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自2022年2月起在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为了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便以灵活就业者身份自行缴纳了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024年10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为其补偿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一万余元,仲裁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该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答辩称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现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李某为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影响自行缴纳了个人应缴部分和单位应缴部分,并于本案中就其代公司缴纳的部分诉请返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非社会保险征缴法律关系,李某具有相应的诉权。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保险垫付款一万余元。
法官说法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单位未依法履行自己的应当负担部分,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为自身合法权益代为缴纳社保费用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来源:沂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