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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赣鄱利剑·打击拒执”行动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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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西法院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常态化开展打击拒不执行、规避执行工作,针对被执行人涉嫌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综合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深挖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线索;健全完善与公安、检察机关打击拒执联动机制,坚持“公诉与自诉”一体推进,持续强化对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

为总结江西法院打击拒不执行、规避执行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江西高院对近一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通过打击规避执行、推动案结事了的执行案件进行梳理,筛选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梳理总结了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转移、隐匿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具体情形,集中展现了江西法院执行调查、交叉执行、拒执自诉等打击拒执的经验做法,充分体现了执行干警综合施策、靶向发力的执行智慧,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打击拒执方式兑现胜诉者合法权益、维护法治权威的坚定决心。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突出政治引领,聚焦群众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开展“赣鄱利剑”专项执行行动,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继续加大对规避执行、拒不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执行威慑力和自动履行率,推动江西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助力优化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通过“交叉执行+拒执自诉”,破解案件执行难题

基本案情

曹某某与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章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黄某某偿还原告曹某某本金26万元及利息。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7年8月9日,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章贡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某某开展执行调查,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房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但因其在多家法院涉及多个案件,银行账户已无可用余额,名下房产已有在先查封,故章贡法院未控制可供执行财产。黄某某本人下落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僵局,该案以终本方式结案。

2024年,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发现黄某某在赣州市全南县活动的踪迹后,随即向章贡法院提供。正值赣州法院开展交叉执行专项行动期间,为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节约司法资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州中院)经研判,认为将该案交由赣州市全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全南法院)办理更为便利,故将该案交叉移送至全南法院执行。2024年8月,全南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全南法院向黄某某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赴实地开展执行调查,但未查找到黄某某踪迹。全南法院与黄某某电话联系,再次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黄某某态度恶劣,拒不还款。全南法院对黄某某作出拘留、罚款决定,黄某某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南法院遂引导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就黄某某拒执行为提起刑事自诉,并联合全南县公安局对黄某某开展网上追逃。2024年8月30日,全南县公安局掌握黄某某活动踪迹,立即赴实地将黄某某缉拿归案。羁押期间,全南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并联系其家属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协商和解。黄某迫于拒执犯罪的压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当场归还借款5万元,余款于年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全南法院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交叉执行机制,统筹调度执行工作力量,发挥当地法院执行优势,通过打击拒执自诉方式促使案件执结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在全南县活动线索。为深入开展查人找物工作,节约司法资源,赣州中院激活“交叉执行”机制,将本案从章贡法院交叉至全南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交叉执行后,全南法院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常态化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行踪信息机制作用,找到涉嫌拒执行为且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用好追究拒执罪这一利剑,有力破解案件执行难题。

案例二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且拒不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邓某某与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饶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郑某某赔偿原告邓某某人民币2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4月7日,邓某某向横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横峰法院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郑某某在申报财产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名下公积金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且未向法院报告其收入。鉴于郑某某规避执行行为,2021年7月29日,横峰法院决定对郑某某处以十五日拘留,但郑某某仍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为破解本案执行难题,横峰法院深入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湖北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获得工资收入5万元,被执行人将该收入转至他人处;且被执行人郑某某目前系某单位公职人员,有意隐瞒其公职人员身份,且未向执行法院报告其收入。随后,横峰法院收集、固定相应证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郑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支付了148余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出具谅解书。2023年9月横峰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虚假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全部如实报告财产,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郑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郑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应带头遵纪守法,维护法治权威。但郑某某在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仍未如实报告财产,并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名下财产。其仍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后,郑某某迫于刑事责任追究压力,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人民法院通过打击规避执行,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案例三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后隐匿行踪,隐藏财产,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吴某某驾驶未年检、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某、吴某甲严重伤残。2018年5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江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吴某某向徐某某、吴某甲支付损害赔偿金134.41万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入狱。2019年12月,吴某某刑满释放后,在法院组织下向徐某某、吴某甲作出分期还款承诺,随后返回福建,从此音讯全无。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均未联系到吴某某,赴福建实地寻找也未发现其行踪和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因案件迟迟没有进展,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不断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

为切实破解本案执行难题,纾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昌江法院将本案列为重点民生信访案件,在春节期间赴福建省晋江市查找被执行人吴某某行踪线索。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和当地法院大力支持配合,昌江法院成功找到吴某某,并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吴某某主动交代在家中存放10000元左右现金,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昌江法院依法将该案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审理期间,迫于刑事制裁压力,吴某某通过家属代为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和徐某某的谅解。2024年10月,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偿还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刑满释放并作出还款承诺后通过隐匿行踪拒接法官电话的方式逃避执行判决、裁定,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吴某某依法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体现了人民法院为积极兑现当事人胜诉合法权益所作出的努力。

案例四陈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通过0元转让公司股份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1日,被告陈某乙向原告陈某甲借款100万元,因陈某乙未按期还款,陈某甲诉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红谷滩法院根据陈某甲保全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乙持有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的股权份额。2022年8月,红谷滩法院判令被告陈某乙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陈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陈某甲向红谷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某乙首先支付人民币20万元,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在收到首笔执行款后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陈某乙的全部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陈某乙如期支付了首笔和解执行款,红谷滩法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的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陈某乙持有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的股权份额的冻结措施。2021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陈某乙将其持有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出资额为540万元)的股权份额以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陈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红谷滩法院遂将陈某乙转移股权等拒不执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2月26日,陈某乙一次性履行完剩余执行义务后,取得陈某某的谅解。2024年4月,红谷滩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乙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是法院实质化解执行纠纷、彰显善意文明理念的举措之一,但被执行人滥用执行和解拖延时间以达到转移、隐匿财产等目的,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被执行人利用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实现了解除其名下持有公司股权冻结的目的,但之后不仅未按照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擅自将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案外人,规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定罪判刑,体现了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侥幸心理”的郑重警示,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五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起,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福法院)陆续受理了朱某、刘某、邹某等人与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在安福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张某与朱某、刘某、邹某等人分别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共需还款110余万元。因张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自2021年1月始,朱某、刘某、邹某等人陆续向安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安福法院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了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张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明知应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却未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且为了规避执行,私下与工作单位协商,要求工作单位的财务人员以现金形式对其发放工资。至案发前,张某已累计领取工资5万余元用于日常开销,并未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涉嫌拒执犯罪,遂将张某拒不执行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11月,安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未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还与工作单位协商通过以现金领取工资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张某的依法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案例六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将本应履行生效判决确认债务的建设工程赔偿款偿还亲友,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自2013年以来,蔡某因房地产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先后向周某、罗某等数十人借款并注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因市场环境等因素,项目停工亏损,蔡某无力偿还上述债务,2017年起,周某、罗某等人先后向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水法院)起诉,吉水法院陆续作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蔡某及其名下的开发公司需偿还债务本金共计3000余万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蔡某并未主动履行,周某、罗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吉水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蔡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其个人及公司账户,但蔡某不予理会,吉水法院将蔡某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将其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后执行法官远赴海南省调查取证中发现,被执行人蔡某多次变更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并且新开多个不被法院监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之前工程项目的赔偿款,意图规避法院执行。经深入调查,蔡某将前述赔偿款先行用于偿还其女儿、儿媳、朋友等近亲好友之间的债务,再指使亲友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从可供执行的2600多万元赔偿款中转移资产1500多万元,致使周某、罗某等多名债主需执行的债务本金2300多万元无法偿还,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吉水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2021年7月,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2023年5月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其负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在已知自身有债务未偿还,并已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隐瞒赔偿款,并将该款项先行用于偿还生效判决以外的其他亲友债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判决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教育、震慑作用,有利于形成尊重裁判、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的社会氛围。

案例七熊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车辆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

潘某诉熊某等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县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熊某等三人应偿还潘某工程款186075元,并明确了相应违约责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熊某等三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潘某偿还款项,潘某向南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南昌县法院向熊某等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熊某既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院查明,熊某于2023年9月28日将其个人名下越野车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谌某,明显属于低价转让。潘某向公安机关控告熊某拒执行为,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不予受理。2024年6月20日,潘某向南昌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熊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立案后,熊某迫于刑事制裁压力,立即主动与潘某联系,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熊某当场支付了7万元,对剩余款项的支付双方协商一致并提供担保,取得了潘某的谅解,潘某随后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有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自己名下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转让,故意逃避执行,导致法律生效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构成了拒执犯罪,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执行法院通过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启动刑事打击拒执程序,最终促使被申请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案例八鄢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转移工程款,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唐某与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宜春市丰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城法院)判决,鄢某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合计114400元。判决生效后,因鄢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唐某向丰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丰城法院向被执行人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鄢某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鄢某名下只有银行存款5700元,一处集体土地自建房,无其他财产。执行法官对鄢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因房产系集体土地自建房,暂无法处置,鄢某未主动履行剩余还款义务。丰城法院依法对鄢某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案件终本后,2021年6月申请执行人唐某向丰城法院反映鄢某曾在广东承包工地,把工程款都转入了其儿子鄢某某名下。执行法官收到该财产线索后,即前往广东调查核实。经查,2020年9月,鄢某与湛江某猪场签订安装承包合同,鄢某以其信用卡逾期被冻结为由,要求湛江某猪场将工程款转至其子鄢某某名下。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湛江某猪场共向鄢某某支付工程款34万元。鄢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官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2月,丰城法院经审理,认定鄢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鄢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不仅未按法律文书通知要求报告个人财产,履行给付义务,反而借他人银行账户隐匿、转移大额工程款,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鄢某漠视生效判决,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丰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终本不“终止”,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积极调查取证,对查证属实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例九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执行人将个人工资转至他人银行账户,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徐某某,吴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两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月湖法院)分别于2020年、2021年作出(2020)赣0602民初107号、(2021)赣06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徐某某向周某某支付稻谷款41万元、向吴某某支付稻谷款19.9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吴某某分别向月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徐某某存在拒不报告财产、不履行还款义务、躲避执行下落不明等情形,后因徐某某名下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月湖法院遂对上述两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7月,周某某、吴某某分别向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侦大队对徐某某涉嫌拒执犯罪提出控告,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暂不立案。随后,周某某、吴某某向月湖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供了徐某某在安徽合肥一家工厂上班的线索,并提供了徐某某及案外人黄某某(帮助徐某某领取转移工资的同事)自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表和劳动合同,证明徐某某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月湖法院经调查发现,自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徐某某通过将工资打入黄某某银行账户的形式,共计领取了209893.29元。刑事自诉立案后,月湖法院对徐某某依法作出了逮捕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2024年7月8日,月湖法院与月湖公安分局联动协作,在安徽合肥成功抓获徐某某,次日将其押入鹰潭市看守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干警的释法明理,徐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严重性,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0月,月湖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徐某某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有义务向法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逃避执行,甚至通过将个人工资打入他人账户的方式转移财产,属于典型的拒执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安机关拒执罪公诉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月湖法院通过拒执罪自诉立案对被执行人徐某某依法惩处,向企图实施类似拒执行为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鉴于徐某某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案例十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使用他人微信账户逃避执行,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韩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铅山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曾某某应归还韩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曾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韩某某向铅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铅山法院向曾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因曾某某拒不报告财产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3年5月30日铅山法院对曾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之后曾某某仍不履行,本案执行陷入僵局。

为切实破解本案执行难题,铅山法院开展深入执行调查,发现曾某某使用多个他人微信账户用以规避执行,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9日,曾某某使用的四个微信账户总计交易流水达85.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铅山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迫于刑事制裁的强大压力,2024年10月,曾某某与韩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归还部分款项,并就余款的归还达成还款协议,韩某某向法院出具书面谅解书。2024年11月,铅山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曾某某到案后与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归还部分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书面谅解,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犯罪。被执行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曾某某有大额且频繁的经济往来,但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且经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报告财产、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漠视司法权威,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西高院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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