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山东齐鲁华信股份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齐鲁华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该公司部分产品在未取得交易对手方签收回单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不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导致收入成本跨期。
二是该公司未及时计提当月薪酬,存在费用跨期情况。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3年度少记净利润96.1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12.34%。
该公司2023年未按要求对部分库存产品进行减值测试。销售费用归集不准确,未将营销人员职工薪酬计入销售费用,而是计入管理费用。
山东齐鲁华信股份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第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