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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理念、功能与机制

发布时间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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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在新形势下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专门组稿“新质生产力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题文章,邀约三位作者从不同视角深入剖析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既有对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痛点及其应对的内容,又有从理念、功能与机制阐述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还有从形势任务、风险防范、理念更新与政策维度研究新质生产力发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以期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知识产权保护。本期特此编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刘晓春副教授撰写的《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理念、功能与机制》,供读者参考。

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理念、功能与机制

内容提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提出需求和挑战,需要开放和灵活的规则体系进行应对。知识产权司法过程需要秉持超越个案事实的理念,从纵向技术发展阶段、横向国际竞争态势两个层面,针对可能导致的产业影响进行审慎分析。知识产权司法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承担多重功能,对于新型生产方式进行确认、对基础生产要素作出权益配置与协调、对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与主体进行规范和评价,并推动形成新型知识生产机制。为实现上述功能,需要在实体规则分类评估适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规则共识形成机制方面,应用并拓展创新的机制和方法,为新质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   司法保障

文 章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新质生产力的动态挑战与知识产权司法的理念更新

三、知识产权司法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功能及其实现

四、知识产权司法过程具体机制的应用与拓展

五、总结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并作出全面部署。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保障,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要求,也已经成为我国下阶段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的战略重点。在推动生产力的迭代和革新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一直承担着关键作用,激励和促进创新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最基础的功能和目标。当下,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形成比较成熟和完备的立法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权利内容和限制等制度都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对于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商标标识等主要领域的生产关系维护和生产力资源配置,都形成了比较明确和确定的制度预期。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催生,因此,存在着突破原有生产关系及其法律确认性安排的内生动力。在这个意义上,基本框架成型于工业革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正在而且将持续受到新质生产力及其引发的新型生产关系的挑战和冲击。例如,以数据为代表的新型生产要素作为客体,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亟须给出制度性解决方案;人工智能既是新技术,也是生产要素和新型组织方式,在客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配置方面,也提出了众多亟待解决的制度难题。

针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目前国家从政策指引、规范保障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的规定和文件,例如“数据二十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顶层设计、制度构建、行业导向、合规要求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法律体系的整体运行来看,涉及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问题,无法通过政策文件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出台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来解决。特别是涉及新型客体的拓展、基础概念——例如著作权法下的“独创性”、权利内容、“合理使用”等——的拓展解释与应用、新型生产方式的确认和评价等,都只能通过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两条途径,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

在立法过程耗时长、成本高、过程复杂等情况下,知识产权司法的优势和功能就凸显出来。通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产业场景,对于基础概念、规则和原则,展开新的时代背景下的结构性反思和应用,回应新质生产力高度动态性、基础变革性的需求,是时代赋予知识产权司法的使命。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司法需要秉持超越个案事实的理念,扩充视野,提高站位,明确在回应和推动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中的功能定位,构建促成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共识凝练的具体机制,为促进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新质生产力的动态挑战与知识产权司法的理念更新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技术、产业和生产关系都处于高度动态变化过程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提出挑战。知识产权司法需要发挥积极作用,进行理念更新,才能有效回应新质生产力带来一系列深度变革的制度保障需求。

(一)新质生产力及其引发的生产关系动态变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由此,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出生产力的创新、生产关系的革新以及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对现有制度带来动态挑战,并且需要从国际竞争的格局下去观察和提供制度应对及保障。

首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面临着动态变化和变革,需要更加开放和灵活的规则体系予以支持。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有三项重点布局:一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二是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三是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因此,发展新质生产力既着眼于原有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转型升级,也需要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发展,现阶段这些转型和发展都处于起步阶段,产业模式远未成熟。例如,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都涉及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的创新性开发和流动,存在着高度开放和动态的创新可能性,业态的变化离稳定和定型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新型生产力和产业发展和变革初期,需要充分理解这一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需求,为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对于原有法律规定中相对稳定和保守的概念和规则体系,需要结合产业动态变化的应用场景,识别出不再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及时作出解释和修正,避免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其次,新质生产力引发的生产关系变化需要法律规则的应对和更新。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中,涉及研发创新激励、技术成果转化、交易流程保障、收益分配优化等整体产业链条各环节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和协调,建立产业链中制度基础设施的系统工程。在这些产业发展中,部分问题是可以通过适用传统知识产权法等概念和规则解决的,但是当新兴和未来产业所涉的生产要素、参与主体、利益分配诉求呈现不同以往的利益冲突和底层变革,需要进行创新性优化利益配置之时,知识产权法就需要在保护准入、权利设定、责任配置、利益分配等方面都作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调整。这在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领域都有所体现。

再次,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下人机协同创新生产方式的规则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将有望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各个领域,由此带来生产方式创新的一个鲜明特点,即人工智能将会实质性承担以往由人从事的创新、决策、操作行为,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下以人为主体的创新行为逐渐过渡到人机协同、乃至主要由机器来作出的状态。这很大程度上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近年来突破性进展而催生。在作品创作领域,人工智能可以生成达到人类创作独创性水准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作品,从而对“作者”“创作”“作品”等著作权的基础概念形成挑战。在专利发明领域,人工智能也正在承担越来越实质性的创造角色。与之相应的,利用人工智能的人机协同行为,造成对于他人权益侵害的责任后果如何分配,也会影响和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应用的风险分配和资源配置,这些问题除了在自动驾驶等领域存在,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明显,需要确立有利于产业发展并实现权益动态平衡的解决方案。

 最后,需要从国际竞争视野来反观新质生产力的制度保障。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背景,具有很强的国际化背景,并且回应我国创新发展和产业阶段的特征,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分工也承担了服务和保障功能。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中,新兴、未来的技术领域都涉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新的国际形势和全球产业链布局下,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仅仅着眼于国内产业业态发展需求,还需要放眼全球,厘清我国产业和创新能力在不同新兴技术领域所处地位,这在前沿技术的专利布局激励与引导、标准必要专利司法裁决以及人工智能、新能源、绿色技术等领域的布局和应对中,都需要有所体现。

(二)知识产权司法的理念更新:超越个案裁判

新质生产力对知识产权制度构成的挑战,在通过立法方式作出规则调整和回应之前,需要知识产权司法承担起相应的功能。实际上,由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处于初步阶段,生产关系的调整短期内无法渐趋稳定,新兴产业和利益分配也呈现分散化、动态化态势,立法过程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利益配置共识,无法在短期内达成,因此通过立法进行规则调整来回应新质生产力的需求并非最优的选择。更为合适的方式是,通过司法裁判的路径来累积对于新质生产力具体发展场景的观察,根据具体领域涉及的利益冲突和发展需求,来考察原有概念、规则、框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依然可以适用,又在什么情况下依据何种产业结构变迁,需要进行创新性的解释和应用。在区分和识别是否存在新问题和新挑战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司法过程需要秉持超越个案事实的理念,甄别特定案件和问题的解决对于新质生产力相关行业发展的影响。在需要进行创新性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时候,需要充分意识到,司法过程实质上承担了“准立法”的功能,法院对于规则的选择和判断,极有可能超过个案的范畴,产生对于行业的一般性影响,至少在边际上会产生引导创新主体行为和资源分配的效果。这种情况近年来在数字经济、互联网相关的领域已经十分明显。

法官在识别出有可能对于新质生产力发生影响的案件之后,有必要从纵向技术发展阶段、横向国际竞争态势两个层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利益权衡和评估,针对可能导致的产业影响进行审慎分析,进而对法条和规则作出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的解释和适用。

从纵向技术发展阶段看,对于代表了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关键技术和业务领域,需要了解技术和业务在整个发展周期中所处的阶段,进而考虑相关规则适用如何回应这一阶段的发展需求。例如,在技术和业务都处于起步阶段、存在重要的潜在发展前景的情况下,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还存在各种变化的可能性,此时如果法律上设定过高的义务标准,就有可能对后续发展起到阻遏性的效果。而当技术和业态发展到较为稳定成熟的阶段,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和冲突已经比较明确,法律规则也可以随之出现具体适用上的调整。

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互联网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平台作为创新的主体和承载渠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等注意义务和责任认定时,法院通常围绕“通知—删除”规则来进行裁判,对于平台基于过错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也采取较低的标准,只在平台主动干预内容呈现、或者存在特定事由应当引起平台注意的情况下,才认定平台存在过错,而不需要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学界对于“红旗标准”的讨论和倡导也体现了这一倾向。但是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趋于稳定,平台采取的算法等技术也逐渐成熟,法院对于平台提出了主动承担“巡查”等治理义务的要求,并基于平台拥有算法推送等技术能力对于平台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横向国际竞争态势看,要立足于国际化的站位,对于关键技术和行业中,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态势及其所处的生态位,形成全局式的认识和判断。我国产业居于不同生态位的情况下,需要的规则供给会有所区别。例如,在人工智能等我国处于明显追赶态势的行业,相对于新能源汽车等我国已经占据一定竞争优势的领域,会更加需要促进型的规则供给。此外,在涉及全球技术竞争较为激烈的问题领域,例如移动通信、智能网联汽车等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要充分意识到除了激烈的技术和业务竞争,还存在着不同法域之间规则的对抗和竞争。此时更需要司法裁判基于全球视野,在尊重立法框架的前提下,采取有助于提升我国产业竞争能力、维护其海外利益的程序和实体裁判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探讨知识产权司法理念的更新,依然是在现有立法的框架下来展开,并非脱离法律规则的随意创新。正是由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会带来全新的生产要素、应用场景和创新模式,一方面知识产权上的原有概念面临在新场景下的重新解释;另一方面法律上的抽象原则和标准也面临在新型关系下的厘清和校准,知识产权司法过程正是在这些尚未存在明确立法标准和规则的领域,承担起发展导向的利益平衡和价值判断之功能。

三、知识产权司法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功能及其实现

知识产权司法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多个层次的功能来实现其目标。首先,对于新质生产力发展与形成的新型生产方式及其生态系统,知识产权司法可以通过适当的规则加以确认、维护和促进。其次,对于构成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生产要素,知识产权司法过程可以对其所涉的权益配置与协调提供规则。再次,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乃至于新型主体,需要知识产权司法进行规范和评价。最后,以知识产权司法提出的问题为核心,可以推动形成针对新质生产力及其制度保障的新型知识生产机制。

(一)新型生产方式形成与演变的确认和促进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涉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在这些以高度创新为特征的技术和业态发展过程中,会催生出基于新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新型生产方式,演变形成形态各异的“架构”体系。数字平台生态系统中基于数据流动、算法调控、规则系统而演化形成的多边市场交叉补贴协同体系,将生产和消费过程紧密融合,对内以平台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和优化协调,即为此例。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方式突破原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框架,形成“非法兴起”,并从产业发展早期的较为宽松的法律和监管规则获取发展的红利,这在中美两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历程中都有体现。

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无论是新兴和未来产业演化形成全新的生产方式,还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赋能过程中,现有的架构进行延伸和拓展,都面临着架构相关的资源配置、利益分配、规则体系的法律评价和认可的问题。例如,可能在数实融合中形成线上线下连接的综合架构,也可能依据人工智能的产业演化形成全新的生产方式,从而形成需要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和确认的对象。

就知识产权制度对这些生产性架构的回应而言,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承载了智力投入和创新行为的对象,需要成为保护的对象,并且应当给予何种保护。这种保护和赋权,可能是要素式的,也可能是架构式的。就要素确权而言,需要确认给哪些具体成果赋权,比如特定数据集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某项新兴技术或业态的特定创新方案等。而就架构确权而言,需要对于架构的生产过程和自主性之合法性进行确认,保障架构内部资源调配和规则运行可以不受打扰地以最优化的方式展开,从而在新型生产方式下继续发挥知识产权规则的激励创新功能。例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对于互联网平台内部竞争生态予以保护,使其免受“刷单”“炒信”“群控软件”等“数据污染”行为干扰的法院判决,即体现了上述主旨。

在通过对新型生产方式进行法律上确认以促进其发展的同时,也需要从外部关注架构运行过程并对其可能形成的外部性进行评价。以数字平台生态系统为例,生产要素在内部各个市场之间得以高速流动,而对系统之外则倾向于封闭乃至“屏蔽”,或者在数字平台构成基础设施从而具有公共性的情况下,在平台资源调配中展开不具有合理理由的自我优待等行为。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针对整体行业发展的负外部性,阻碍生产要素在架构之间的必要流动,因此有可能需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过程的干预与校正。实践中有可能通过禁止“恶意不兼容”等规则,对平台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这类现象通常在特定行业发展到较为成熟和稳定的阶段发生,出现了较为明确的市场集中度和产业竞争格局。

(二)基础生产要素的权益配置与协调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对于生产要素实现创新性配置,从而最大程度激发创新活力。在生产要素配置的制度保障中,既需要考虑确权缺失带来的针对要素的投入激励不足,即“公地悲剧”问题,也要考虑过度确权带来的要素流动不足问题。知识产权制度一以贯之的“确权+限制”的模式,寻求长期视角下的激励均衡,探索将新型生产要素纳入新型保护的范畴的可行性,用以解决新型生产要素的赋权难题,具有理论上的兼容性,在实践中也有了有益的探索。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基本生产要素,可以以数据为例,对新型生产要素作为权利客体的保护和限制展开分析。数据要素被认定为数字经济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流动和市场构建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市场建设的重要战略安排,在对应的制度保障上,对于数据要素所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确权、赋权等权利义务安排,也成为制度建设的基础环节。由于数据涉及生产力发展的各个领域,对经济、生活、国家治理而言都构成重要的基础要素,在不同的领域和场景下,数据利用过程体现出差异化的利益关系和协调需求,因此较难以统一的一套权利义务设置来涵盖全部应用场景,针对数据权益的立法进程尚需时日。“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三权分置理念,也需要通过司法过程特别是知识产权司法来进行转化和落实。

目前为止,数据权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确认及其具体内涵的丰富,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司法途径累积众多裁判规则来实现的。对于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的数据集合,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及其集合,则可以适用商业秘密的相关保护规定。除此之外,针对体现了实质性投入但尚不能使用具体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的数据集合,司法实践中探索并积累了大量案例对构成独立法益的数据权益进行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和原则条款,并区分不同利用模式和场景,既赋予了法律上的保护,又针对不同类型的权益关系和冲突区分了不同的应用规则,例如区分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考虑数据获取手段和过程的正当性标准,数据利用后果是否构成实质性替代,以及用户意志在企业数据权益分配中的角色和定位等等。此外,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根据具体产业场景的利益权衡,确认哪些情况下不必赋予数据排他权,或规定数据权益保护的例外情形,例如公开数据爬取的某些场景,或者科研教学等非商业利用场景。

在处于后端的司法诉讼之外,数据在产业链中的登记、确权、交易、利用,同样需要司法过程给出支持和保障。对于数据权益在形式上和实体上的法律确认,目前产业主要从资产化、产品化、交易和控制等目的出发提出诉求。在市场交易和资产化环节,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等机制正在快速推进,其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推动下在全国各地展开试点工作。

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确权实践为例,这是在数据权属问题在我国仅存在“数据二十条”等宏观政策指引、缺乏实体立法的情况下,回应相应产业和数据要素市场构建的需求,迈出的先行先试的实践步伐。与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和专利授权这些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其效力、程序以及实体权利内容的制度不同,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和确权,并非对于立法条文的落实,而是立足于对于实践需求的回应,并为后续的数据权属制度构建提供重要的基础和铺垫。在这个意义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确权实践对于司法审判存在重要的需求,司法审判也有望在这一领域发挥更加实质性的推动和赋能作用。例如,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认的司法第一案中,法院对于登记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并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日后,通过司法裁判的判断和评价,可以进一步明确包括数据知识产权在内的数据登记行为在不同场景和产业链环节中的角色,如争议解决中的权属证明、数据授权和交易中的角色和效力、数据资产化和商业化转化过程中登记的作用和功能等。通过司法确认和司法规则推动的机制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有望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赋能下,在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和产业激活过程中,承担更加基础性、促进性的重要功能。

基于数据这一基本生产要素的权益配置与协调,是知识产权司法对于新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提供规则供给比较典型的一个范例。在新质生产力的创新不断涌现过程中,涉及人工智能、算力、技术成果、商业模式等新领域的新要素可能持续出现权益保护和利益协调的需求,知识产权司法可以从具体场景出发,结合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丰富权益保护的内涵、范围、边界等裁判规则,并为更大范围内价值和制度共识的形塑提供重要基础。

(三)新型主体与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在新质生产力及其导致的生产关系发展变迁过程中,围绕研发、生产、交易、合作、分配等过程,会产生主体资格、合同安排、争议解决、责任认定等新问题、新规则的博弈和确立。与前述新型生产要素作为权利保护客体相关的利益配置相比,新型主体样态与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涉及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更多层面和环节,也涉及发展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能够为各行各业进行技术赋能,驱动高质量发展,创新行为和主体越来越从人类为主转向人机协同的模式。传统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行为被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行为大规模替代,这一现象正在全面发生并可能继续在根本上改变内容生产的整体生态。人工智能在科学探索和发明创造领域的深度嵌入,也将对专利申请和授权制度形成底层挑战。在这个创新模式面临深度转型和重组的前景之下,人类创作者产生了严重的危机感,并力图主张在技术跃迁中获得利益回馈,例如通过对于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中作品使用行为主张权利,参与到技术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之中。对于这些涉及新兴产业后续发展及其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问题,知识产权司法过程需要通过典型个案的法律适用,回答技术发展涉及相关群体在时代新场域下的权利义务设定和分配问题,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上的权利在新的技术应用场景下,应当延伸到何种程度,在哪些情况下把权利界定给著作权人,能够符合立法原意且不影响新兴技术蓬勃发展,新条件下的交易成本等基本市场情况对于权利配置应当产生何种影响,凡此种种,都需要法院的视野超越个案,放眼长远。

人机协同的创新模式,涉及的另一个基础问题是责任的确定和分配。具体而言,例如在个人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内容涉嫌侵犯在先著作权时,应当在哪个环节承担侵权责任,个人和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分别承担什么角色,作出行为的主体如何认定,人工智能工具是否可以主张技术中立或者适用“避风港”规则,通过人工智能生成涉嫌侵权的内容,是否落入著作权人权利内容的范畴,都是有待司法实践解答和回应的关键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将超越个案的意义,对于技术路径、资源配置、合规成本、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定位产生长远影响。

在新兴技术领域形成的创新生态运行机制中,也需要处理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冲突。例如众多新兴技术有可能采取开源生态等不同于财产权模式的路径,并通过主体间达成系列开源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当这些生态下不同主体间产生利益冲突和争议时,知识产权司法过程需要立足于促进技术发展的立场,充分理解开源生态下特殊的激励结构和创新文化,对于协议效力、权益保障、责任承担等难题分别给出确定的裁判规则,为基于开源协议的社区生态提供更加明确、权威的规则指引,引导其有序发展并进一步孵化和促进创新。在关于软件开源社区建设和开发者权益侵权案件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此种探索和努力,回应了开源生态和产业的需求。

(四)推动形成围绕司法展开的新型知识生产机制

知识产权司法过程除了能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规则供给之外,对于涌现的新场景下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解决方案,亟须展开纵深的调查研究和观点碰撞,形成高质量的成果凝练和知识生产机制,为裁判与规则的形成提供科学、理性的判断依据。新型知识生产固然传统上是学术研究领域承担的功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涌现出来的真问题、新场景,体现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时代需求,能够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搭建顺畅沟通的桥梁,为理论界提供鲜活研究素材的同时,也能够推动司法审判和调研专业度的提升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通过司法推动新型知识生产机制,首先可以体现在研究议题的设置上。知识产权司法在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过程中发现、识别、甄选出来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例,会在各个行业领域成为业界、学界乃至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一方面会引发研究者高度关注,从而引导投入研究资源;另一方面,针对各类“第一案”所代表的新型问题针锋相对的争议和辩论,可以将研究和认识引向深入,扩充讨论的广度和深度,为全面评估规则选择的后果提供研究基础。实际上,这一过程近年来在数据、个人信息、算法、平台治理、人工智能等各个领域已经充分展现出来。

围绕司法设置的重要议题,法院、学界、业界、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各方积极参与到调查研究和知识生产过程。在具体组织实施方式上,通过个案论证、专家评估、学术研讨、实证调研、项目研究、立法参与等多种途径,吸纳了理论和实践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展开交流和对话,一方面将不同背景的人员、信息和知识融入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来;另一方面也将司法裁判过程产出的规则和成果的影响力,扩展到了立法、行政、行业等实践领域以及理论研究过程,为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形成、行政机关进行社会治理、局部和一般领域的立法实践都提供了司法的视角和参考。围绕司法过程持续产出研究成果,构成了新质生产力背景下规则和制度发展领域知识生产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发票犯罪

 新质生产力及其高度创新和动态的特点,对知识产权司法提供的高质量制度保障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法院能够有效区别和甄选重要文件和问题,投入充分的调研资源,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并基于充分研究基础给出平衡各方利益并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司法方案。为实现这一目标,知识产权司法过程需要更新理念,在实体规则分类评估适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规则共识形成机制等方面,探索、应用并拓展创新的机制和方法。

(一)新旧衔接:旧规则的适用与新规则的创生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和系统的立法体系,实践中绝大部分知识产权司法案件都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则的适用来解决。但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保障,要求法院对于代表未来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型生产方式、生产要素、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生产关系的改变,具有敏锐的判断力,识别出哪些案件代表了典型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而相应的裁判结果会对创新发展带来长远和重要的影响,从而需要在规则适用上充分考虑技术和商业创新的特点,确立开阔的视野。

需要对规则适用采取新视角、新方法的领域,主要涉及三个方向。第一个方向是知识产权基础概念和规则在新兴产业领域的具体适用。典型的如通过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内容,对于“独创性”和“创作”概念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体现在需要对概念的沿革、演化及其底层含义进行挖掘,即面向过去,更重要的是需要秉持“面向未来”的态度,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全新技术条件和利益格局下,追问产业发展的真正需求是什么,进而探讨对概念的不同解释路径,会为产业发展带来何种后果,在此基础上权衡最优的解释路径。对于人机协同“创作”模式而言,需要回应的重要问题是,新型内容生产模式所需要的激励功能应当如何提供,是否依然应当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提供,而不是只将眼光局限于概念和规则的教义学剖析。

第二个方向是法律标准在新型业态中的适用问题,这些一般性规则原本也为法院留出了自由裁量的空间,需要在新条件下找到适当的标准。例如,创新的技术工具带来的责任问题,算法、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这种责任又应当如何在新业态下新型主体组合之间进行分配。对此的回答,一方面需要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标准的发展演变原理,另一方面也要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不造成各方主体利益过度失衡的前提下,对于处于早期阶段的技术工具,抱有更加宽容和促进的态度。

第三个方向是在全新问题领域进行基础规则建构的情况。这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权益配置基础规则领域已经十分明显,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解释和应用来实现。在开源生态领域的利益协调和侵权责任规则确立方面,也已经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可能会有更多基础规则构建的需求,比如,新型生态下的商标和商业标记使用与权益冲突、促进绿色技术发展导向的专利确权侵权规则和标准、推动技术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机制的司法保障等,都需要知识产权司法过程高度关注,有效识别和甄选对于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促进法律规则得到创新式解释与应用。

(二)聚焦重点:司法专业资源优化分配机制

新质生产力的司法保障需求,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相比存在鲜明的特点,要求审判团队具有宽广的视野、对新技术和新产业的敏锐判断力、面对新型疑难案件的前瞻视角、对裁判规则后果的准确评估能力等专业能力,对于专业审判人才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因此,为突出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司法保障,有必要在案件审判的司法专业资源上形成优化分配的机制,聚焦重点案件,确保高质量裁判规则的持续生成。

这一司法专业资源优化分配机制至少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涉及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案件的识别、评估和甄选机制,亦即对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案件是否构成重要案件进行专门识别,并对潜在的产业影响建立评估机制,以便比较准确地甄选出重要案件,匹配更加专业和重点的审判和研究资源,并对相应裁判结果做好后续的研究和转化工作。二是专业审判人员和组织的培育和保障机制,在甄选出重要案件的基础上,应当重视法官团队专业性的建设,避免大量简单重复案件过多消耗专业法官团队精力的问题,从案件到审判人员和组织,都应当繁简分流,推动将具有较高专业度的人才和组织的精力集中配置在重要案件上,促进高质量裁判规则的产出和更具专业度的审判人才的经验积累。三是专业审判与研究深度整合机制。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过程,需要大量的调研和研究工作作为基础,因此,有必要将司法实践过程与理论和实务研究紧密结合,一方面重视充分调动司法机关内部研究力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注重司法机关与学术界、产业界及立法与行政部门研究资源的充分整合,共同推进新问题的研究及其对实践的反哺。

(三)规则凝练:促进发展基础上的价值共识形成机制

面向新质生产力发展而提供的司法保障,在确保其成为高质量、高标准的规则供应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寻求多方主体达成共识,推动一般性规则的总结和提炼,并及时构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规则和制度体系,发挥长远的影响和奠基作用。

从实体规则的形成上,可以形成从重点个案到类型模式再到一般规则提炼的层次,在重点个案的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多方主体的多元利益,形成有利于创新和生产力长远发展的判决,并就重点领域进行重点问题的类型化调研与研究,总结和提炼特定行业、特定应用场景的类型化规律和特点,进而自下而上进行一般性规则的凝练,基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价值取向,提出有利于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则和制度体系,作为司法经验进而影响相关领域的立法和行政过程。

在促进价值共识的形成机制上,有必要探索建立多方主体参与交流与研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针对重要案件中具有“准立法”属性的规则确定,充分听取产业界的观点和诉求,吸收学术界的前沿理论研究成果,并将相关行政监管和执法机构专业人员的意见也吸纳进来,同时整合立法机关的关注和计划。一方面,这一常态化共商机制可以促使司法机关跳出具体个案的局限,获取更加全面的信息和视野,产出更加高质量的司法裁决;另一方面,多方主体参与的深度沟通过程,也可以将司法治理过程与产业发展和国家综合治理过程紧密结合,成为面向新质生产力保障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总结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层面都发生深度的转型升级,这就给以保障创新为根本目标的知识产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层面都发生深度的转型升级,这就给以保障创新为根本目标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司法过程带来挑战,但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司法的迭代与更新提供了重要契机,使其在新的时代使命下充分发挥功能与优势。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更加开放和灵活的规则体系,其引发的生产关系变化需要法律规则的应对和更新,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下人机协同创新的生产方式需要司法提供新规则,国际竞争态势也构成新质生产力制度保障的重要视角。为此,知识产权司法过程需要秉持超越个案事实的理念,在需要进行创新性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时候充分意识到,司法过程实质上承担了“准立法”的功能,有必要从纵向技术发展阶段、横向国际竞争态势两个层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利益权衡和评估,针对可能导致的产业影响进行审慎分析,进而对法条和规则作出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的解释和适用。

知识产权司法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承担多重功能。首先,对于新质生产力发展与形成的新型生产方式及其生态系统,知识产权司法可以通过适当的规则加以确认、维护和促进。其次,对于构成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生产要素,知识产权司法过程可以对其所涉的权益配置与协调提供规则。再次,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乃至于新型主体,需要知识产权司法进行规范和评价。最后,以知识产权司法提出的问题为核心,可以推动形成针对新质生产力及其制度保障的新型知识生产机制。为实现这些功能和目标,知识产权司法过程需要进一步更新理念,在实体规则分类评估适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规则共识形成机制等方面,探索、应用并拓展创新的机制和方法,为新质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持和保障。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4期

作者: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主管单位: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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