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与展望”研讨综述
发布时间 :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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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召开“审判环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与展望”专题研讨会,本次会议由《中国应用法学》编辑部协办。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出席研讨会并致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和山东大学的学者代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代表,以及企业合规实务律师代表围绕“审判环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与展望”主题展开深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胡云腾对研讨会作了总结发言。
杨万明副院长在致辞中指出,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清晰、全面阐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大意义,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杨万明副院长还提出,做好新发展阶段的企业合规司法理论研究工作,要立足司法实践、立足中国国情,坚持用中国的法治理论来阐释中国的法治实践,用中国的法治实践来深化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企业合规理论体系。要加强应用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举措和更多样的实践成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审判环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表示高度赞成。陈卫东教授认为,企业合规制度的目的是规避企业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以风险防控为导向,采取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监控、事后的补救措施,减少企业免受违法犯罪的成本,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并提出有几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企业合规启动方式问题,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路径问题,法院、检察院在企业合规中的具体职责;二是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有法律依据,要解决立法授权问题,制定统一的模式;三是法院审理期间,企业合规的程序如何运转问题,跟刑事诉讼法如何衔接;四是涉案企业合规经过验收整改合格与检察院能不能撤回起诉的问题,需要理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有助于创造就业、促进增长、创新科技、增加税收。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有助于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救治问题企业,增强企业活力,提振投资信心,降低交易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法院,铸造司法公信,实现审判行为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市场效果与国际效果有机统一。企业涉案的根源在于企业合规体系的失灵。企业诉源治理的治本之策是激活企业理性自治,夯实合规治理根基,增强企业家法商意识,强化企业合规竞争力。鉴于法律风险遍布民事商事行政与刑事领域,合规改革也应覆盖企业“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中的主要风险节点。涉案企业是合规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议《公司法》倡导各类公司建立真实合法有效的合规治理体系,并推出激浊扬清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促进公司生存发展,法院在判令解散存在治理僵局的公司之前应当竭尽合规整改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提出,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合规逐渐纳入刑事审判阶段,并呈现出“检察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检法协同”模式三种程序模式并存的格局。在其看来,“检察主导”模式主要面临着合规激励的不确定性等问题,正在兴起的“法院主导”模式也存在适用条件不清、监管方式不明、合规激励不足等局限,而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通过规范性文件探索出的“检法协同”模式,则有望成为合规整改纳入刑事审判的常态模式。这不仅可以提升合规从宽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实现合规整改的实质化,还有助于解决合规激励的不确定性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出台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合规考察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启动阶段,明确检法机关在合规监管和验收中的角色分工,探索企业合规分案撤回起诉制度,督导和激励那些被纳入合规考察的企业开展实质性的合规整改,从而达到有效预防企业再犯的良好治理效果。
山东大学讲席教授谢鹏程指出,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合规的五种司法方式需要重点规范:一是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直接适用合规从宽;二是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适用合规从宽的量刑建议和依据进行司法审查;三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发现涉案企业因犯罪行为暴露出治理结构或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因没有合规整改意愿等原因而没有纳入合规整改程序的,可以对其提出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或者对其主管机关提出督促其合规整改的司法意见;四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的企业普遍存在某种严重的合规风险,且可能对地方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或者公共利益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出合规管理的司法意见或司法建议;五是建议人民法院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并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补充“中止审理”适用情形的立法建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玉华认为,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意义重大:首先,合规是我国企业规避涉外法律风险的重要工具;其次,合规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再次,合规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合规改革正处于起步过程中,制度的设计不能止于眼前的现象,要立足长远。法院参与合规不等于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整改,法院参与企业合规的角色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合规程序出罪的司法审查;合规实体出罪的裁判;合规从轻量刑的裁判。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解志勇针对行政审判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纳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框架,即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适用调解的案件类型中加入企业合规案件;二是纳入诉讼执行或非诉执行制度框架,即衔接《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法院可在依申请执行阶段启动合规;三是纳入某些单行法既定制度框架,如《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确定的执法承诺制等;四是从审判程序上看,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而简易程序、再审程序不宜适用;五是纳入行刑衔接的逆向程序中,对“法院-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行政监管”的企业合规相关程序,作出单独制度设计;六是尽快制定《企业合规程序法》,明确企业合规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制度目标,其适用程序主要涉及合规计划的内容、制定与实施、第三方的选定、评估的程序、结果应用、救济机制、考验和整改期限等内容。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周振杰认为,人民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既有政策与规范基础,也有逻辑与比较法基础。人民法院推动合规改革的实践不尽相同,但目前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例如,在二审与再审程序中是否可以,以及如何适用合规整改?如何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如何充分利用现有制度资源,尤其是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机制的作用?如何审查、运用合规整改评估报告?在刑罚执刑阶段可否允许合规整改?从当前实践出发,建议采取分阶段处理的路径,即将从移送审查起诉至判决宣告的整个过程,划分为移送审查起诉至移送起诉、移送起诉至庭审结束、庭审结束后至判决宣告三个阶段,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形式审查或者实质审查,满足主体权责分明、判断标准统一、程序相互衔接的要求。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认为,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案件,非常适合适用“合规整改”。具体原因是:网络空间立法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网络空间安全基本法律,但大量的“前置性”行为规范还在制定过程中,表现形式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等。这进一步造成企业前端合规工作中的“规”,往往处于不断演进的过程之中,相应的企业开展的前端合规工作,往往也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的状态。因此,只要科技企业不是一开始就出于违法目的,而是因前端合规工作中的错误或者疏忽,而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并涉案,应积极考虑给与其开展“合规整改”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晓东指出,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有完整内在逻辑。政治逻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对企业平等保护重要批示精神;法律逻辑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恢复企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实践逻辑是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做好诉源治理。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具有紧迫性、必要性。这是助力国家综合治理和企业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需要分类施策和实现全面覆盖。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准确把握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区分,不加重企业负担,切实防止合规整改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近期目标是与检察机关对接,做好“下半篇文章”;中期目标是出台指导意见,在规范文件中嵌入合规改革内容;远期目标是推动在诉讼法和实体法中增加合规改革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提出,民商事审判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当金融监管部门修订相关合规指引时,我们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切实有效地将企业合规内容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二是积极参与修法,推动将企业合规相关规定更加深入地吸收到《公司法》相关内容中;三是国资委已经颁布施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建议各地也制定适合当地政策的合规指引,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的制度建设;四是通过司法裁判树立良好导向。对于司法审判实务中发现的诸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制度虚设等问题,考虑可以对具体企业或某一行业发出司法建议,积极履职、能动司法,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五是建议司法部、全国律协对于“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可以作出一些规定,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对企业合规作出正确引导。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爱君指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江苏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认真落实上级要求,依法能动规范履职,抓紧抓实改革试点,已办理合规案件600余件,4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一些制约性、瓶颈性问题需要各执法司法机关协力解决:一是法检两院还存在认识差异,特别是在企业合规整改结果“预留”“互认”上存在意见分歧;二是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合规协作机制尚未建立;三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仍有待完善;四是行刑衔接不够顺畅;五是部分企业合规参与主体认识不到位,以案促治的系统效应尚未充分发挥。建议:首先各方统一思想认识,实行专门专业办理,严防实践中走偏走样,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其次从“两高”层面上推动健全检法协作机制;第三,推动合规改革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第四,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实现同向发力;最后,进一步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凝聚推进合规改革的更强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提出,海淀法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随着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不断深入,应始终坚持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主动延伸职能、密切检法协作,充分发挥检察院改革起步早、经验丰富的优势,为审判环节合规考察评估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建议:一是建立明确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量刑评价体系,为规范量刑标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重视审查合规整改考察的有效性,重点审查企业再犯可能性,全面做好判前评估;三是统筹处理企业合规整改周期与法定审限之间的矛盾,希望通过制度安排解决整改周期和法定审限衔接兼容问题;四是巩固此项改革工作效果,强化对接联动,凝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协作合力,强化能动司法,通过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典型案例宣传、判后跟踪回访等举措,助力企业合规诉源治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巍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对于刑事案件,在开展相关合规工作时,建议法院与检察院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使用同一套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使用统一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验收标准,同一罪名下对同一涉案主体统一只给一次整改机会。第二,建议法院对于检察院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整改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着重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第三方组织的组成及履职过程的合规性、合规整改从宽量刑幅度的合理性等。审查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应重点审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以及该计划的制定是否基于充分、深入的自查。第三,对于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提出合规整改申请,审判阶段才提出的案件,可以参考认罪认罚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提高启动合规整改的门槛;不建议在二审及再审阶段进行合规整改。第四,参考境内外规则和实践经验,建议将当前3-6个月的合规整改期限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胡云腾作总结发言时指出,企业合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国内形势来看,企业合规就是要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把经济搞好,把企业搞活,这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从国际形势来看,企业合规是防控与日俱增的涉外企业合规风险的重要法律工具。目前法院参与企业合规,在思想上要确立“抓前段、治未病”和能动司法理念;在工作上,由于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案件上更有经验,因此目前主要还是以尽量配合检察机关为主,做好相应的工作衔接、程序衔接、机制衔接等工作,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重点,学界要研究建立企业合规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重点解决不同行业各种类型企业合规过程中以及法检、律师和侦查机关参与企业合规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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