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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程:审判机关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 : 2023-10-18 浏览量 : 1656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

内容提要:审判机关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案件范围,一方面取决于合规的性质,另一方面取决于司法机关及其办理的案件的性质。企业所有的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没有实行合规或者合规管理不到位有关。审判机关对涉案企业提出合规司法建议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司法现代化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刑事合规中,应当继续坚持检察主导,但是审判机关既可以启动合规整改程序,也可以对合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司法审查。在民商事合规中,审判机关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不必直接参与合规整改验收工作。

关键词:合规性质  合规从宽  刑事合规  民商事合规  合规整改司法审查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合规的性质和功能

(一)合规的性质

(二)合规的功能

二、人民法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国际经验、现实基础和主要问题

(一)国外涉案企业合规的司法审查模式

(二)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基础

(三)法院参与和推进合规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关于人民法院扩大适用合规案件范围和规范司法方式的建议

(一)目前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的办案工作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院参与合规改革的程度不高、案件范围过窄,应尽快把人民法院适用合规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民事诉讼

(二)目前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的办案工作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参与合规改革的程度不高,参与的方式不规范、不明确,应当提高参与程度,规范司法方式



▐  引  言


合规是企业为防控自身及其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违反道德、惯例、规章和法律的行为而实行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它是企业管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产物,也是司法现代化乃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审判机关在司法办案中适用合规从宽政策标志着我国合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将基于合规的基本理论,结合国内外合规改革的经验,对我国审判机关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案件范围和司法方式进行初步探讨。


▐  一、合规的性质和功能

司法机关如何适用合规从宽政策,一方面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和使命,另一方面取决于合规的性质和功能。

(一)合规的性质

从企业的角度看,合规是企业基于内部控制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合规是一种内部控制方式。内部控制,简称内控,是企业通过约束和激励机制保障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遵守法律和道德,以便实现企业目标。任何企业要保证其目标的实现都必须有一套内控机制。相比其他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突出了合规风险的管理,或者说,在内控机制中增加和强化了合规管理职能。其次,合规是一种针对合规风险的管理体系。“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合规管理体系就是为了防控合规风险而建立和实行的一套由合规管理的机构、制度和文化构成的管理机制。合规不是某项单一的措施,而是针对合规风险的一系列多维度的、有机联系的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包括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建设,而且包括由此形成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等特性。最后,合规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确认和延伸。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以往的企业管理主要是围绕提高经营效率、扩大盈利而进行的管理,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效率管理,包括计划管理、流程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等五大体系。合规管理是继效率管理之后在国家监管与企业自主之间达成的妥协和共识,即企业把国家监管要求内化为合规义务,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因此,合规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国家,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削弱或者剥夺。相对传统的效率管理而言,合规是企业管理职能的延伸和拓展。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合规是企业基于自治自律的社会责任。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也是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组织。首先,企业通过合规风险的识别、管理和防控来促进合规义务的实现,保障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道德和社区要求,为社会治理带来积极效应。其次,企业合规是企业落实社会治理责任的载体。企业不仅要独善其身,而且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以平等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的方式参与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治理。最后,企业合规是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杠杆。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就是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增进和谐。企业合规是一种受规制的自我规制,是企业自我治理、自我监管和自我整改的治理方式,也是企业法治的重要表现。因此,企业合规的普及对于强化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夯实法治的社会基础,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国家的角度看,合规是企业基于遵纪守法义务的预防违法犯罪的措施。首先,遵纪守法是企业的基本义务。企业盈利和发展都必须以合规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次,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负有监管责任。政府必须有效地履行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因此,“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对管理者和员工开展合规培训和整改教育,以达到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目的”。最后,合规是企业预防违反道德和法律的管理措施,也可以视为一种不传达非难或者谴责的中性制裁。德国刑法学家赫希说,我们“有可能设计出一种‘中性’(旨在施加物质剥夺却不传达责备)的、同样有助于预防犯罪的制裁”。企业做合规是有成本的,而且承担了一部分本该由国家承担的预防违法犯罪的成本。因此,国家应当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对合规管理给予适当的激励,譬如,对自愿实现有效合规管理的企业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对于在经济纠纷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中暴露出治理结构缺陷或者管理制度漏洞的企业,可以提出合规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二)合规的功能

从合规的性质可以看出,合规是自治、德治和法治的融合,是企业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企业、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

1.合规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和持续发展

(1)合规管控风险。做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冒险的事业。企业自其诞生之日起时刻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只有有效地管控风险,才能行稳致远、持续发展。虽然合规风险只是经营管理风险中的一部分,但是合规风险可能导致国家制裁、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乃至破产。管控合规风险实质上是管控企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管控经营管理风险则是管控企业与其商业伙伴和市场的关系。一般而言,管控合规风险更加重要。

(2)合规创造价值。直观地看,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投入,特别是建设第一个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直接投入还比较大,而且与经营活动容易发生摩擦,对经营活动可能有一定的制约,这些间接投入也不小。但是,合规不仅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健康发展,防止企业发生颠覆性的违规行为,而且会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提升商业信誉。这是企业获得成功和持续发展的基石和机会。

2.合规保障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和参与社会治理

(1)合规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和企业家来讲,如何服务、回报社会和社区永远是一个重要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员工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和对资源环境的责任,涉及经济、文化、教育、环境、就业、劳保等多方面。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树立清晰的商业伦理和经营理念,才能防止企业陷入自私自利、互相诈骗的泥沼之中,正确处理企业与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关系。通过环境保护、劳动关系、产品质量等专项合规,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日常的监测和管理机制,使之规范、透明和可控。

(2)合规促进企业参与社会治理。企业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存在的基本价值是生产和创新。但是,企业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般的联系,企业来自社会,依赖社会,必须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理,以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合规越来越多地借助信息技术来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企业是先进技术的创造者、应用者和推广者。企业通过合规管理提升了社会治理的责任感,将社会治理纳入合规义务,就会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治理,有力地推进社会治理专业化建设。

3.合规保障企业融入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

(1)合规使企业克服片面追求利润的冲动。盈利是企业的天然特权。企业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管理者和员工都有追求企业利益和对抗外部不利影响的内在动力,但是合规把这种动力限制在法律和道德的轨道之上,在面临企业利益与法律和道德冲突时,企业必须选择放弃企业利益。“合规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组织体选择站在国家这一边,共同对抗不法行为人。” 这就保证了企业融入市场秩序,减少了发生失信失德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2)合规使政府监管和司法制裁的要求内化为企业的自治自律。企业最关心的是利润,国家则要求企业必须对消费者、市场和法治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信心,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政府监管和司法制裁都是履行这些责任的必要的保障措施,但是监管和制裁总有漏洞和局限。“合规官是从监管的角度审视公司的行为,并对错误的行为加以制止和解决的人。” 如果把政府监管的要求和司法制裁的目的转化为企业合规管理的内容,充分发挥合规官等合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的作用,不仅可以弥补监管漏洞,克服制裁局限,而且可以节约大量公共资源,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  二、人民法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国际经验、现实基础和主要问题

(一)国外涉案企业合规的司法审查模式

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发布的《联邦量刑指南》将合规作为对企业量刑的法定情节,开辟了企业合规刑事化的法治道路;2002年以强化上市公司合规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萨班斯法案》出台,不仅全面加强了企业合规管理的责任和制度安排,而且有力推动了企业合规全球化发展进程。暂缓起诉协议是合规诉讼程序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法律文书,法院对企业合规诉讼的参与主要是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包括批准、审查和监督。依据法院参与程度不同,企业合规司法审查模式主要有美国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模式”、法国的“弱化参与模式”和英国的“双重审查模式”。

在美国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模式”中,检察官占据主导地位,法院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比较有限。法院在制度运行中扮演被动角色,仅进行形式审查。法官往往自动批准暂缓起诉协议,不会修改协议,也没有发布任何规则。法院对于延期审理的申请和撤回起诉或恢复起诉的申请也往往都予以批准。在此种模式下,法官参与度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受约束较少,这不仅会提高检察官与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的积极性,也能提高涉诉企业配合度和办案效率。但是,检察权受监督制约的程度低可能出现检察官与企业串通达成协议、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美国立法和司法机关正在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2008年,《暂缓起诉责任法案》尝试规定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的监督权,但该法案没有走完立法程序;2013年,汇丰银行案成为法院主动审查暂缓起诉协议首案;2015年,福克服务公司案成为法院否决暂缓起诉协议的第一个案件。

法国借鉴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在2016年以《萨宾第二法案》引入了公共利益协议,公共利益协议作为起诉替代方案仅适用于特定罪名,以符合“公共利益”作为适用的实质标准。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法院在公共利益司法协议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这是难能可贵的。在处理复杂案件尤其是涉及大公司案件时,法国检察官会将侦查权转移给预审法官,是否起诉完全由预审法官负责。协议达成后,由当地地区法院举行听证程序,由庭长批准是否接受协议。但法院对协议的审查和监督权是有限的,法院只能接受或者拒绝协议而不能修改其条款;法官在协议被批准后既不承担监督职能,也没有权力对协议是否被违反进行评估。法国反腐败局在公共利益协议程序中协助检察官进行调查、谈判和协议履行监督工作,还有权监督核实企业事前合规机制实施的真实性和效果。

英国法院在暂缓起诉制度中具有较高的参与地位。2013年《犯罪和司法法》确立了英国双重司法审查制度。双重审查均为实质审查,法官在暂缓起诉协议履行全程中承担实质监督职责。第一,检察官正式启动协商需经法院初步批准,初步批准阶段听证和法院“理由”应不公开作出;第二,协议达成后须经法院批准方能生效,法院要审查暂缓起诉协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且适当。此外,协议履行由法院负责监督,检察官向法院报告违约事项,送达协议到期终止的决定。在监督过程中,法院可以介入调查违反协议的事项,督促双方修改完善协议,决定终止协议等。英国目前发布的十个暂缓起诉协议到期后都被法院批准。英国暂缓起诉制度更注重法官的作用,但严格的双重司法审查也降低了暂缓起诉制度作用的适用率。由于暂缓起诉协议需要经过法官两次实质性审查,需要召开两次听证会,这种繁琐的程序降低了检察机关适用暂缓起诉的积极性。

(二)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基础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启首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试点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铺开。在推进涉诉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建立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汇聚了政府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的力量和智慧,提高了合规监督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检察机关通过适用合规从宽政策,挽救了数千家企业和数千名企业家,有力地服务党中央“六稳六保”政策实施,促进了企业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和支持。

目前,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基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审前阶段,人民法院没有责任对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审查和监督。在审判阶段,法院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作出判决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合规不起诉决定没有审查和监督权。(2)人民法院对起诉后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包括合规整改评估报告有全面审查权。(3)非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不得拒绝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审判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仅增强了合规改革的动力和信心,而且有助于解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一些痛点难点。2023年4月以来,全国多地省级和基层的法院、检察院积极开展合作,探索建立贯穿刑事起诉和审判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机制。譬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围绕合规改革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探索,推进法检工作高效衔接和合规全流程适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成立改革专班和课题组,统筹全省工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审判阶段合规机制启动、合规标准互认、合规成果确认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从程序衔接、证据审查、文书表述、审判阶段合规工作开展、中长期效果考察等五个方面对工作原则与具体要求进行了规范。该纪要将合规整改期限从审查起诉期间延长至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在审判阶段直接开展合规整改工作;明确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以实现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激励。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构建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机制,通过在审判阶段中止审理,开展合规监督考察,涉案企业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考察+法检联合督导”模式下,完成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这些改革探索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进行的一些机制创新,对于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院参与和推进合规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年来,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办案工作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参与的程度不高、范围不广,参与的方式不规范、不明确。从以往的情况看,法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一是独立启动合规整改程序,根据合规整改成效适用合规从宽政策,依法作出裁判;二是当案件不满足合规不起诉条件而进入审判程序后,需要法院对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情况进行司法审查和定罪量刑。自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和推进改革试点以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打开了新局面,也面临一些新问题。

1.案件范围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强大动力。学界对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包括可否适用于重罪、是否应仅限于大型企业、单位刑事责任与个人刑事责任可否分离等有不同观点。关于人民法院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案件范围,学界目前还局限于刑事司法,没有超越检察办案的范围及其延伸,未能从三大诉讼的角度来考虑人民法院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案件范围。之所以有这些争议和认识上的局限,主要原因是对合规的性质和功能缺乏认识,对司法机关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根据没有全面把握。

企业及其员工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暴露出企业在治理体系或管理制度上存在结构性缺陷,是国家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求企业实行合规管理的正当根据。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行政执法中,也可能发生在司法过程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当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主动实行合规管理,这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除了一些涉及民生、公共安全的食品、医药、金融、航空等需要强制性监管的行业和领域外,是否实行合规是企业自己的事,国家一般不予干预。但是企业已经发生了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后,国家为了预防违法犯罪就有责任要求企业实行合规管理。合规义务在企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后就可能转化为国家对其实施中性制裁的根据。

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合规管理,推进企业法治建设。不论涉案的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不论重罪案件、轻罪案件或者行政违法、民事违法案件,也不论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还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甚至自然人实施的不纯正单位犯罪,只要企业存在治理结构缺陷或管理制度重大漏洞,就可以纳入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政策适用的范围,对其提出合规整改的意见或者建议。这既符合企业的合规义务,也符合国家的管理职责。

2.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司法方式

从国际经验看,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方式主要有合规不起诉、暂缓起诉、从轻定罪量刑等。从我国近三年的改革试点情况看,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方式主要是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量刑从轻。这三种司法方式都包含着合规整改和验收的要求,实际上都从工作机制上创建了“暂缓”和“附条件”的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暂缓起诉被称为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犯特定轻微罪行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先制发检察建议,再根据检察建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起诉的方式促进企业合规。其逻辑和效果与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是一样的,有其实无其名而已。这些改革实践可以为国家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探索道路、积累经验。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虽然有不少这类隐性的工作机制层面的突破,但是,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主要是诉讼期限问题,无论是在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在审判环节都有法定期限的限制。一些地方检察院向侦查环节借期限,一些法院试图扩大解释“中止审理”的情形,在操作上和法理上都有不妥。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修改法律,其次是全国人大授权,再其次是进行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上述三种司法方式都是属于刑事司法,而且还没有解决学界提出的对一定范围的合规不起诉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个问题没有讨论的空间,只有经过立法或者全国人大特别授权,才有可能性。从立法建议的角度来看,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就没有必要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以免加重法院负担,削弱检察院适用的积极性。

从人民法院司法办案的角度来看,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司法方式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讨论:一是在三大诉讼中的适用问题;二是在不同诉讼环节或者诉讼阶段适用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上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可以适用合规从宽政策,只要案件暴露出单位治理结构缺陷或者重大制度漏洞,都可以适用;只要实行了有效的合规管理或者承诺实行有效合规管理,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次,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启动、监督合规整改程序,在审判阶段全面审查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在司法裁判中把合规作为酌定情节。

3.合规有效性评价的指标体系

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是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主要根据。但是,如何评估和确认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目前普遍存在依靠定性分析,缺乏定量分析,凭感觉判断较多,全面客观科学评估的较少等问题。长此以往,合规整改的真实性、有效性甚至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政策的正当性都会受到质疑。从美国的经验和教训看,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并不断改进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2022年4月,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签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对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和审查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验收的基本标准,但是这些基本标准还有待于细化为具体指标。2022年5月23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组织编制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T/CASMES 19-2022)得到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可并公布。该团体标准不仅对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标准等提供了规范依据,而且其附件设置了合规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有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合规文化三项,二级指标有合规领导机构和合规管理机构的设置、合规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汇报线、合规管理机构职责、合规风险评估、合规风险应对、日常监测、举报和报告、持续改进、合规优先理念、合规文化培育十项,大中型企业的三级指标共有60项,小微企业的三级指标只有30项。这套指标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简便易行,但是是否实用还有待检验。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由国家层面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制订《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价指标》并不断更新和完善,这对于深化合规改革,保障合规整改的效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已经向国际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制订《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标准》的议案并得到正式立项,可以预期,在未来几年时间内可能出台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但是这仍然只是合规有效性标准,而不是指标体系。因此,我们不能等待这个标准出台。相反,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经验,总结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制订的团体标准和指标体系,制订并实施《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价指标》,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出台后再进行修订和完善。

▐  三、关于人民法院扩大适用合规案件范围和规范司法方式的建议

在深入研究合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审判机关适用合规从宽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国内合规改革的现实基础,结合国外合规改革的经验,笔者建议扩大和规范审判机关适用合规的案件范围和审查方式。

(一)目前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的办案工作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院参与合规改革的程度不高、案件范围过窄,应尽快把人民法院适用合规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民事诉讼

在民事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职能,推动类案治理,通过适用合规参与社会治理:

1.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为被告的企业没有承诺合规整改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合规管理的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企业提出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或者对其主管机关提出督促合规管理的司法意见。

2.对于治理结构或者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涉案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人民法院应当对企业(被告或者原告)提出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督促企业合规管理,预防违法行为。

3.对于企业实行有效的合规管理后发生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在认定过错责任时注意企业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况。

主要理由:(1)合规是企业自治自律的社会责任。企业既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也是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组织。合规责任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和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关系民生的企业、治理结构有缺陷的企业具有更大的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责任。(2)通过司法办案促进企业实行合规管理,对于推动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社会建设乃至司法自身的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便于了解企业当事人的性质、经营范围和治理情况,容易判断企业实行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而具有提出合规管理司法建设或意见的能力和条件。

(二)目前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的办案工作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参与合规改革的程度不高,参与的方式不规范、不明确,应当提高参与程度,规范司法方式

1.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直接适用合规从宽政策。这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可以适用合规从宽政策且有合规意愿的涉案企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启动合规整改程序。二是对于犯罪轻微、有合规意愿、可能作出不起诉的涉案企业,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回转到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整改程序。

2.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适用合规从宽政策的量刑建议和根据进行司法审查。重点审查合规整改的验收情况(包括验收程序和标准等)和量刑建议的适当性。

3.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发现涉案企业因犯罪行为暴露出治理结构或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因没有合规整改意愿等原因而没有纳入合规整改程序的,可以对其提出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或者对其主管机关提出督促其合规整改的司法意见。

4.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的企业普遍存在某种严重的合规风险,且可能对地方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或者公共利益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出合规管理的司法意见或者司法建议。

5.对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条件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2023年4月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适用了“中止审理”程序。虽然这样做解决了当前合规整改和考察期限不足的问题,但是在操作上不便、在法理上不妥。建议人民法院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并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补充“中止审理”适用情形的立法建议。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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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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