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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
私自加工销售哪吒系列假冒手办,
实际销售金额达99.8万余元,
且产品不符合玩具安全标准。
近日,
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桑尼森迪(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iFoodToy”商标。同年,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衍生品授权协议,独家授权桑尼森迪公司在食玩、存钱罐、机械可动玩具三个品类范围内,使用影片角色形象等相关元素进行产品开发。
2025年2月初,翟某等被告人见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上映后市场火爆,遂认为在网上销售哪吒手办有利可图。随后,翟某等五名被告人合谋,共同寻找货源、分摊成本、租赁仓库,再分货各自线上销售。
之后,几人在各自网络店铺预售哪吒手办。因找不到稳定货源,在未取得桑尼森迪公司商标许可的情况下,五名被告人私自加工并销售印有“iFoodToy”商标的《哪吒之魔童闹海》系列手办玩具。
有顾客在网络平台购买了翟某等人销售的哪吒手办,投诉至桑尼森迪(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发现产品被仿冒后,立即报警,并要求该平台下架仿冒产品。
经鉴定,2025年2月1日至3月31日,五名被告人开设的网店销售印有“iFoodToy”商标的《哪吒之魔童闹海》系列手办玩具合计交易成功27154件,实付款998204.81元。经检验,五名被告人销售的玩具增塑剂含量不符合玩具安全国家标准。岳塘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翟某等五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五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三名被告人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同时,五名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五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以罚金十二万元至七万元不等。判决后,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桑尼森迪(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五名被告人共计主动履行赔偿款70万元。
法官说法
刘婧 承办法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热门影视IP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社会影响广,既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桑尼森迪(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iFoodToy”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五名被告人在未取得该公司商标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加工并销售印有“iFoodToy”商标的哪吒手办,该手办与“iFoodToy”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品类属于同一种商品,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其行为已明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法律严格保护。市场主体应当坚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如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许可。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提高辨别意识,警惕假冒伪劣产品,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