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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雄:国家监察制度学(四)

发布时间 :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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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国家监察政治制度

第四章  党对国家监察统一领导制度
党对国家监察的统一领导制度是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监察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坚持和完善党的国家监察的统一领导,就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毫不动摇的坚持国家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性质定位,充分发挥党的纪检监察与国家监察合署办公的制度优势。

第一节 党对国家监察统一领导概述

一、党对国家监察统一领导的原理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具体来说,党的政治领导力是一个国家的领导力量对涉及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和外交等各个重大领域的发展建设进行方向引领、目标定位和实施保障的能力,是有关举旗定向、战略谋划与决策的顶层设计能力。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力来源于其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来源于其与时俱进、不断自我变革、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来源于其不断强化使命意识和担当意识、保持初心的本领,来源于其具有强大内聚力的组织体系,来源于不断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来源于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作为“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的巨大优势,不仅汲取了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精华,也与人民主权的现代政治理念相契合。
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对宪法中规定的不同事务和不同阶层采取不同的领导方式。主要有:一是全面领导,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对国家和社会实行“全面领导”,这是最根本、最高的领导权。“全面领导”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组织等。《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的领导范围覆盖整个国家和社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高的决策组织,它决策之后,国家机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中的党组织就分别去贯彻落实。二是“直接领导”,即:党直接指挥军队、党直接管干部、党直接管新闻媒体出版、党直接管统战工作等,其中有些直接领导是通过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实现的,这是我国的宪法惯例或政治惯例。党对国家监察统一领导是党直接领导的重要体现。反腐败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依法治权的系统工程,客观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通过对公权力和公务人员的全方位监督,掌握和控制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的主动权,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功能的最大化,不断提升党和国家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监察制度是反腐败国家机制,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和运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制度的创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实践和重大创新,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必须贯彻和体现党对国家监察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由此,党对国家监察的统一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首要的政治特征。
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既包括党中央对全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也包括地方省、市、县各级党委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管辖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全党全国反腐败工作目标,制定反腐败工作方针,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反腐败决策部署,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提供行动纲领和思想指南。地方省、市、县各级党委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领导反腐败工作。

二、党对国家监察统一领导的内涵
党对国家监察的统一领导首先是思想和政治领导。国家监察的职责和使命就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部理论,以回答为什么必须反腐败作为逻辑起点,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始终。打铁必须自身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毫不动摇反对腐败。我们党坚持用这一思想武装全党,引领人民,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认识到,反腐救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决战决胜。面对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我们党和党的领袖的态度、决心、勇气,不仅是决定反腐败斗争胜负的关键而且是克腐败而制胜的强大动力。
党对国家监察的统一领导是思想和政治领导基础上的直接领导。这种直接领导是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反腐败既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需要;又要加强国家监察,确保国家政权人民性、廉洁性的需要。党作为国家政权的创立者,必须加强国家监察,对国家政权的人民性、廉洁性负责,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使命。在我国“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指的是只有党的领导职能和政府管理职能分开;没有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分开。前者是党科学执政的重要体现;后者是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不可分割。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而执政则是指“执掌政权”。比如,党的组织部门、政法委员会等,就是党执掌政权的载体。通过这些载体,实施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器的领导与管理。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权主要表现为大政方针的制定及宏观上的调控与督导,执政权表现为通过职能部门确保大政方针的落地实施。从广义上说,所谓领导权,是党在政治层面上的领导地位体现,而执政权,则更多是国家治理的法律行为,是领导国家行为化的具体表现。这种领导与执政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反腐领域表现为党的纪检与国家监察的关系,党的纪检职能是领导权的纪律保障;国家监察职能是党的执政权的法治保障。
党的领导与国家监察具有内在一致性。党的领导和监察工作的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人民最根本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是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领导和团结人民群众共同奋斗中诞生、发展和壮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国家政权和国家法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监察的本质是人民监督,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维护国家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转,保障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监察工作基本要求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凡是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凡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查处,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纪检监察就在身边,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可以说,人民的利益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国家监察工作的共同价值取向,在本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
党对国家监察的统一领导也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基本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统一规划部署。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议、部署,结合实际确定规划和目标,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落实情况。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列入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精心部署,狠抓落实。二是统一制度、规定。要完善党风廉改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负的责任。党委要统揽全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统一标准要求。党委要组织领导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重大违纪案件和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对本单位党委成员、本级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制定标准,提出要求,拿出措施,狠抓落实。四是统一组织力量。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党委要动员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力量,抓好这项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为纪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党对国家监察统一领导的意义
首先,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探索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归其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举旗定向、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在新的起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深化标本兼治,推动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都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把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第二,是新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而且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我国的基本国情、政治体制、政治传统,决定了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构和公职人员,其权力都由党和人民所赋予,都要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党和人民监督。新中国建立70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力能否得到有效监督、能否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受到腐蚀。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反腐败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把分散的反腐败工作力量整合起来,建立起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把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各级党委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第三,是各级党委理直气壮担负主体责任的制度安排。作为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理所当然的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全面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当好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反腐目标的“施工队长”,带领党委一班人定期分析研判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情报告,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和处置的决策严格把关,做实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领导。要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各级党委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领导,旗帜鲜明支持纪委监委行使职权,党委书记要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使反腐败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探索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组织、政法、公检法司协作配合的工作平台,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缺席审判协调机制、技术调查配合机制,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节  党对国家监察统一领导要义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必须全党动手,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但首要的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我们党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纪检监察政治制度的首要任务,是纪检监察机关践行初心使命的首要政治要求;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伟大梦想共同奋斗的根本政治保证。
“两个维护”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当代体现。所谓“核心”,本意是指某一事物的中心部分,或指在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事物关系中居于主导位置的那一部分。核心的形成和存在,是决定一切事物内部属性和运动轨迹的主要依据。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发展中,马克思主义历来主张,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形成具有权威性的领导核心。早在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失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深刻指出,过于强调民主,在强敌环伺、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关头没有能够形成众望所归的领袖核心,没能建立起力挽狂澜的权威领导,是导致巴黎公社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因而,“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中,进一步深化了对形成党的核心领导重大意义的认识。1900年,他在《我们运动的迫切任务》报告中就深刻指出:“在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的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正因为有以列宁为核心的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坚强领导,才能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并进而巩固这一胜利。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毛泽东同志于1945年党的七大预备会议上曾形象地指出:“要知道,一个队伍经常是不大整齐的,所以就要常常喊看齐,向左看齐,向右看齐,向中间看齐,我们要向中央基准看齐,向大会基准看齐。看齐是原则,有偏差是实际生活,有了偏差,就喊看齐。”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也曾提出:“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可见,自觉而坚决地维护在整个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形成的核心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一贯主张。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在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实现民族复兴进行的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中,“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但这一核心的实现又必然是具体的、历史的。在当代中国,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当代体现。
“两个维护”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是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型民主形式,其基本的执行机制就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无产阶级在建立政权后,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争得最广泛的政治民主。”与资产阶级标榜的虚伪民主不同,无产阶级民主是真正符合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民主。因而,这种人民民主不是抽象的、自发的、各自为政的形式上的民主,而是在充分吸取人民群众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将其中正确的、反映大多数人民利益并且是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的部分集中起来,最终形成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在党的领导下将其贯彻落实到位。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这一过程中,必然需要一个能够集中全党智慧、统一全党意志、指挥全党行动的“大脑”和“中枢”。“两个维护”是全党在推进党的事业发展实践过程中必然的政治选择。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中央,通过党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习近平总书记,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结果。而这个结果一经形成,就成为全党的“大脑”和“中枢”,全党就能够做到上下统一、步调一致,去实现党的目标和任务。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和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必然体现;民主集中制作为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落实“两个维护”的基础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最根本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这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根本条件,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条件,是实现党的集中领导的根本条件。而党中央的领导又必然要通过最有威信、最有经验、最受全党信任的领袖来具体实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定航道上乘风破浪的中国航船,正在经历并还将在未来不断经历无数艰难险阻,甚至是难以想象的惊涛骇浪。正值攻坚克难、夺关闯隘的紧要时刻,我们需要一位民族的舵手,需要一位稳健的船长,需要一位人民的领袖。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习近平同志,经历了新中国最为激荡的历史变迁,从乡村到城市,从学生、农民、战士到干部,从最基层的村党支部书记到党的总书记,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最了解中国国情、最体察民意、最能为人民福祉而奋斗的人民领袖。
“两个维护”是实现党的根本宗旨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曾经以鲜明的态度表达了他甘为人民公仆的博大情怀:“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我愿意做到一个‘无我’的状态,为中国的发展奉献自己。”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维护人民福祉、维护民族未来。总之,只有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坚定地做到“两个维护”,全党才能步调一致、号令统一,才能使党始终保持团结和集中统一。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集体及其领袖是忠诚的人民公仆和忠实的人民代言人。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公仆理论。这一理论强调,要实行人民管理制,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都是“社会的负责公仆”。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始终把人民作为创造历史的主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而要实现这一根本宗旨,就必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是确保党的领导权掌握在忠于人民,为人民负责的“公仆”手中;就能确保我们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必须落实在主体责任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各级党委书记要尽到反腐败“第一责任”,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这些重要论述表明,在这个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必须说明白话、做明白事、做明白人,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既抓住了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又抓住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个链条,对于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意义。
反腐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肩负这一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增强政治定力,坚定信心决心,认清“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这一现实背景,要求必须勇于承担起打赢反腐攻坚战持久战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支持纪委监委行使职权,党委书记要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使反腐败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探索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组织、政法、公检法司协作配合的工作平台,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缺席审判协调机制、技术调查配合机制,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有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2014年6月26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时指出:“一年多来,比较一下,已处理了几十个部级干部,比过去多了不少,但不要算这个账,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既然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交给了我们,就要担当起这个责任。”反对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惩治腐败是为了赢得党心民心,这是一场严肃而重大的政治斗争。我们党横下一条心来反腐败,绝非一时兴起,也不是和谁过不去,而是要承担起历史和人民赋予的责任。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13亿多人民。这是一笔再明白不过的政治账,是人心向背的账。党中央横下心坚决反对腐败,就是要承担起历史和人民赋予的责任。腐败问题对我们党的伤害最大,党面临的最大风险和挑战是来自党内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坚决查处腐败分子,是我们党的重大政治责任,能不能打赢反腐败这场斗争,关系事业的成败和人心向背。腐败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特权现象和特权思想,人民群众是党执政最牢固的根基。执政党要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有这样的责任意识和勇气担当就一定能够打赢反腐败这场斗争。
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深刻把握反腐败的长期性和复杂性。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当前腐败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严重危害党的领导和团结统一。在党内有的人搞官商勾结、上下勾连,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已经到了利令智昏、胆大包天的地步。有人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的政策进行变通、选择,甚至打折扣等。党内和社会上对反腐败存在着模糊或错误的观点,有的人盲目认为反腐败已大功告成;有的人认为反腐败是刮一阵风,搞一段时间就会过去;有的人认为反腐败查下去会打击面过大,影响经济发展,导致消费需求萎缩,甚至把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与反腐败力度加大扯在一起;有的人认为反腐败会让干部变得缩手缩脚、明哲保身,不愿意干事了;还有的人态度暧昧,不敢亮剑,对存在的问题总想捂着盖着,甚至保护错误的力量大过伸张正义的力量。为此,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不可能一劳永逸,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反腐败斗争越是深入,其涉及的矛盾和问题就越复杂,遇到的各方面阻力就越大,牵涉的利益关系就越盘根错节,因此必须坚持反腐败决心不动摇、意志不松懈,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抓出成效。

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要反腐败是全面肩负起统筹协调职责。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全党全社会一起抓,党中央已经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制定了顶层设计方案。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讲话中强调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保障改革健康顺利进行。这是党中央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与防范腐败之间“三个同步”关系的思想,找准了两者相互协调促进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体现了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对新形势下反腐败内在规律的科学认识,表明反腐败斗争不能孤立进行,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核心战略和中心任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要务求实效,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为此党中央部署了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在反腐败工作中坚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打虎拍蝇猎狐,严惩腐败分子;在深化改革方面,冲破利益固化藩篱,斩断权力寻租链条,向“共腐利益圈”开刀;在纠正党内“四风”上,治病树、拔烂根,净化社会风气,革除陈规陋习、顽瘴痼疾;在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方面,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纪检体制改革,高举巡视利剑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举措初见成效。总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须臾不能动摇,是必须打赢的、输不起的战争。只有全党全民齐心协力,各方面共同行动,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在这场较量中获得全胜。


三、严格执行“政治纪律”
坚持党对国家监察的统一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国家监察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纪律保障。《条例》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写入指导思想,并贯穿《条例》的全部内容,成为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国家监察机关作为党直接领导的政治机关,在“两个维护”上担负着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必须筑牢政治忠诚,守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的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好。
(一)强化“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
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等重大政治责任。担当这些职责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政治责任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自觉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问责追责等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两个维护”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治责任。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级、哪个单位,都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尤其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绝不能含糊、动摇、放松。要把“两个维护”作为钢铁纪律,层层压实压紧责任,对照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本地区、部门和领域的要求去检视党员干部行为,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权威等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律部队”,在落实“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上必须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要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最高原则、第一要求,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党的方向为方向、党的意志为意志,与党中央不仅要做到令行禁止的一致,而且要做到思想高度自觉的一致。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部署,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切实把“两个维护”落实到一言一行和方方面面。
(二)把强化政治监督挺在前面
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主动跟进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确保中央部署要求落地生根。
围绕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规范,坚持常态化监督。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化对“三会一课”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情况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抓好政德建设,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政治生态土壤。
围绕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开展全覆盖监督。把政治建设纳入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清单,将“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党的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发挥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作用,对各级党组织落实政治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特别是在落实“两个维护”上失职失责的问题,严肃查处问责,倒逼各级党组织坚守正确政治方向,教育督促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不折不扣地听从党中央指挥,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权威。
(三)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997年制定以来,各个时期的,均把政治纪律问题放在首位,体现了党中央历来对政治纪律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增补完善政治纪律方面的“负面清单”位居前列,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再次释放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强烈信号。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当好净化政治生态的“护林员”。
紧紧盯住“七个有之”问题及表现,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为尺子,严肃查处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派、两面人,坚决纠正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查处拉山头、结圈子等行为,以政治纪律带动其他各项纪律严起来。
围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肃查处顶风违纪、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群众深恶痛绝的“四风”问题、侵占截留扶贫资金、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表面上看是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问题,但从本质上看都是破坏党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脱贫攻坚、生态保护等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聚焦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问题,严肃查处不收敛、不收手,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着力提高从政治上分析问题的能力,精准执纪,护好“森林”。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做的是政治工作,要善于用政治思维来考量和解决问题,善于从政治视角、政治站位、政治立场观察和处理问题。在日常监督中,要认真甄别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审查调查工作中突出政治纪律问题,对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和事优先查处,对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的党员干部坚决惩治。要科学研判政治生态状况,深入剖析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原因,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用铁的纪律保证“两个维护”落到实处。

第三节  党对国家监察统一领导的落实

一 、“政治机关”的性质定位
(一)政治机关定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在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一节中指出: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职权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一政治机关的属性定位,是国家监察政治制度特别是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的重要体现。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共享党的政治权力。监察权与纪检权一体运行,主要表现为“四种形态”的工作模式,即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党的政治领导所派生的政治监督。在四种形态的监察活动中,绝大多数是批评教育、少数是组织处理、极少数是纪律处分,极少数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决定了监察工作的主体是以监督为专责的政治机关,监察委员会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监察机关”,又是监察法规定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也是与党的纪检机关一体两面的政治机关。
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专职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地方各级党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委员会主任,“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提高腐败治理效率,这是坚持党对国家监察统一领导的重要方式和具体体现。
(二)政治机关定位的特征
国家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定位的基本特征,是与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党纪监察合署办公肇始于1993年。为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根据改革开放之后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突出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和各级纪委和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察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检检查机关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继续沿用的是以往的党政合一模式。这样的机构设置切合我国实际,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鲜明特质。由于监察机关要受到宪法及监察法的限制,实际上也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也必然要要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受国家法律约束,从而更加丰富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党纪检查与国家监察合署办公,是“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协调起来”“既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在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的同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和高度互补。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一方面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一方面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纪检查与国家监察合署办公,体现了对我国反腐败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从失德违纪到违法再到犯罪,符合从量变到质变的演变规律。多年来,为了应对反腐败斗争日益严峻复杂的形势,党和国家探索和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全党全社会反腐败的局面;不断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努力建设涵盖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惩戒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制约、保障党员权利等方面内容的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实现了反腐倡廉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为新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打下了坚实基础。监察法对腐败的治理有一个基本的脉络,那就是对腐败问题的治理,不能简单只强调打击思维,不能简单套用刑事诉讼的思维模式,而是要牢固树立“纪法共治”“综合治理”的反腐理念中国特色的反腐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査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开辟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第五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仍由党委主管。我国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党委)、不决定人事事项,因此其本质上是党的工作机关,是政治机关。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讲政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监察委员会定性为政治机关,也要求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
作为国家监察政治机关的体现,合署办公制度在运行中主要表现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使之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模式。实现和完善合署办公制度,关键在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都作出了规定。监察法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各级纪委监委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政治站位
首先,要站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专设一部分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部署。落实好这一部署,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连接“三不”、兼顾标本,兼具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体现实事求是思想,体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体现党组织教育挽救大多数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政治高度和全局上去认识把握,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
(二)在“四种形态”的精准贯通上下功夫
“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不能孤立割裂地理解和运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三项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进一步打通“四种形态”,明确各种形态相互转化的原则,推动规纪法有机贯通、综合运用。如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要积极主动地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做好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仅仅等靠信访举报,不能简单等同为处置线索;要以教育警醒为主,做好谈心谈话,充分体现党组织的严管厚爱。又如,第四种形态要重点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障碍,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障碍的情况,坚决予以惩处,形成持续强大震慑。要在每一个环节都贯穿一体推进“三不”、深化标本兼治的精神,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带动营造全面从严的氛围。
贯通运用好“四种形态”要加强对线索的梳理、分析和研判,突出工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在线索处置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防止纪法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都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要全面分析违纪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情节、直接后果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影响等各方面情况,科学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置,做到既讲政治、又讲纪法,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化,力争取得更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提升“四种形态”的运用质效
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准确熟练运用“四种形态”,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质效。要自觉学规学纪学法,补短板、强弱项,着力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做纪法兼通的“专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监督,宽严相济、分类处置。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依规依纪依法,准确把握、明晰界限、严格规范,防止主观片面,精准运用每一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新制定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强化近距离、常态化、全天候的监督。强调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判断哪些该批评教育,哪些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哪些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哪些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努力做到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
(四)切实履行“监督”这个基本职责
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纪委监委要按照全会部署,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切实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拓展谈话覆盖面,提升监督谈话针对性、实效性。
为强化“四种形态”的监督功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力量向监督倾斜的具体体现。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日常监督,重点把握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审查调查。监督者专司监督,日常监督更全面,监督效能不断提升。此外,从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开始,对巡视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追责问责,也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室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各地纪委监委机关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更加注重向监督部门倾斜,专司监督检查的力量加强,有力地助推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五)始终坚持“靶向治疗、精确惩治”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强化“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更是成绩”的工作意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坚定有力的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减少腐败存量,把监督挺在前面,科学精准遏制腐败增量。保持高压惩治不放松,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削减存量。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靶向治疗、精确惩治”重要指示,果断和准确运用好第四种形态,利剑高悬,以有力惩处保证监督有效。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查处的重点对象,把那些在党的十九大后仍然不知敬畏、胆大妄为者作为重中之重,深挖细查、严惩不贷。紧盯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督,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政治机关”的制度建设
(一)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的必要性
思想政治制度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我们党历来十分注重思想政治建设。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在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日益尖锐,广大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面临着新的考验。应该肯定,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信赖的队伍。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确有少数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极少数人甚至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坠落,蜕化成为腐败分子。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保持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弘扬正气,树立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形象,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加强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考核。
(二)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形成纪委书记总体抓,副书记常委分头抓,职能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齐抓共管的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格局,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要充实工作力量。有条件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该设立干部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一时难以设立干部室的纪检监察机关也应该明确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责任科室,并适当地安排专人负责。同时,县(市、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快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加强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乡镇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原则上应该由其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
(三)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任务
首先,要明确政治建设主题。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主题,就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树立起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要明确政治建设重点。突出和强化四个方面的教育:一是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引导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政绩观;二是进行“两个务必”教育,教育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的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视事业重如山,看名利淡如水,耐得住寂寞、顶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苦;三是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守好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欲所惑;四是进行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组织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营造学先进、赶先进的浓厚氛围,对反面典型进行深入剖析,揭示腐败分子的思想根源和腐败轨迹,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要丰富政治建设内容。针对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存在思想观念陈旧,缺乏创新意识的现状,在抓好政治理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习的同时,要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制理论素养,特别是多学一些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要尽快提高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和外语水平,具备丰富的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掌握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并且随着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还应多熟悉一些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方面的知识,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第四,创新政治建设思路。新时代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要不断创新思路,采取新的方法、新的手段。根据一些地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实践经验,一是领导干部重点抓。各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是思想政治建设的重点对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好了,可以带动整个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二是选择时机重点抓。思想政治建设虽然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但在一些关键时机、重要时刻要重点抓好,比如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在干部提拔、岗位交流、领导调动的时候,在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召开重要会议、出台重要方针政策的时候,更应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三是利用典型重点抓。不仅要充分利用先进事迹进行正面教育,同时还要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四是创新形式抓。除了组织学习、开会、听课外,可以组织一些主题报告会、演讲会、经验交流会、工作座谈会、学习讨论会,可开展一些征文比赛、文艺汇演、知识竞赛,并且做到“五上、六有”。即:领导讲课上屏幕、先进事迹上舞台、警示教育上党课、知识竞赛上擂台、干部承诺上墙栏;六有:即有计划、有分工、有阵地、有记录、有检查、有考核。
(四)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制度
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效果,要靠制度来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对思想政治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或思想政治建设力度不大,本地区、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的责任;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督查通报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三要建立和完善考评激励制。要将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列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年终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实行思想政治建设一票否决制,设立思想政治建设单项奖,对思想政治建设力度大,效果显著的要表彰奖励,对思想政治建设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并取消任何评先评优资格。
加强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建设是建设高素质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解决好以上五个问题的同时,还要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和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紧密结合。做到既要解决干部思想上的困惑、顾虑和心理上的不平衡,又要对干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和解决,使他们能够正确地对待艰苦,安心本职,做好工作,二是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渗透到我们所抓的每一项工作、查办的每一个案件,制定的每一个规定,开展的每一项治理中去,通过思想政治建设的改进和加强,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三是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紧密结合。做到教育在先,管理从严,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教育活动的载体,不断拓宽新的形式,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促进机关政治建设。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主办单位: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

学术支持: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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