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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湖南出台若干意见(附全文)

发布时间 : 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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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26〕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为推进我省“三医联动”改革,推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高水平安全和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研发创新支持力度

(一)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中心,每个平台每年一次性奖补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由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实际参与生物医药研发并获得评估认可的服务平台,按相关标准进行一次性奖补,每个平台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新引进的,奖补资金由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产品研发创新。加大科研投入,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发生产,重点支持创新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发挥我省自然科学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开展生物医药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对有临床价值的在研品种,省科技创新计划予以择优支持。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备案、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激励,并适当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奖补资金由企业研发奖补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细胞和基因研究。支持开展细胞存储中心、细胞制备中心建设,支持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申请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资质,支持省内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和细胞采集业务。支持鼓励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科研人员加强细胞和基因重大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以及转化应用,支持上述机构合作开展细胞和基因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支持开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基因技术以及配套设备、软件和数据库等,支持构建“细胞储存—细胞生产制备—细胞药物研发与临床技术研究”为一体的创新链和产业链。支持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细胞和基因产品、技术开展出生缺陷、肿瘤等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应用。(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落地。对首次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创新药、获得生产批件的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和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企业,符合产业化落地等相关条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个获得注册批件的特殊化妆品新原料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资金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积极支持中药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鼓励运用符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支持中药材规范种植,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联建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药品监管局、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我省微创手术器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促进微创手术器械产业化。协助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加快药品、医疗器械原创性成果专利布局,提升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效益。加快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化妆品原料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实施中药商标品牌战略,培育中国知名中药商标品牌。加强商标品牌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融资,推动品牌价值提升。(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适应产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监管体系

(七)提升审评审批支撑能力。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审评沟通机制,优化各环节衔接,提升审评审批效率。积极争取国家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提供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前置服务。推进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工作。推动释放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红利”,支持外省研发产品来湘申报注册。(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八)优化检验检测流程。积极推进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能力建设和资质扩项。开通注册检验“绿色通道”。对纳入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药品、创新医疗器械、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即收即检”;对省内医疗器械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注册检验做到“能检尽检”;缩短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时限。拓展规范注册产品检验渠道,根据需要协调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和化妆品备案检验服务。健全集采中选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九)深化监管体系建设。探索以省市共建模式设置药品审评核查分中心,强化技术帮扶与“一站式”服务,提高药品监管和服务医药产业发展能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支持协同开展涉及生产企业的注册现场检查与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建立网络销售安全风险共治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数据场景应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促进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开发一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推动医疗医药领域的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强化数据在创新药研发、临床诊疗及相关科研等场景中的应用。开展人工智能(AI)监管大模型研究,构建事前事中事后智慧监管与风险预警体系。加快推进临床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设首营资料电子化共用平台,支持医疗机构加快院内智慧物流信息系统建设。(省数据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创新产品临床运用与推广

(十一)推进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运用。加大临床用药质量控制中心对全省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的技术支持力度;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对全省医疗器械临床管理和使用等工作的技术支撑。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推动我省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医院特色,及时配备使用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更新发布6个月内的创新药械。对认定为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医疗器械,纳入《湖南省首购产品目录》,医疗机构依规定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医保体系对创新产品应用的支撑。合理确定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医保支付标准。属于细胞和基因诊疗技术等医疗新技术项目,依法获准开展临床应用、形成医疗技术项目规范后,由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立项,并逐步推动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创新药品医疗器械,推荐纳入国家医保或本省医保目录范围,适当提高医保报销比例,按规定加快在省医药集采平台阳光挂网,提高挂网服务效率。引导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创新和临床认可度高的药品医疗器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物流便捷”原则,稳妥实施基础大输液产品定点采购。对在中国境内完成I—III期临床试验并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获得上市注册的第二、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省内医疗机构按照“随批随进”的原则直接使用,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省医保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做优做强

(十三)培育发展优质企业和龙头产品。培育具有行业引领示范作用的优质企业。重点支持创新药品、全国或我省独家品种(独家剂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4类以上仿制药、第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中药经典名方等品种加快发展,在研发创新、临床试验、注册审批、原材料和设备进口、价格确定、流通配送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链布局。建立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链应用端、流通端、生产端信息共享,打通医药产业链堵点。培育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发展优势产业集群,支持湖南省医疗器械产业园打造国家级集群,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地区重点企业的跨省合作,强化关键零部件的供应和保障,采用“揭榜挂帅”等模式对核心产品和部件联合攻关,提升产业链保障能力和供应链韧性。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园区建立基于细胞基因、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的未来产业园区。探索“园区+企业+研究型医院”的合作机制。(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扩大对外开放。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出口贸易及境外认证和标准合作。充分发挥药品进口口岸作用。加大中非医药合作等领域工作力度和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国际监管政策宣贯和交流,支持具有临床优势的中药在境外注册上市。(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六)强化人才保障。加大对生物医药领域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育留用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省内各类人才项目,享受相关待遇。鼓励各类高校根据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增设医药相关专业。推动医药企业与省内高等院校深化产教融合,积极探索“医工交叉”特色人才培养新模式。(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制造等领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接受慈善捐赠、引入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可持续的临床研究投入机制。依托“金芙蓉基金”,设立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相关子基金,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生物医药龙头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发起设立企业风险投资(CVC)基金,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投资,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对于符合国家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条件的生物医药中小微科创企业,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并提高单户在保余额上限,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由市州、县市区纳入企业白名单,给予“潇湘财银贷”融资增信支持。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生物医药企业,对符合奖补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扩大创新药投资规模。奖补资金由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在湖南省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产学研用机构和单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44号)同步废止。此前省本级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政策与我省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每年累计获得奖励或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新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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