教训,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加强制度建设。要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度得不到遵守,执纪、问责就必须及时跟进。要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一切违反破坏制度的行为,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加大问责力度,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使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释放。

4. 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相统一

要选对用好干部,更要管好干部,强调的就是对干部的监督管理。要把“选种育苗”和“田间管理”结合起来,既把德才兼备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又加强管理监督,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好局面。这些重要启示和经验,要长期坚持。对干部需要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一个干部的成长,既需要信任,也离不开监督。党组织充分信任,能使干部放开手脚,增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组织严格监督,能促其勤政廉政,不偏离正道、不走向歪道。权力与监督应该相伴相随。党员干部越是位高权重,越要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如果因为信任,就对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甚至放手不管、放任自流,他们就有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越轨的火车,做出自毁前程、践踏法纪的举动。近年来,各级对干部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机制日趋完善,效果也日益显现。但要看到,监督“虚化”、流于形式的问题在个别单位仍不同程度存在。在监督环节上,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在监督对象上,重一般干部,轻主要领导;在监督内容上,重日常事务,轻原则问题;在监督时段上,重“八小时以内”,轻“八小时以外”;在监督形式上,重事后查处,轻事前监督。组织管干部的功能发挥不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敢管、不愿管,甚至哄着护着,就可能使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一些落马领导干部反思“组织提醒得太少、处理得太晚”,虽有为己开脱之意,但也说明,组织信任有余而监督不足,后果十分严重。

不辜负信任,不排斥监督,是党员干部应有的姿态。对那些自律不严、行为不端的领导干部,监督的必要性自不必说,即使对那些严于律己、品行端正的领导干部,监督也绝不多余。道德修养、党性锤炼不可能一劳永逸,那种视监督为“找茬”、“整人”的干部,总有一天会将组织的信任“挥霍一空”。只有把监督当警戒、作镜子,处处对照、时时检查,找出不足、改正缺点,才能赢得组织更大的信任,挑起更重的担子。严是爱,松是害。党组织加强监督管理,是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爱,是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负责。搞好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发挥监督体系的功能作用;要坚持对上对下一个样、此时彼时一个样、大事小情一个样;要克服好人主义思想,不怕丢选票、不怕得罪人,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要保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对违反纪律、不讲规矩的人和事,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该处理的处理,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反腐履责的六条体会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王岐山总结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能责任的六条体会:一是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措施,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肩负着带领 13 亿多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巨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党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关乎人心向背,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高度,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习近平就从严治党、严明纪律,改进作风、惩治腐败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态度坚决、铮铮有声,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没有党中央鲜明的政治态度、坚强领导、率先垂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会一事无成。

二是坚定立场方向,聚焦目标任务。我们党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立场、有目标。立场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目标任务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纠正“四风”、防止反弹。我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形势和任务出发,把握政策、突出重点。惩治腐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是一阵子,踩着不变的步伐,把握节奏和力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一步步引向深入。

三是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基本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工作,仅靠党中央抓不行,仅靠纪委抓也不行,必须落实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我们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先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通过约谈督促、报告工作、严肃问责等方式,推动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主体责任不能虚化空转,必须细化、具体化。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

四是聚焦聚焦再聚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的纪律刚性约束。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有的党员干部把自己当成“官”,忘记了是执政党的干部。党的观念一旦淡漠,组织必然涣散、纪律必然松弛。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必须加强监督执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不断深化“三转”,从党章规定和形势任务出发,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守住主业不发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只有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纪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严明纪律,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是紧紧依靠人民参与支持,使群众监督无处不在。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民意所致、民心所向。我们的工作必须为了人民、植根人民、依靠人民。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新媒体、新技术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纠正“四风”就很难取得今天的成效。要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让“四风”无处藏身,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六是冷静清醒判断形势,客观审视面对的挑战,树立必胜信心。形势决定任务。1993 年我们党就提出,反腐败形势是严峻的。此后一直沿用“依然严峻”的判断。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深化了对形势的认识,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巡视发现的问题、纪检机关查处的案件、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都印证了党中央的判断是有的放矢、完全正确的。当前,“四风”面上有所好转,但树倒根在,重压之下花样翻新,防止反弹任务艰巨。有的地方政治生态恶化,干部被“围猎”,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搞利益输送,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仍然艰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四风”一旦反弹,腐败依然蔓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要保持冷静清醒、坚定信心决心,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坚持标本兼治,选对人用好人,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强化“不能”;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宗旨意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三)反腐规律的实践探索

当代中国反腐败战略思想,在传承我党反腐倡廉根本立场的同时,对于新时期反腐败斗争作全新思考,对反腐败工作结构作全新调整,对反腐败斗争作全新谋划,拓展了反腐新思路,打开了反腐新局面,开创了反腐新境界,提升了反腐新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这几年在我们党的发展史上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时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由此开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向前推进,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初步形成。新时期反腐败时代特征集中表现为:一是反腐败的理念更加清晰。“零容忍”等反腐理念的提出,从根本上否定了对重大腐败案件比较重视、对轻微腐败现象却见怪不怪,反腐正风说到做不到甚至根本没有去做等现象的合理性。表明了对任何腐败行为、腐败分子都必须依纪依法坚决惩处的法治原则。二是反腐败目标更加明确。对“三清”廉洁政治生态建设目标的强调是一种“倒逼”式的创新,意味着必须首先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从而让良性政治生态成为一种“势头”;这是一个以结果为导向的、正确的、科学的反腐败战略目标。三是反腐败方式更加科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思想,意味着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正在实现由既往的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向依法反腐的路径模式转变,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模式的一种超越和创新,标志着反腐败斗争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四是反腐败责任更加强化。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为新时期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深刻指出:“管党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大的勇气抓紧抓好。只有把党建设好,我们才能带领人民成功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四个统一”和“六个体会”,是对反腐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反腐败工作规律的正确把握。坚持和运用“四个统一”、“六个体会”,就能更好地保持战略定力和政治定力,为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以清醒的理论自觉为打赢反腐败正义之战履行好职能责任。



不忘初心 砥砺前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作报告时强调:“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保持高尚精神追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要以顽强的意志品质,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

他要求:“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这些重要论述,是对反腐败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的深刻揭示,是新形势下统一认识、振奋精神,凝聚反腐败磅礴伟力的巨大动能,彰显党中央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让全党同志对赢得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正义之战充满信心。同时也告诫全党,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拒腐防变的历史性“赶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就必须始终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就要在对党中央反腐败决心的足够自信中强化政治坚定力。

党中央对反腐败的坚强决心,表现在对腐败现象实行“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反腐败态度。党中央的坚强决心,立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指导思想;着眼于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坚决反对腐败是我们党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形势判断,来源于构建风清气正的廉洁政治生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任务目标。

党中央对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具有不可置疑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期待性,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上演的一场又一场惊心动魄的“反腐大戏”,广大人民群众发出的一次又一次的“叫好”声,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仍有人怀疑党中央的反腐败决心。“有的人认为反腐败是刮一阵风,搞一段时间就会过去,现在打枪,暂且低头;有的人认为反腐败查下去会打击面过大,影响经济发展,导致消费需求萎缩,甚至把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与反腐败力度加大扯在一起;有的人认为反腐败会让干部变得缩手缩脚、明哲保身,不愿意干事了;等等。”这些干扰反腐工作的“杂音”,在铁的事实面前已经不攻自破。现在我们要做的是进一步强化反腐败的坚强定力。宋代赵善璋在《自警篇·善处事》中说:“必其胸中器局不凡,素有定力。不然,胸中先乱,何以临事?”只要我们胸中有党、有国、有民,就能做到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是一阵子,而是踩着不变的步伐,把握节奏和力度,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强化反腐败的政治定力,需在四个方面做足功夫。第一,坚定“一切为了人民”的理想信念。为了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反腐职能部门必须坚持政治原则,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面对困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把“党纪国法”贯彻到底,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第二,冷静清醒判断形势,客观审视面对挑战,从纷繁复杂的事物表象中把准反腐败工作定位,在众说纷纭中保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战略定力,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判断能力。以充分的信心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第三,不为杂音所扰、不为暗流所动,忠实履行法律纪律赋予的反腐职责。既要管好权力、慎用权力,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更要有敢于担当、果断用好权力的魄力。第四,要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作为审查重点,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在各种风险挑战面前,我们千万不能忘记“胸中先乱,何以临事?”的古训,必须始终保持“胸中器局不凡”的战略定力,必须始终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就要在对反腐败成绩的足够自信中强化真抓实干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绩有目共睹,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党纪国法面前没有特区、没有例外,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无论是“打老虎、拍苍蝇”的数目,还是纠正“四风”的成效;无论是巡视工作的广度,还是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力度,反腐打破“退休即平安着陆”的惯例,“打虎”没有上限,也没有“节点”,更没有“休止点”,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措施到成果,让很多人直呼“想不到”。广大人民群众深深地感受到了反腐败斗争“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法治逻辑正在向纵深推进。

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以上率下、真抓实干的必然结果。反腐败工作克服了过去多年来说到做不到甚至根本没有去做,以致于一些反腐举措流于形式的弊端。习近平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这些久违了的、曾经熟悉的原则和准则,使得人们从反腐败取得的成绩中,既看到了强大的真理力量,更看到了强大的人格力量。真理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正确理论,人格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我们要把对反腐败斗争成绩的足够自信,落实到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去,落实到保障“十三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执纪执法活动中去。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腐败丑恶现象,打赢这场输不起的战争。

强化反腐败的真抓实干力,首先在于落实反腐败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必须说明白话、干明白事、做明白人,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其次在于落实反腐败监督责任。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健全完善巡视机制。反腐的关口正在前移,但及时发现和查处腐败的底线绝不能后撤。与此同时,要加强司法反腐职能的转变。各级党委应帮助司法机关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机制、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不断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经验交流等机制,有效整合办案资源;认真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司法预防职责。切实做到查案预防、警示预防、建制预防、咨询预防的一体推进,加快惩防职能化、惩防一体化、惩防民主化、惩防法治化同步建设。

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就要在对反腐败正能量的足够自信中强化科学统筹力。

反腐败斗争产生的正能量是多元的,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第一,反腐败重塑了党的形象。中国共产党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政党,这是中国社会一切制度有效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逻辑和本来面目。反腐败就是把被遮蔽了的逻辑重新彰显出来。第二,反腐败保护了党员干部。让真正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可以清白为官、廉洁从政,而不必去琢磨小圈子,顾忌“潜规则”。第三,反腐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畸形消费带来的虚假繁荣的消失,楼堂馆所等享乐性项目的下马,“跑部钱进”等非正常资金渠道的堵塞,取而代之的是优良的发展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健全的机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廉洁的政务环境保障经济建设有序进行。

当前反腐败斗争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下展开的。党中央深刻估计到,彻底根除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执政党自身建设中的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和错综复杂的利益调整,曾有人担心反腐败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会挫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甚至会失政亡党。实践证明,这种担心是没有依据的,反腐败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是满满的正能量。现实告诉我们,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政治搏斗,又是各种矛盾交织的复杂斗争。要持续释放反腐败斗争的正能量,就必须运用科学方法防治腐败,善于从全面、发展的视角观察问题,善于运用协调统筹等科学方式解决问题。

持续释放反腐败斗争正能量,必须强化科学统筹力。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引领反腐倡廉深入开展。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贯穿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穿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在执法方式上,既坚持纪在法前,又强调法纪结合;既坚决查证腐败犯罪,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既大胆使用侦查强制措施,又防止侵犯合法权益;既及时有力“打虎拍蝇”,又避免给发案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既使犯罪者受到法律制裁,又使无辜者受到法律保护。综合运用查案防范、警示教育、整章建制、参谋咨询等多种方式阻隔腐败犯罪,推进廉政建设。在制度建设上围绕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制定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健全完善能够减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保证廉洁干部顺利成长的干部人事制度、能够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司法体制等,构建环环相扣的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在权力监督上,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

坚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就要在对反腐败光明前景的足够自信中强化价值追求力。

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就是党和国家廉洁政治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图景,是为政清廉、秉公用权的现实愿景。对反腐败光明前景的足够自信,来源于对党的反腐败的坚强决心,来源于“打虎拍蝇”取得的重大成绩,来源于振奋人心的反腐正能量。对反腐败光明前景的足够自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基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保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价值体现,是民心所系,民意所向。廉洁政治的光明前景把党执政的阶段性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我们党和国家从战略层面来谋划、部署、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而且能够从社会关切层面来及时应对党风廉政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国治理的新要求。

对反腐败光明前景的足够自信,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精髓。正如习近平指出的,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这个道理我们党早就明确提出来了。一九二六年八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通告指出,对腐化分子混入党内的现象必须高度警惕,“应该很坚决的洗清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务必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不要在糖弹面前打败仗。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严肃查处了刘青山、张子善腐化堕落案件,教育了广大干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共产党人执法如山的形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历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旗帜是鲜明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是明显的,为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大作用,为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可以说,如果我们党不是一以贯之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不可能得到巩固。

对反腐败光明前景的足够自信,必将形成坚韧不拔的价值追求力。它意味着我们党必须破解中华文明数千年以来,腐败现象却一直挥之不去的梦魇;必须打破“掌权一腐败一垮台”的“历史周期率”的怪圈;必须走出大力反腐数十年,但腐败现象依然严峻的困局。它意味着我们党要借助问题倒逼之势,坚决革除那些已相沿成习的陈旧体制机制,始终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和意志,毫不手软地剜除自身肌体上的腐败恶瘤。斗争越是深入展开,就越有可能全面挑战我们党及其领导骨干的认知力、领导力和意志力,意味着我们共产党人应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廉洁自律上做出表率。充满对反腐败斗争光明前景的足够自信,就会在光明前景的感召下更加坚定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理想信念,提升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价值追求。为此,一要抓好理想信念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免疫力。从固本培元的高度,下大气力解决理想信念问题,使党员干部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培植中,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二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不断增强肃贪震慑力。让反腐之剑始终高悬于广大党员干部头上,对腐败现象要坚持“零容忍”,用重典、出重拳,以强大震慑力不断挤压腐败分子的生存空间。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的腐败问题,又严肃查处群众身边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腐败问题,尤其是对“四风”问题要防“隐身”、防变异、防反弹。三要维护法治权威,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约束力,健全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应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健全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用法律法规为反腐倡廉保驾护航。四要坚持依靠人民,不断增强社会动员力。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应不断建设监督平台、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种形式的监督在反腐倡廉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践行反腐败战略思想,做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还要看到我国反腐败对国际反腐、我国发展对世界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上讲话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使我们占据了国际道义制高点。过去,美国等西方国家总想用反腐败问题来拿捏我们,不断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场合提出所谓反腐败问题。现在,我们在国际上一举转为战略主动。我们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启动‘天网行动’,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将一批外逃多年的犯罪分子缉拿归案。我们主动提出一系列反腐败国际合作倡议,倡议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特别是加大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反腐败合作方面的压力,要求他们不要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原来他们认为那些犯罪嫌疑人是他们手中的牌,现在都成了手里的烫山芋。各方面对我们敢于向腐败亮剑是佩服的,我们的反腐行动赢得了国际社会尊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如此,党中央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样得到国际认同。美国前驻华大使洪博培曾评价习近平是继邓小平之后最具转型色彩的中国领导人,风格稳重自信,促进中国在竞争高度激烈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取得成功,获得全球思想领袖的广泛关注。洪博培指出,全球决策需要中国参与,习近平在其执政期间,将成为第一位真正的全球领袖。中国前进的道路没有中间路径,如果改革成功,中国将成为美国在 21 世纪最大的挑战和机遇。从“扳倒中国”论到“世界领袖”论,不论洪博培对中国崛起的内心世界如何复杂,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能力、水平和魅力,无疑是引领中国航船乘风破浪、勇往直前的领航人和巨大动能。大时代造就大人物,大人物创造大思想,大思想生成大战略,大战略开拓大事业,大事业书写大历史。我们坚信,有实现中国梦的光明前景,有中国航船的舵手勇立潮头,有 13 亿多中华儿女中流击水,我们的目标一定要实现,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