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网友于11月19日在微博晒出一份《举报答复书》。答复书中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关于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涉嫌添加禁用原料的举报。经核查,因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决定立案调查。
11月20日,百雀羚发布针对近日舆论关注的添加禁用原料的情况说明。其称,主要涉及的“禁用原料”是其曾在2021年生产的“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产品成分中添加“圆叶牵牛提取物”。百雀羚涉及该原料的个别产品是在该原料被禁用之前生产,不违反相关规定。
11月20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经立案调查后,认定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生产的百雀羚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配方升级)(限用日期:20241105,批号:3R06YV11)不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禁限用原料管理规定的情况。上海药监局经调查认定,百雀羚化妆品不存在添加禁用原料。
2021年5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在《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中提到了“圆叶牵牛”。
圆叶牵牛又称牵牛花、喇叭花、紫花牵牛。叶片大多近乎圆形,基底呈心脏形状。茎枝表面有毛,具有极强的缠绕性和延展性,这使它们既能够匍匐生长,也能够攀缘而上。同时,它一点不“娇气”,具有不挑剔土壤环境、结籽率高等特点。正是这种很强的适应力,使这些原本分布于热带美洲的种群逐步开疆扩土,遍布世界各处。2014年公布的《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将其列为入侵物种。
我们为什么要对它进行防治呢?这是因为随着圆叶牵牛的扩散,它对本土物种的影响越来越大。它们细长的绿茎会缠绕于其他植物之上,心形的叶片会像瓦片一样密布在植物的体表,阻碍了被覆盖植物对光的吸收利用。久而久之,被盖住的树木因无法制造养分而被“饿死”。此外,圆叶牵牛在生长过程中还会向环境中释放代谢产物,以此来干扰本地物种的生存,使本地物种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引发一系列生态问题。
那么“圆叶牵牛提取物”到底是什么物质呢?
沈阳药科大学药学院王晓帆在其发表的论文中称,圆叶牵牛有一定的毒性,它的种子含有麦角灵生物碱,可用于制造迷幻剂,而且全株有毒,种子毒性较大,误食可导致呕吐、腹泻。
常见的化妆品禁用成分有哪些?
国家药监局以及地方药监部门定期会对化妆品进行质量抽检,并公布抽检不合格名单。其中,苯、三氯生、甲硝唑、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夫西地酸、新铃兰醛、丙烯酰胺,以及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俗称:卡松)等,是不合格名单中较为常见的化妆品禁用和限用原料。
例如苯多见于染发剂产品,若成分超标,长期接触可能导致皮肤红肿、瘙痒等。甲硝唑、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地塞米松、氟米松等,这些抗生素、激素药物违禁添加在护肤品中的情况较为常见,长期接触这些成分可能引发接触性皮炎和抗菌药过敏等健康问题。
三氯生、卡松也是不合格名单中的常见成分,它们作为化妆品防腐剂类物质,被严格限制使用。
三氯生是一种常见的广谱的抗菌和抗真菌剂,一般使用在肥皂、牙膏等日化用品中,我国《化妆品技术规范》中,规定三氯生在化妆品中用作防腐剂的限量为不大于0.3%,但在洗发露洗发乳中禁止添加。有研究表明,三氯生是一种内分泌干扰物,会影响甲状腺功能,同时三氯生会促进对抗生素药物和抗菌产品具备抗性的细菌的产生。
卡松则在沐浴露、洗发水等淋洗类产品成分表中很常见,相较其他防腐剂,卡松防腐剂的过敏率较高,可引起过敏性接触皮炎等。
化妆品添加禁用原料有何后果?
化妆品通常是由多种原料按照配方设计经加工制备而成的混合物,因此原料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安全性。
化妆品原料安全性是指化妆品原料在固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条件下,对人体健康不产生任何损害,既不引起急性、慢性中毒,也不对接触者及其后代产生潜在危害。原料安全性是化妆品产品安全的前提条件。
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化妆品原料。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提取物形式比较复杂,不同提取部位所含化学成分存在差异,会影响原料安全性。例如,苦参根可以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但苦参种子则为化妆品禁用成分。此外,某种植物在提取时,由于目标产物不同,其纯化处理的程度也不同,所获得产物的安全性会有很大差异。如魔芋全株有毒,不可用于化妆品中,但通过提取、精制获得的葡甘露聚糖则无毒,可用于化妆品中。影响化妆品原料安全性的风险因素大致包含原料本身和可能带入的风险物质两方面。
我国对化妆品添加禁用原料有严厉的处罚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部、大连生态环境局、新京报、中国医药报、消费质量报、新民晚报、广州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