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晚间,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重组预案涉嫌误导性陈述,浙江证监局拟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罚款合计510万元。
浙江证监局认为,向日葵误导性陈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与此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向日葵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吴少钦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浙江证监局拟对吴少钦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拟对公司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510万元罚款。
从立案调查到出具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足50天时间里(还包括了春节长假),监管部门完成了案件调查、事实认定、处罚拟定等全流程工作,监管效率凸显。这一速度背后,是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以及对“蹭热点”式并购重组乱象的从严打击。
来源: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