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医药”或“公司”)发布公告,2025 年7月2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4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经查明,广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至9月,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医药”)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从事交易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业务,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4560.16万元、13686.00万元、13820.04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5.49%、26.68%、20.49%。2023年4月,广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作出差错更正。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核查报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湖北证监局认为,广济药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相关条款所述违法行为。
阮澍时任广济药业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负责广济药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未对案涉经销业务的相关情况给予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在广济药业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条款,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明峰时任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兼任济康医药董事长,负责广济药业的财务管理及济康医药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广济药业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编制,未审慎关注案涉经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在广济药业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条款,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公告表示,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无需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来源: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